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萩蘆溪(外度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經省政府批準設立,是我區重要的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為了改善水質,確保飲用水源安全,提高環境污染事件的預警和防控能力,做好涉及飲用水源的環境事件防控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以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污染源限期治理計劃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省政府、市政府《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實施意見》,以改善萩蘆溪流域生態環境為目標,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污染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飲用水安全。
二、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5、《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
6、《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7、《省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省環保局、農業廳)
三、整治目標
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各類污染源在2014年10月20日前關閉或搬遷;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的各類污染源在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治理并通過驗收,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必須關閉或搬遷;流域內的其他污染源在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治理并通過驗收,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必須關閉或搬遷。
四、組織領導
為確保此次飲用水源地污染源專項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并達到預期目標,鎮黨委、政府決定成立區新縣鎮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源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人大主席陳天章擔任,分管副鎮長為副組長,成員由紀檢、財政、農業、林業、水利、建設、土地、公安等單位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水利站站長擔任,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五、整治計劃
(一)動員部署和調查摸底階段(2014年9月—2014年10月)
各相關村、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方案,并成立以單位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各有關村還要對本轄區內各類違法用地行為進行“拉網式”調查摸底。
(二)執法檢查和集中整治階段(2014年11月—2014年12月)
根據調查摸底情況,由鎮抽調人員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各類污染源進行全面的執法檢查,對允許治理的污染源,下達限期治理任務;對關閉取締或搬遷的污染源,要及時報送鎮政府下達關閉或搬遷決定;對拒不執行關閉或搬遷的,依法啟動強制執法程序,做好依法整治的有關工作。各相關單位要于每個月5日前將工作進展情況上報鎮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總結驗收和建章立制階段(2014年12月—2015年1月)
各村、鎮直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污染源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與不足,提出長效管理措施,并于12月30日前向鎮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專項整治工作總結。
六、考核督查
飲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工作完成情況將作為各村、相關部門績效評估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鎮政府將適時組織鎮紀委、綜治辦等部門對整治情況進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