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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會:
為了貫徹落實《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時發現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違法案件,實現“預防為主,事前防范與事后查處相結合”的執法監察新路子,依據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工作職責
(一)包村工作隊職責
1、嚴格落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制度、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報告制度。
2、及時掌握村內國土資源動態信息,第一時間發現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立即予以勸阻,確保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
3、宣傳國土資源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基本知識。
(二)村主干、村級國土資源協管員職責:
1、做好本村范圍內的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勸阻、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2、及時介入協調村內因村民用地行為引起的矛盾糾紛、防止矛盾的激化、避免群眾出村上訪。
3、積極配合鎮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在對村民個人違法占地建房實施強制拆除工作時,負責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勸阻群眾不要進入拆除現場。
二、工作制度
(一)動態巡查報告制度。
包村工作隊、國土資源協管員在履行職責中,應當了解和掌握本村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信息情況,認真做好動態巡查及巡查記錄,做好巡查不留死角。第一時間發現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立即予以勸阻,并于發現當天如實向鎮國土資源所報告。
1、對個人違法用地建房的,必須在底梁灌漿之前以書面形式報告國土資源所。
2、對非法采礦行為的,必須在非法采礦行為實施3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國土資源所。
3、對其它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應于發現當天向國土資源所報告。
(二)矛盾糾紛調處制度。在本村轄區內因村民建房、開礦等方面引發矛盾糾紛,包村工作隊、國土資源協管員應及時與村主干介入調解,防止矛盾的激化和群眾上訪。村級確實無法調解的,應及時向鎮司法所、國土資源所等部門報告。包村工作隊、國土資源協管員要隨時做好轄區內群眾矛盾糾紛的排查,減少信訪案件的發生。
(三)工作聯系制度。國土資源協管員每月一次向鎮國土資源所如實上報國土資源工作方面的動態情況報表,按時參加鎮國土資源所召開的工作例會,學習協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提高協管工作能力,及時反映工作中的情況和建議,以利上級部門了解協管員工作動態,妥善解決工作困難與問題。
三、考核獎懲制度
(一)考核辦法
為了確保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職責落到實處,由鎮政府成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考核小組,對包村工作隊、村主干、村級國土資源協管員履行職責情況年終進行考評。具體工作由鎮黨政辦組織實施。
1、成立考評小組
2、考評內容:所轄村內有無巡查不到位情況;能否及時發現或發現后能否及時報告;能否及時化解因用地產生的矛盾糾紛;有無出現群眾因用地原因上訪的情況。
3、考評結果:考評以宗數為計量標準予以獎勵或懲罰。
(二)獎懲制度
1、一年內,本村范圍內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不勸阻和不及時報告,造成完成底梁灌漿達1宗的,建議區國土局對國土資源協管員予以解聘,同時對包村工作隊、村主干給予通報批評;達2宗(含2宗)以上的,視情節輕重,對包村工作隊予以效能告誡或追究紀律責任,對村主干予以降職或停職、免職;對各村實行經濟懲罰,每1宗罰款1000元。
2、一年內本村內村民因用地糾紛沒有及時化解調處,造成村民出村上訪達2宗的,建議區國土資源局對村級國土資源員予以解聘,同時對工作隊和村主干予以通報批評;3宗或引發集體上訪的,視情節輕重,對包村工作隊予以效能告誡或紀律處分,對村主干予以降職或停職、免職。
3、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及時勸阻,及時報告的,其所轄村內沒有出現需要強制拆除的個人違法用地案件,對于該村給予一定的年度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