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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境保護是行政管理重要職責內容,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著重要職能,但是環境問題仍然嚴峻,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面臨著嚴峻形勢。我們應當正視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此本文中其職責功能和意義出發,對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總結分析,有針對性提出了完善對策,旨在通過本文研究促進我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不斷完善,發揮其在環境保護中重要作用。
關鍵詞: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問題;對策
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的功能和意義
(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的功能
我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是由政府主導,以行政監管為特征的管理體制,從中央的相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到省、市、縣各級政府相似職能結構,形成了橫向和縱向交叉的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系統,中央從整體上對環境保護進行宏觀協調管理,同時各部門與下級政府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全方位管理著資源開發與保護、生態環境保護,防治污染,監督管理。
(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的意義
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了對環境破壞帶來的污染和生態等問題,國家對此從政策上制定了保護環境規定,從行政管理上成立了相關部門并執行了管理舉措,國家、社會、民眾對環境保護問題的關注已經達到了新的高度。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也在積極的實施環境保護管理措施,包括對破壞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懲處、對生態環境修復和保護等,對我們美麗中國建設正在做不懈努力。
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從中央到地方在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上有明確職責分工和管理體制,也在環境保護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多年來環境問題依然突出,我們應當正視當前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環境保護行政責任分散且缺乏追責機制
雖然環境保護作為基本國策已經被寫入憲法,還有專門的《環境保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但是立法對環境保護行政責任并沒有系統清晰規定,包括橫向各個部門之間行政管理責任存在著交叉,造成分管中經常出現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理權;而在縱向責任分配上,規定了縣以上人民政府對其管轄范圍內環境保護承擔責任,但是對于具體責任分工沒有規定,也沒有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責不力的責任追究,這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上不積極履責,有的甚至為了政績仍然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進行經濟開發,這是典型缺乏責任的表現。
(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執行力水平低
在環保部領導的縱向管理體系中,縣以上政府行政部門都有環保部門負責環境保護監督與管理,環保部門是有執法權的部門,但是在現實中我們對環保部門執法還是很少見,即使有地方環保部門采取了執法行為,也存在著執法不力或者處罰輕微達不到為環境損害違法責任的威懾作用,不但無法解決已有污染問題,也讓一些違規企業或個人產生了無所畏懼的心理,這也使得近年來關注環保的社會大眾產生了不滿情緒。
(三)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機構及協作存在問題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執行需要由機構負責,但是當前機構設置大多是以政府行政機關為中心建立的,因此從體制上形成了城市中心結構,但是對城鄉結合部以及農村環境保護存在力所不及,而在農村環境保護上缺乏有力管理機構,有關環境保護的投資也不夠,當前農村環境問題嚴重,還有城市及工況企業向農村地區轉移污染物,加劇了農村環境問題。同時農村自身在土地上使用化肥、農藥等也造成了土壤、水質污染,但是沒有相應行政管理機構監管。除了本區域內環境行政管理,環保行政管理機構在跨區域協作管理上也缺乏協調機制,雖然環境保護法規定了跨區域污染協商解決,現實跨區域污染問題也很普遍,但是由于沒有詳細細則,跨區域環保行政管理機構之間還是缺乏協調,許多跨區域污染問題也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
三、完善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的對策
(一)明確細化環境保護行政管理職權和責任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機構在法律規定的職責下,應當明確各個部門、各級管理機構的職權和責任,尤其是中央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分散于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整理,并結合各部門職能明確其具體職責并形成各部門、系統之間協調管理,避免出現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理權的問題。同時,在明確職權同時,還要明確責任,并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再出現問題時讓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責任,也是促進履職的手段之一。
(二)加強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執行力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要想落實到位,就必須加強執行力,從中央到地方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機構都要在其職責范圍內加大執行力度,包括對環境監督要確保覆蓋范圍廣、實時監督與定期抽查相結合,對污染環境違法行為要加大懲處力度,形成威懾力。此外,筆者認為應當賦予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強制執法權,免得所需要強制執行還要經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環保行政管理機構擁有執法權還能夠提高執行權威性,提高管理效率。
(三)加強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機構設置及協作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各地環境保護現狀科學設置,尤其是當前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環境監管問題,應當加強重視,結合農村當前污染現狀問題及原因,探索建立行政管理機構體制,并根據法律法規形成規章制度,職責權限、管理辦法等,有針對性地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進行監督管理。同時,不同區域之間也要探索建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協作機制,針對涉及多地的污染問題要加強協作,共同治理,筆者認為對跨區域環境污染應當由上一級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或機構聯合參與,加強協調,通過協商,必要時引入法律機制,建立解決機制,針對重大環境污染問題還要制定出具體解決辦法,確保及時有效解決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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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海.我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存在問題研究[D].遼寧師范大學,2015.
作者:王俊 單位:中科院合肥技術創新工程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