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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放管服”大背景下,本文分析總結出行政審批改革現狀及行政審批改革的發展趨勢,得出行政審批改革對策建議,包括行政審批頂層設計的改革,政府審批機構剝離原有審批職能,組織體系的保障,行政審批流程的創新等。
關鍵詞:行政審批;改革;“放管服”
國務院提出“放管服”旨在推行國家行政審批改革。所謂“放”,是行政審批權的下放,適時削減沒有法律依據或缺少法律授權的行政審批,厘清重復管理的審批權;“管”是指要創新工作思路并加強監管,充分利用新體制來加強監管;“服”是指政府在轉變職能后減少對市場的干預,讓市場自身來決定,減少過多的行政審批行為,以此來達到提升市場主體的活力和創新能力。在“放管服”大背景下,國務院辦公廳前后分三個批次審議通過清理規范的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323項,將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需由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事項由原有的453項精簡到了130項,并下發文件公布。這雖已大大精簡了審批事項,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行政審批流程重疊復雜,手續繁瑣,審批周期太長。依然存在“萬里審批”、“千里審批”的現象。
一、行政審批改革現狀
(一)從審批形式上進行改革國家工商總局推進“商事制度改革”,由此產生了巨大的新的市場活力,發揮出了社會創造力。近年來,我國每天平均新增市場主體4萬余戶,這就使我國市場主體活躍度均在70%以上。國家工商總局推行了“三證合一”改革,極大縮短了企業辦照時間,最大限度的為企業提供了便利。工商、稅務、質檢的“三證合一”和接下來進行的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合并,這一改革培育提升了我國國際競爭新優勢。世界銀行的報告提到:“中國內地營商便利度全球排名提升了12個位次”。這說明只有通過自上而下的“放管服”行政審批改革,優化更為開放的經濟體制,通過高效、優質、廉潔的行政服務,來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優勢。
(二)加快制定公開新“清單”上海自貿區始終是我國的“改革高地”的,始終在探索“放管服”的行政審批改革,率先在外資企業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并在全市實行標準化行政審批模式。制定并公開“清單”的是“放管服”改革的一項重點工作;制定并公開“清單”是政府放權的過程,越合理、越清晰、越透明,改革放權的效果就越顯著。清單制定、公開、執行一定要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三)成立行政審批中心,一顆印章管到底以寧夏為例的不少地方都在進行“放管服”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那就是將各部門的審批權統一起來組建政務中心,實行“一攬子”審批,基本避免了重復審批,交叉審批,大大提高了政府的服務效能。寧夏開展的“一攬子”審批試點,將能夠公開進行的行政審批事務安排在政務中心;同時成立銀川市行政審批服務局,使150余項行政審批得到集中辦理,近60枚公章停止使用或永久封存,使行政審批效率提高了75個百分點。“集中審批”、“商事制度改革”、“審批流程創新”等行政審批改革,都是從行政審批一線經過摸索逐漸開展的,從工作實際出發,通過創造性地大膽嘗試,先試先行、敢試敢闖,當好了改革的“排頭兵”,打造了改革的“新高地”。
二、行政審批改革的發展趨勢
(一)行政審批趨于集中目前,我國行政審批機關的獨立與分散造成了“執法林立”的局面,是的行政審批權分散重疊,造成行政審批權得不到規范集中行使。行政審批權的集中行使,能夠更為高效的規范的發揮行政審批的作用,更好的服務社會。行政審批權的集中行使,更有利于政府和群眾對其的監管,規范了行政審批項目的多重管理以及審批機關的推諉扯皮。
(二)行政審批加強事后監管“放管服”背景下,審批職能大量取消及下放,但其監管不能出現“真空”,原行政審批機關要徹底轉變管理者的思想和家長式的管理方式,注重放管結合,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行政審批權的大量下放使得基層部門工作壓力陡增,因此下放了的審批事項的日常監管就變得十分重要。政府應加強監管制度建設,加強監管的同時又要避免重復監管。由于政府各部門在簡政放權過程中,行政審批事項取消較多和下放較快,政府自身的制度建設和履職能力不能滿足“放管服”的形式,審批權的下放,基層管理者的業務水平又沒能及時得到提高。因此一定要做到“取消了,要管得住;下放了,要接得穩。”
