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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訟訴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對訟訴最后的結果具有重要的作用,行政訟訴一般規定由被告負有舉證責任,但是這樣強制性的規定不能很好地推動訟訴案件的審理,在當前行政訟訴舉證制度中也存在較多問題。文章通過闡述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概念、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緣由、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意義,分析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制度的方法,以期更好地推動行政訟訴舉證制度的完善。
[關鍵詞]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制度;問題;完善
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正在推進依法治國建設,行政審判是我國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訟訴制度作為行政審判中的重要構成要件,在當前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發展還存在一定問題,這些問題使當事人的權利不能得到很好地保障,從而使《行政訟訴法》失去了原本的價值。在《行政訟訴法》發展的過程中要能夠不斷對舉證制度進行完善,以便更好地提升、發揮舉證制度在行政訟訴中的作用。通過在法治案件的應用能夠使訟訴更上一個層次,為此,對行政訟訴制度進行完善是非常有必要的,通過舉證制度在《行政訟訴法》中的應用提升法律的應用效益。
一、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基本概述
舉證責任制度最早出現在羅馬時期,在當時的特定時期,舉證責任制度采用的是“誰主張,誰取證”的規則,如果想在法庭中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需要在整個案件處理中搜集相應的證據。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對證據的認識比較膚淺,所需要的證據由提出者提供,對證據的真偽沒有相對的考量。當前應用的舉證責任主要是從羅馬時期的法制發展而來的。舉證責任即誰主張誰就具有舉證的責任,如果沒有履行舉證的義務,在訟訴中就有可能失敗。在我國行政訟訴相關規定中,一般擔任舉證責任的是被告。我國對舉證責任的認定為雙重含義說。當事人對于自己主張的事實應該進行舉證,但是如果案件在審理中比較模糊,主張事實的當事人可能就要承擔不利的后果。雙重責任制度對舉證責任進一步明晰,對主客觀事實相對比較符合,對行政法上的舉證責任進行了很好地概括。譺訛
(一)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緣由
1.主動主張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為行政機關。行政活動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需要根據事實來適用法律,即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裁決前,需要充分收集證據,以免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作出侵害當事人的決定。進入訴訟程序后,如果被告無法證明其在行政程序階段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則表明被告違反行政程序規則而造成違法,只能由其承擔舉證責任,并承擔敗訴的后果。
2.行政機關舉證能力比原告強
一般情況下,對一些知識性、技術性強的行政案件,原告不具備取證條件,要求原告舉證超出其承受范圍,如對假冒偽劣藥品及環境污染程度的認定等。但對于行政機關而言,其有專門的技術隊伍和儀器,有足夠的行政權力保證其收集、調取證據,故行政機關有能力收集、保全證據,并證明行政活動的事實。
3.行政機關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無須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意,處于主導地位。而原告由于不具備行政機關所享有的各種職權和便利條件,故無法或者很難收集到證據,從而不能舉證證明自己主張的權利。由原告承擔敗訴后果,有失公平。
(二)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意義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有利于保護原告自身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中往往會出現地位不平等、力量不均衡的現象,只有通過對原告進行保護才能夠確保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地位平等,以便更好地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才能使法律發揮更大的價值,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舉證倒置使得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時要考慮自身行為的有效性,以免出現不利的后果。原告在行政訟訴中承擔舉證責任,有利于對證據進一步進行規范。在當前的法制理念中,程序的規范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行政訟訴中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能夠使行政活動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程序上正規合法,從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保障當事人的利益。
二、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原告舉證責任存在不當
行政訟訴中對被告負有舉證責任有明確的規定,這樣就會對原告舉證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在很多行政訟訴案件中處理的效果不太理想。在當前的行政案件中一般是被告負有舉證責任,原告不需要承擔,于是提出了舉證責任倒置的相關規定,但是舉證責任僅僅由被告提供是不合理的,行政機關能夠拒絕舉證的理由有很多,這樣就導致原告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二)被舉證責任范圍和期限不明確
《行政訴訟法》規定證據以及相關的證明材料由被告提供,這其實對證據的規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規定中的證據就是與訟訴行為有關的證據,但是在實際案件處理中,由于不重視公示的透明性,導致行政機關不明確作出行政行為的依據事實。相關規定中的延期舉證期限,是基于被告舉證責任的考慮,也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其公平公正。由于在行政訟訴中舉證責任的范圍過于寬泛,需要舉證的責任較多,加之舉證責任期限也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導致原告相應的權限不能得到有效地保障。
(三)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過寬
行政訟訴中取證的方式可以是法院主動取證,也可以是當事人申請取證,法院可以根據取證的途徑審理案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實體權利沒有取證的權利,如果法院強制對其進行裁定必然影響到其主觀方面的判斷,如在實體權利進行取證時有所偏向,會導致訟訴案件審理的不公平性,不利于案件的審理。此外,法院干涉取證范圍也會使案件在處理過程中受到過多的外界干擾,不利于保證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三、完善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制度的建議
(一)改變對原告舉證責任的理解
在行政訟訴舉證責任制度的發展中,要改變原告對舉證責任的認識,并能夠理解原告承擔舉證責任是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這兩者之間并不存在矛盾性。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其實是對自身權益進行保護的一種體現。通過原告承擔舉證責任,使原告在案件審理中具有一定的主動權,提供有利于自身的證據,從而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在案件審理中要不斷改變對舉證責任的理解,以此更好地保證案件的審理實現公平性。
(二)完善被告的舉證責任范圍與舉證期限規則
對行政訟訴舉證責任制度進行完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機關不承擔舉證責任的現象。行政機關要根據相關的材料進行認證,遵循了先取證、后裁決的形成程序,以便更好地明確舉證責任范圍。為了保護原告的知情權,保證其公開透明性,法院應該對提交的材料進行申請,此外,還要將舉證延期的情況告知原告,以此更好地推進政務公開。
(三)明確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
法院對證據的取證主要是限制在程序性的事項中,為此,要限制法院對實體取證的權利,要求法院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實施對實體權利的取證,例如涉及到國家秘密文件的證據時可以由法院進行取證。當行政訟訴案件中涉及的證據不屬于程序性事項,主要由法院進行決定,通過當事人申請的法院取證不僅能夠保證當事人自身的合法權利,還能夠節約相應的資源。
四、結語
行政訟訴中相關的法律規定被告具有舉證的責任,在對案件進行審理階段,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需要能夠將作出的決定在法庭上進行公示,以便對其進行認證。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有利于保護原告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在行政訟訴中承擔舉證責任,有利于對證據進一步進行規范。在當前的行政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行政機關拒絕舉證將不能很好地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雖然有延期舉證期限的相關規定,但是在當前的行政訴訟中,原告的知情權仍然得不到有效保障。行政訟訴舉證責任制度的良好發展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實施對實體權利的取證,不斷完善其舉證責任制度,以便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岳碧云 單位:河南普建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