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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黨組織是黨在農村工作的基礎,是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帶領廣大人民群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前沿陣地。村級黨組織作用的發揮,直接影響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成效。2012年,村級黨組織完成了換屆選舉工作,新一屆黨支部委員會已經成立。為加強我鎮村級黨組織建設,特制定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切實加強黨組織對村級事務的決策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村級黨支部作為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必須發揮執政作用,領導村級重大事務的決策、組織和實施。村黨支部要按照農村“168”黨建工作機制要求,提高村務運作的規范化水平,推動農村各項事業更好更快發展。因此,村級事務決策,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對于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之外的村里事務,應當召開村黨支部、村委會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不得采用由村黨支部、村委會主要負責人商量即決定的辦法;村委會主任或村委會未經村黨支部共同討論,不得決定村里事務。
2、對于村里以下重大事務,采用特定程序討論決定,但不包含國家重點項目和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實施項目涉及事項。。
①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②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③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④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⑤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⑥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案;
⑦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⑧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⑨研究決定貸款、借貸、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事項。
村委會或村委會主任不得將以上事項未經下述特定程序,直接由村委會討論決定,或直接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不得通過召開村黨支部、村委會聯席會議的方式討論決定上述事項。
3、上述事項決定的特定程序按如下方式進行:
①由村黨支部、村委會聯席會議討論,提出方案;
②由村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將方案提交黨員大會討論決定。黨員大會討論決定村里重大事務,必須堅持以下程序,即: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必須達到應到會正式黨員的三分之二數;贊成的人數或贊成票必須超過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黨員大會討論決定村里重大事務,意見比較統一的,可以采用舉手表決方式表決;意見分散不統一的,必須采用無記名表決的方式進行,也可以暫緩決定;表決結果,應當文字記錄在案,并由參會黨員按同意、不同意、棄權分類簽字。
③由村委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將村黨員大會通過的決定,提交村民代表討論,并形成決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應當文字記錄在案,并由參會代表按同意、不同意、棄權分類簽字。
由鎮黨委做出的決定事項,不得再交黨員大會討論。
④村民代表會議未通過或無法形成決議的,該事項不得執行;但可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將事項提交村戶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再行討論決定。
4、遇到特別緊急的情況和事務,經報鎮黨委、政府同意,可以先行處置,再履行規定程序。
5、村重大事務實施需要使用資金,鎮會計服務機構必須附帶審查相關決定、決議書面記錄。村委會或村委會負責人、黨支部或黨支部負責人不遵守上述規定,未經村黨支部、村委會聯席會議決定村一般事務,未經黨員大會決定即決議、實施村重大事務的,鎮會計不得開具有關資金使用支票,鎮會計服務機構對涉及事項已使用的資金票據不得予以入帳。
