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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權是現行法制狀況下之必然,也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中國人民銀行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擁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對有效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強金融行政監督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自由裁量權賦予了執法部門和工作人員較大的自由選擇空間,規范和監督不力,將會給腐敗以可乘之機,導致執法不公,直接影響到中國人民銀行的形象。因此,必須加強規范和監督,保證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行使。
一、關于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或實施要求沒有明確的規定,或雖有明確規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職權的幅度,由行政主體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結合具體情形自行判斷并做出處理的權力,是行政機關的一種自行決定權,是對其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的選擇權。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中,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或者在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根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結合情勢所需,就有關事項進行權衡、裁量并做出決定的權力也就是人民銀行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從法律設立自由裁量權的初衷來講,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堅持兩個原則。一是合理性原則。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限度內,盡可能適當、合理地自由裁量。不適當、不合理的裁量行為是不當行政行為,包括明顯不當、受不相關因素的影響、不符合慣例、不符合傳統或違背公眾意志等行為,嚴重違反合理性的行政行為則是濫用職權。二是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在法律授權之內。
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中國人民銀行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活動中,擁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事實認定中的自由裁量權
中國人民銀行對所管理事項的狀況和當事人的行為性質認定酌情裁量,確認有關行為是否違反金融管理秩序,是否需要按程序做出相應處理。如根據《金融統計管理規定》,金融機構統計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有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含地、市)以上機構和有關部門對該金融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金融機構是否有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行為的認定,規定并不太明確。金融機構報送的報表數據不一致,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員的疏忽造成的差錯或管理不規范的問題,也可能是故意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統計資料。對其行為認定的自由度很大,也就體現了自由裁量的問題。
(二)判定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違法行為的情節可以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主觀方面包括目的、動機、心理狀態和態度表現等,客觀方面包括時空、對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金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認真考慮違法情節。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許多法律、法規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但是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中國人民銀行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工作實踐中也制定了一些關于對情節輕重認定的參考標準,如根據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筆數等認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但這并非法律法規規定,也正是體現了實際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
(三)選擇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自由裁量權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人民銀行有權實施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此外還可以通過建議處罰權,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等。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6條規定,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在區別不同情形的基礎上,可選擇實施不同的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均可選擇。罰款處罰幅度也有很大的選擇余地,分為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和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兩種情況。在現有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中,罰款是用得最多、最廣的一種行政處罰種類,也是運用自由裁量權最頻繁的一種。關鍵要把握兩點: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圍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不要畸輕畸重,顯失公正。
(四)選擇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
在人民銀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中均存在對時限選擇自由裁量的情況。如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并退回報送銀行。人民銀行可以于當日對銀行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也可于第二日審核批準,只要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是否符合條件決定核準或退回即可。這就體現了行政許可中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在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程序中存在大量的時限要求,也都為中國人民銀行提供了選擇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空間。
(五)決定是否采取某種行為的自由裁量權