(三)加強和規范“三個清單建設”政府在堅持法定職權這一根本原則的同時,還要盡快建立起“權利”、“責任”、“負面”這“三個清單”來保證政府、社會、企業、市場的責權分明:“權力清單”告訴政府什么能管;“責任清單”告訴政府怎樣管;“負面清單”來約束企業哪些不可為。
三、行政審批改革對策建議
(一)行政審批改革是各級政府的頂層設計各級政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進行的行政審批改革應該是自上而下的頂層設計,統籌規劃,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更好的向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維護社會的公平。
(二)政府審批機構原有的審批職能剝離審批職能由政府集中,成立集中行使行政審批權利的機構,如行政審批大廳、政務中心等。成立新的獨立的部門統一行使原來分散的行政審批權。目前成立的集中審批的政務中心只是簡單的將審批窗口集中起來,沒能真正實現行政審批權的實質集中,審批權依然歸屬原審批機關,不能從根本上改變現有的行政審批模式。現在各級政府應該將行政審批權集中到一個行政機關,實行統一集中行使,原各行政審批機關不再具備行政審批權,但依然繼續從事調研及政策制定,由原來的“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變成了制定政策的不行使政策,從根本上避免腐敗的滋生。新的行政審批機構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履行法律賦予的職權。相對集中行使行政審批權,將更好的優化事項審批的流程,同時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壓縮辦理時間,同時審批主體責任明確。遵從權責一致的原則,行政審批機關在行使行政審批權的同時,對其審批行為也承擔法律責任,也為原來的政府各行政審批部門監管提供了對象及依據。
(三)組織體系的保障行政審批權的集中與調整,需要組織體系做出重大調整。承接集中的行政審批權,應設立全新的相對獨立審批機構,該機構是本級處理行政審批事項(垂直管理的行政體系除外)的唯一主體,依法執行承接-審核-審批的職能并對所做出的審批結果承擔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理順行政審批改革與組織機構改革之間的關系。行政審批改革并不是簡單的職能機構壓縮重組,是在依法明確職能邊界,優化履職方式打造更加公平、高效行政審批機構,使之成為改革的最佳選擇。對于整個行業“審批-監管”鏈條而言,行政審批環節的革新,也對后續監管和公共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體現在組織架構方面,則是與現有機構的重組、配套機構的設置。如: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公共信息中心、社會信用管理中心。
(四)行政審批流程的創新行政審批集中試點改革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統一收件、分類流轉、證照聯辦、一窗發證”:申請人不再需要面對不同部門遞交材料,而是由一個統一對外的窗口收取報審材料,審批機關內部按程序進行審核辦理。在當前,信息化工作如此全面展開,這樣的報審人簡潔,審批機關后臺優化辦理的流程是管理部門創新行政審批流程的新趨勢。“對外一窗受理,對內車間流水線作業”可以稱之為審批服務的改革創新,改革中探索出來的如“再造審批流程”、“并聯審批”等具體做法也為行政審批改革中的流程創新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實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公眾利益及對其進行更加高效的管理,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但是這些改革的措施必然會影響到原來的管理者或者既得利益群體的權益,這也要求行政審批改革對舊的行政審批涉及到的流程程序進行優化調整。集中起來的行政審批,可以稱之為“一攬子”審批,變以往分頭審批為集中審批,這樣以來,全新的組織架構有效的保證了審批流程的優化,也是實實在在提高了效率和服務質量,在控制政府行政權、保護公眾合法權益、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有著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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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愛玲;張才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