村級黨組織應當充分認識到領導村級重大事務決策的重要性,以此增強村級黨支部作為執政黨的組織責任感和黨員作為執政黨一員的政治榮譽感;必須認識到,只有保障了黨員在村級重大事務中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才能夠有效地凝聚起組織的核心力量,才能夠有效地實現對村級事務和村委會的領導,才能夠要求黨員在自己討論決定通過的事項實施過程中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切實增強黨員的組織歸屬感
各村黨支部的主要負責同志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農村黨員的組織歸屬感不強,是我們組織建設中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它不但使廣大黨員漠視自己的執政黨員身份,缺乏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的自覺性,使自己等同于一般群眾,甚至覺悟和行為還低于一般群眾,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損壞了黨組織的聲譽,降低了黨組織的執行力。這是我們常常工作起來感到力不從心的根源所在。因此,黨委研究,推行四項制度。
1、規范黨員的組織生活制度
各村黨支部應當充分認識規范黨員的組織生活,對于增強組織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提高黨員的責任意識,熟悉和遵守黨的各項規章和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村黨支部必須將組織生活的規范化作為一項常規性工作來抓,持之以恒抓出成效。
①各村黨支部每月至少應召開一次支委會,討論溝通黨內事務、村里事務、工作進展和計劃工作落實情況,并做好會議記錄。
②各村黨支部每逢2月、4月、6月、8月、10月召開一次例行黨員大會。會議內容可包括:黨員學習教育、對黨務和村務的意見建議收集討論、黨員培養考察、討論決定重大村務等,并做好會議記錄。
遇有重要黨務、村務工作需要研究的,應當及時召開黨員大會。不在例會當月召開的黨員大會不能抵消應召開的例行黨員大會。
③各村黨支部每年7月召開一次年中工作總結會議,全體黨員參加。會議內容應包括:村支部書記匯報半年來工作情況、通報半年來黨員大會表決通過事項的執行情況、討論下半年黨務和重大村務工作。
④各黨支部每年12月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和評議會,全體黨員參加。會議內容應當包括:村支部書記匯報一年來工作情況,黨員匯報自身學習工作生活生產情況并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對支部書記、支部委員、黨員進行全面評議,并做好會議記錄。
支部內對黨員的評議采用無記名投票進行,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當年度評議不合格比例占參與評議黨員50%以上,或者連續兩年不合格比例占參與評議黨員三分之一以上的,經黨委審查確實不合格的,勸其退黨,拒不退黨的,予以除名。
2、嚴格執行黨員學習教育經費補助制度。
鎮財政撥付給各村黨支部的黨員學習教育經費,主要用于黨員學習資料購買、有關報刊訂閱、參觀考察學習,目的是為了提高黨員的學習能力和政治素養,各黨支部應當統籌使用好這一經費,切實發揮預期作用。
①鎮財政撥付給村黨支部的黨員學習教育經費,每名黨員按照2013年300元、2014年400元、2015年500元的標準撥付,逐年遞增。
②各村村財必須按上述標準予以配套,保障黨員學習教育經費之需。
③各支部中,長期與組織失去正常聯系、不能履行黨員義務的黨員,不計入應補助的黨員數。
④黨員學習教育活動經費必須用于黨員的學習教育活動,不得用于接待吃請、旅游和其它不適當開支。
⑤未能嚴格執行黨員的組織生活制度、未能達到黨委考核的培養發展黨員要求、未能正確使用黨員學習教育經費的黨支部,經黨委研究,不予補助經費。
⑥黨委每年對各村黨支部黨員學習教育經費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形成審計報告。
3、建立困難黨員的生活補助制度
對于各種原因導致生活困難的黨員,必須予以必要的救助,保障困難黨員的基本生活之需,使其生活水準不低于國家低保戶和五保供養對象的水平,更不能讓其流離失所。
①各村黨支部須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向黨委上報生活困難黨員名單,由黨委審核后,建立生活困難黨員資料檔案。
②對于符合列入低保戶的生活困難黨員,應當應保盡保。
③對于生活困難黨員,黨委在每年七月一日前,予以慰問,慰問金不少于300元。
④對于因病、因災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導致一時生活困難的黨員,予以即時補助。補助的金額依據具體情況發放,不低于300元,但一般不超過5000元。即時補助按黨員個人申請、支部初審、黨委審核的程序進行,支部負責人應當及時掌握需要黨組織幫助的困難黨員情況,并幫助申領。
⑤生活困難黨員資料檔案在每年12月、7月予以更新,補助標準根據物價指數適當調整。
4、完善黨員的掛包幫扶制度
各村黨支部應當認識到生活水平低下的黨員的存在,會在群眾中產生不良反響,會損害組織的形象。因此,對于發展生產能力較差,導致生活水平低于同村居民平均生活水準的黨員,應當予以掛包幫扶,幫助其通過發展生產,提高生產經營水平,盡快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條件。
①各村黨支部須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向黨委上報需要掛包幫扶的黨員名單,交由黨委審核。上報的黨員戶,應當具有發展生產的基本能力。
