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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行政權力的意義
1、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防止出現暴政和獨裁,有效遏制腐敗由于權力的擴張性和腐蝕性,權力擁有者會利用權力攫取相應的利益,而這種攫取非法利益就會造成腐敗現象。另外,權力失去了制約會導致權力的濫用,其結果就是損害了民治法制,造成獨裁和暴政。
2、實現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權力過大就容易形成獨裁,行政決策出現一言堂,忽視了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所以在決策過程中,只有多聽取別人的意見,尤其是引入公眾參與,所謂“一人計短”。領導者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事事精通,所以公眾參與就能有效彌補這一短板,合眾人之力,得出一個最優方案。這既反映了決策的科學性,也體現了決策的民主性。上面這兩個方面表明行政權力的分化是很有必要的,公務員制度改革之所以要對行政權力進行限制,也是基于上面的原因。
二、如何進行權力限制和制約
1、以法律制約權力
在我國,權力的主體和范圍基本上在法律限定范圍之內,但行政權力行使的程序就有很多不合法之處。由于不合法程序的行使,導致權力的濫用。這些問題的出現主要是因為我國還沒有一部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導致對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無法有效監管;此外,由于缺乏法律的監督,行政主體往往就是自己的監督者。因此,權力的行使必須依照法律,服從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不僅權力的范圍要合法,而且權力的主體要合法,最關鍵的是行使權力的程序必須合法。
2、以權力制約權力
孟德斯鳩曾提出以權力制約權力,即分權和制衡。首先就是分化行政機構的權力,讓這些機構權力都能達到均衡。其次就是制衡,就是各機構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以保證權力的平衡。
3、以權利制約權力
公民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使得公民參與公共行政和維護自身權利意識越來越強烈。公眾的參與又迫切要求制約政府的權力,也就是公眾需要分享一部分公共決策的權力,以求達到制約政府,影響政府的公共活動。非政府組織的出現以及新市民社會的成長,逐漸打破了傳統的社會治理格局,合作是實現社會良善治理的必需路徑。確切地說,社會合作是由公眾所承認的規則和程序來指導的,而從事合作的人們則用這些規則和程序來適當地調節他們的行為。
4、以道德制約權力
道德雖然不具法律的強制性,但可使人在內心形成自我約束,內化為個人自律行為。道德沒有法律那樣立竿見影的效果,卻有最長久也最穩定的效力。
5、以社會輿論制約權力
社會輿論已成為我國目前尤為重要的監督方式。中國出現的“總理為農民工討薪”、“雷政富事件”等等,都說明了社會輿論的強大,尤其是網絡的力量。社會輿論的壓力和監督促使政府不斷修正自己的行為,也規范著政府權力的行使。
三、結論
限制行政權力,是我國行政改革的目標,是人性惡假設的要求,是權力擴張性和腐蝕性的需要,更是公眾參與的要求。限制行政主體權力,既可防止權力的濫用,有效遏制腐敗,防止暴政;又可實現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為了實現限制行政權力,可用法律、權力、權利、道德、社會輿論來制約權力,只有多管齊下,才能有效制約政府權力、防止腐敗和獨裁,實現政治民主化。
作者:楊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