法律授予人民銀行某種權力,人民銀行可以在作為與不作為之間做出選擇。例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2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九種行為進行檢查。具體的檢查方式、要求等,有些法規、規章作了具體規定,但有些規定并不明確。同時,對特定金融機構的檢查頻率、在什么情況下對哪些機構進行檢查也沒有明確規定,也不便具體規定。這樣,在工作實踐中人民銀行就擁有了很大的選擇自主權,在開展具體檢查時也就體現了自由裁量權。再如,《反洗錢法》第26條規定省級以上反洗錢部門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對“是否采取臨時性凍結措施”做出選擇,這就體現了中國人民銀行在采取強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權。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在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決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也是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三、中國人民銀行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
在實際執法實踐中,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往往會與關系案、人情案聯系在一起,自由裁量權會成為腐敗的突破口。中國人民銀行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主要有以下表現。
(一)濫用自由裁量權
由于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存在錯誤認識,或者為達到某種不當目的故意濫用自由裁量權,從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符合立法初衷。它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最典型表現,主要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利用自由裁量權假公濟私、以權謀私等。
(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對某一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了多種處罰種類,同一處罰種類又規定了處罰的上限和下限,或只規定了下限。在實施具體處罰時,出于多種原因,對同類違法行為處罰出現畸輕畸重,顯失公正。如中國人民銀行對違反反洗錢規定的行為可以根據《反洗錢法》第32條區分不同情形對金融機構處以20萬-50萬元的罰款,對致洗錢后果發生的,可處以50萬-500萬元的罰款。這個裁量彈性都很大,如果反洗錢執法部門不根據具體案情慎重考慮、綜合權衡,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雖然并沒違反法律規定,但違背了法律的公正精神,違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則要求。
(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有的法律對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規定不明確或未規定,因而何時履行法定職責,執法人員便可以自由裁量。對于有明確期限要求的,可能出于不正當的原因,行政機關有時會選擇在期限到期前履行。這都會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嫌疑,也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違反了行政管理中的效率原則,也不符合打造服務型機關的要求。
(四)錯誤行使自由裁量權
有時法律法規并沒有授予執法者自由裁量的權力,而執法者誤以為授予了并按他的理解進行了自由裁斷,這就是錯誤行使自由裁量權。還有的因對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條件理解不正確而錯誤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如《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了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和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但有的執法人員可能出于錯誤的理解,以認錯態度較好、積極配合檢查、整改措施較到位等為理由,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四、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措施
要保證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障人民銀行公正執法、廉潔履職,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加強內部控制。
(一)縮小自由裁量權的選擇彈性,從源頭控制
新的法律法規出臺后,需要由人民銀行制定實施細則的,應盡快制定實施細則,以保證新法律、法規的操作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規章及有關實施細則要處理好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從源頭上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做出限制。通過加大立法解釋力度,及時彌補立法缺陷,避免出現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和省會中心支行可結合地域實際對轄區的行政執法工作制定指導意見,可對罰款類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推行階次制度,將違法行為分為不同等次,確定對應的罰款幅度,盡量縮小自由裁量的選擇空間。
(二)提升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從主體控制
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執法人員本身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理解,依賴于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同時,領導對法律的重視程度和依法行政的意識對單位的執法水平起著重要的影響。要健全學法制度、加強法制教育,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大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法律水平,使執法人員能夠準確把握法律法規條文,善于把具體案件實踐與法律原則融會貫通,準確定性,忠實于立法本意。要努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促使執法人員以公共利益為執法的最高利益和最終目的,堅持對法律負責、對管理相對人負責,實事求是,秉公盡責,不謀私利,正確運用自由裁量權。
(三)嚴格行政執法程序,從過程控制
設定嚴格的行政執法程序可以預防行政人員無故拖延行政行為,避免執法人員選擇不適當的手段、范圍、幅度來加重行政權力客體的義務,可以防止憑借手中職權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減少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主觀隨意性。在行政活動中,執法人員要嚴格執行程序要求,保證行政相對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請求舉行聽證權、行政救濟權等權利,通過行政相對人行使權利,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四)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從外部控制對自由裁量權的有效控制,離不開各種監督,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是避免自由裁量權誤用和濫用的最有效途徑。一是強化執法行為的事前監督。各項重要行政執法活動要經過法律事務部門的審查,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處罰決定要經行政處罰委員會研究,通過集體決策避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二是加強執法行為的事后監督。法律事務部門要定期開展執法情況檢查,紀檢監察部門要定期開展行政執法監察工作,通過監督檢查,糾正錯誤和不當的自由裁量行為。同時根據監督檢查的結果,追究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相關人員法律責任,發揮責任追究對執法人員教育和預防的雙重作用。三是強化法律文書審查監督。下級行重要行政執法活動做出的法律文書及時報上級行備案,上級行通過書面審查文書,對下級行執法情況監督,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四是積極發揮行政復議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監督作用。發揮行政復議的系統內部監督優勢,使部分尚不能成為司法審查范圍的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行為成為救濟可能,通過行政復議對不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行為進行糾正,有效防止行政自由裁權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