②經過黨委審核的需要幫扶的黨員,由鎮黨政領導、鎮機關黨員中層干部、村兩委黨員干部、村黨員生產經營能人分別掛包幫扶,制定年度掛包幫扶措施,并進行年度掛包成效考核。
③建立困難黨員生產救助金。鎮財政從年度新農村建設預算經費中,專項劃出10萬元,建立困難黨員生產救助金。對有實在項目,急需資金發展生產的農村生活困難黨員,按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四個等次,發放生產救助金,該救助金為借款性質,借款期限為一年,免息。按黨員個人申請、支部初審、黨委審核的程序申領。
④對于各村領辦生產、營銷等專業合作社的黨員,能夠帶領其他困難黨員共同發展生產,產生切實效益的,予以獎勵。獎勵金分3000元、5000元、8000元、1萬元四個檔次,從鎮財政年度新農村建設預算經費中列支。按黨員個人申請、支部初審、黨委審核的程序申領。
切實做好黨員發展工作
一段時間以來,各村黨支部在黨員發展工作中,普遍存在黨員發展數量不多、質量不高的問題,有些村黨支部發展高年齡、低學歷、近親屬的現象特別突出,將一些年輕、學歷較高、生產經營致富能力強、品性端正的人排除在了黨員隊伍之外,使整個支部領導村級事務、引領發展的綜合能力顯著下降,群眾意見很大。黨員發展工作搞不好,是支部各項工作無法提升,不能達到群眾滿意、黨委放心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必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來規范黨員發展工作。
1、建立黨員發展人才庫
各村黨支部須于2012年11月15日前,按村人口總數的5%左右上報擬發展黨員優秀人才,鎮黨委審核,組建人才庫。①入庫對象要求:35周歲及以下人員為主,一般不超過45周歲;高中學歷文化程度及以上;在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事務管理中有突出作用的人員。②入庫對象主要從下列人員中產生:村主干、村級配套組織干部、農業合作組織帶頭人、經營致富能手、返鄉大學生、退伍軍人、在外創業優秀青年、各級人大代表、民兵婦女和共青團員中的優秀分子、勞動模范等。③年齡在50周歲以上,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原則上不得作為入庫對象。④優秀人才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年5月、11月份進行調整充實。
2、實行從黨員發展人才庫中培養發展黨員制度
堅持從黨員發展人才庫中培養發展對象。從2012年11月起,各村黨支部培養、發展黨員只能從黨員發展人才庫中進行選擇,未進入人才庫者不得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
3、實行黨員親屬關系審查制度
為有效防止農村發展黨員中存在的“近親繁殖”問題,提高發展黨員工作公信度和群眾滿意度,提高發展黨員質量,實行黨員近親屬關系審查制度。
①各村黨支部須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向黨委書面報告支部黨員內部存在的親屬關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以上報告應在村內公示。
②在上報的黨員發展人才庫中的入庫人員,亦應列明其與現黨支部黨員的親屬關系,以及庫內人員之間的親屬關系。
③各村黨支部在研究發展黨員時,擬發展為預備黨員的對象同現支部中的黨員有親屬關系的,必須專門向黨委提交書面報告,經黨委審查同意后才能召開支部會討論決定。
④支部會議討論決定通過上報黨委后,由黨委對預備對象在村里進行專項公示,征求群眾意見,并進行考察審核,再報黨委會研究。
4、建立“兩新”組織聯合黨支部發展村級黨員制度
對于特殊原因未能在村黨支部發展的優秀村級人才,可經黨委初審后,交由鎮“兩新”組織聯合黨支部考察培養,發展為正式黨員后,將組織關系轉回所在戶籍村黨支部,以優化村級黨組織隊伍結構。
5、建立村黨員發展目標責任制
各村黨支部在建立黨員發展人才庫后,從2013年起,每年必須保持入庫人員數量20%的培養考察對象,每年必須按不低于入庫人員數量的8%目標發展預備黨員(至少不得低于1名)。黨委每半年檢查一次各黨支部黨員發展情況,對實行情況差的支部負責人予以告誡;一年未完成目標任務的,予以問責,取消支部和支部負責人各項評先評優資格,對支部負責人年度績效予以否決;一年半內未完成目標任務的,對支部書記予以免職處理。
切實加強黨的干部履職評議工作
為切實加強群眾對黨支部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更好地鞭策黨的干部公道正派、踐行民主、盡心服務、做出實績,建立村民對黨的干部履職評議制度。
1、每年12月,由黨委統一安排,組織各村召開對村黨支部和支部書記、委員的民主評議會。
2、參與評議人員為:全體黨員;村民會議代表,市鎮兩級人大代表;不是村民會議代表的村民小組長;農村六大員,村級其它組織負責人,老人協會代表;由鎮隨機抽取的10-20名村民。
3、評議會的召開程序:①由村支部書記匯報支部和本人履職情況;②由參與評議人員提問質詢,村支部書記、委員回答;③由參與評議人員對村支部、村支部書記、委員分別進行無記名投票測評,測評分為優秀、及格、不及格三個檔次。④黨員票和其它參與評議人員票區分不同色彩,分別統計。
4、評議結果的使用。①黨支部不及格票超過三分之一的,由黨委研究對支部書記、委員進行調整。②支部書記不及格票超過三分之一的,責令辭職,不辭職的由黨委研究予以免職。③委員不及格票超過三分之一的,責令辭職,不辭職的由黨委研究予以停職。④黨支部、支部書記不及格票雖然未超過三分之一,但群眾反映問題集中、強烈的,由鎮黨委研究處理。⑤評議會反映的突出問題,需調查的由鎮紀委介入調查,根據調查情況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