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對環境行政復議制度的思考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
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污染的問題越來越嚴重。環境群體性事件、突發性環境事故、大氣污染、水污染等問題不斷產生。在化解行政糾紛、救濟公民權利的過程中,環境行政復議制度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機制。但是在實際執行當中,我國環境行政復議制度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使其難以發揮出良好的效果。對此,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完善和優化,從而更好的實現環境的保護。
關鍵詞:
環境行政復議制度;存在問題;完善措施
環境行政復議指的是按照環境行政相對人的申請,法律規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審查存在爭議的環境行政行為,并且對相應的復議決定進行給出,在環境管理工作當中,是一種具體化的行政復議行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環境行政復議的數量、以及群體性復議案件的數量等都有所增加,復議請求也更加復雜多樣,因而使得我國環境行政復議制度面臨著越來越大的挑戰,因而也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急需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解決。
一、我國環境行政復議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程序性問題
在依法行政的過程當中,需要嚴格的程序作為基礎,同時也能夠對行政干預和法制管理之間的區別加以體現。在行政復議法當中,規定了在申請提出開始六十日之內,應當給出行政復議的決定。但是,由于環境行政復議案件具有不同的難易程度和廣泛的受案范圍,因此對于一些爭議較小、事實清楚的案件,六十日的時間顯然太長[1]。因此,不但難以很好的解決問題,還會造成辦案效率低下的問題。此外,由于環境行政復議的公信力不足,因此如果涉案金額比較小,當事人可能會放棄采用環境行政復議的方式來進行維權。
(二)公信力不足
在我國當前的環境行政復議制度當中,存在著自然公平性缺乏等問題,更具行政復議法當中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通常指的是具有實際行政行為的上級主管部門、本級政府等。由于沒有單獨設立環境行政復議機構,因而在財產權方面也不獨立。在這種情況之下,雖然行政復議不收費時效短,但由于沒有透明的體制,難免會出現一些官官相護等不良情況,因此對于當事人來說,其公信力度嚴重不足。在很多情況下,根本難以有效的解決環境行政復議案件的糾紛。
(三)業務知識缺乏
在當前的行政復議法當中,對于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律責任、受理程序、管轄、管理等,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但是,對于相關業務人員卻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作為行政機關和政府部門中的一部分,行政復議機關的工作人員雖然具備本專業的基礎知識,但是在專業法律素養方面,大多存在著較大的缺陷。因此,在當前的環境行政復議當中,工作人員存在著流動性大、素質有效、人才不足等問題。同時由于經費方面的原因,導致一些地區的環境行政復議案件無人辦理的情況存在,因而使得環境行政復議制度更加難以被廣大人民所接受。
二、我國環境行政復議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簡化復議案件的流程
在行政復議法當中,雖然對行政復議的審理方式做出了一些規定,但是,規定中并沒有詳細的介紹組織形式等細化內容。對此,可以借鑒司法工作領域中的簡易程序,對環境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流程進行簡化。對于爭議較小、金額不大、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的案件,就可以采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2]。不過,在環境行政復議案件的實際審理過程中,必須對簡易程序的應用做出詳細的規定,例如涉案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如何進行處理等。通過這種方式,能夠有效的節省人力物力,縮短復議案件的審理時間,從而更好的發揮環境行政復議的便民作用。
(二)設立獨立的復議機構
目前,在很多國家當中,都設有獨立的行政復議機構,而我國由于環境行政機關獨立性不足,因而難以取得良好的成效。對此,我國應當積極設立獨立的環境行政復議機構,同時抽調一些資深律師、行業學者、政協委員、人大代表、高校教師、以及環保部門的工作人員等組成。在每次進行環境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可以在這些人當中隨機抽調一部分來參與審理。通過這種方式,能夠有效的提高環境行政復議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公正性。同時,要賦予環境行政復議機構獨特的運行方式,使其能夠分離決議權和調查權。
(三)建立高素質復議隊伍
在環境行政復議當中,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與專業水平,對于復議的效率和效果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但是我國目前并沒有相應的法律或法規對環境行政復議人員的任免做出規定,因此環境行政復議人員的素質難以保證[3]。對此,可以制定一種專門的任免方式,并且對任職資格做出詳細、明確的規定。
三、結論
在當前的社會當中,對于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來說,環境行政復議制度是一種十分有效的制度,對于環保效果的提升發揮著極大的作用。但是,在實際應用當中,我國的環境行政復議制度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嚴重的阻礙了其作用的良好發揮。對此,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提升環境行政復議制度的有效性,從而使其能夠更好的應用在環保領域當中。
[參考文獻]
[1]劉鶴,張曉娜.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困境及思考———寫在<行政復議法>頒布十周年之際[J].山東行政學院、山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01:89-92.
[2]阮友利.對我國環境行政復議制度的幾點思考[J].中國環境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04:24-27.
[3]周麗.改革行政復議制度的幾點思考[J].青島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4:96-99.
作者:高冬婧 單位:遼寧省遼陽市環境監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