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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精簡文件、提高公文質量和公文處理效率,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要求,提出本意見。
減少發文數量
凡國家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現行文件規定仍然適用的,不再重復發文;上級有文件規定和要求、我市只需執行而不需要增加新的措施以及媒體已、會議已部署、部門已發文的,市政府不再行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缺乏針對性和操作性的文件,一律不發。事項單一、內容簡單、涉及面小的商洽函及知照性文稿,如各類活動通知、會議通知、工作情況通報、具體工作安排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信函格式辦理。通過媒體公開的文件,不再下發紙質文件。
控制發文規格
能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文件,不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屬于部門職責范圍事項的文件,由部門行文;涉及多部門事項的,由主辦單位牽頭,相關部門聯合行文。
提高文件質量
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嚴格控制篇幅,綜合性文件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內。各行文主辦單位報送代擬稿要依法合規、內容精準、格式規范、要件齊備。由市政府辦公廳文書法規處對代擬稿進行審核把關,主辦單位核校確認、辦公廳分管主辦事項的領導審核后按程序報簽。規范性文件須依法由法制辦復核。
嚴格行文流程
(一)行文報批流程。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的請示件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綜合辦受理,綜合辦簽收提出擬辦意見送文書法規處審核。文書法規處依相關規定對是否行文、行文規格,是否規范性文件,是否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是否需政府常務會討論等提出擬辦意見,轉綜合辦報批。經領導批示同意行文的,綜合辦通知行文主辦單位到文書法規處辦理行文;領導批示不同意行文的,由綜合辦退行文主辦單位。(流程圖詳見附件1)
(二)公文制發流程。行文主辦單位持《市政府辦公廳行文通知單》、領導批示原件、代擬稿及電子版、相關要件到市政府辦公廳文書法規處辦理行文。文書法規處受理行文經審核、修改、校對、督促主辦單位核稿后按程序報批、審簽、制發。(流程圖詳見附件2)
(三)規范性文件按照《太原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政府令80號)和《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太原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并政辦發〔2012〕39號)要求辦理。
(四)一般情況下,市政府行文報批、公文制發按上述流程和時限辦理;特殊情況下,急事急辦、專人負責,保證緊急公文及時制發。
提高工作效率
(一)各行文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行文報批和公文制發流程時限要求辦理行文,確保公文制發高效完成。
(二)領導批示同意行文后,市政府辦公廳綜合辦應及時轉辦,以《市政府辦公廳行文通知單》告知行文主辦單位及時到文書法規處辦理行文。行文主辦單位應當日到文書法規處辦理。
(三)市政府辦公廳文書法規處對行文報件即來即審,受理文稿時加蓋行文受理章,明確受理時間和責任人。需補充要件的,列出明細,一次性書面告知行文主辦單位,并限定報送時間(一般為0.5個工作日。規范性文件不超過2個工作日)。
(四)從受理行文到公文印發全過程(包括規范性文件)最長不超過8個工作日。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不超過6個工作日。
(五)市政府辦公廳文書法規處對一般性公文受理、審核、修改、校對、督促主辦單位核校,原則上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報出。規范性文件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報出。
工作要求
(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進工作作風精簡會議活動和文件簡報的實施辦法》,報送行文請示時嚴格把關,不符合精簡文件要求的,不得報請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
(二)按照有關規定,為避免“倒流件”現象,各單位行文請示一律報市政府辦公廳綜合辦,一般不得直接報送領導者個人。請示行文和請示批準事項要在請示內容中載明。
(三)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政府行文相關規定、公文處理規范的學習,明確專人負責公文辦理,為單位領導審簽報件把好文稿質量關和格式規范關。
(四)市政府辦公廳各業務處室要加強對精簡文件、提高公文質量相關要求的學習落實,積極引導對口部門和單位改進工作作風,減少發文數量。
(五)市政府辦公廳文書法規處要進一步密切與各單位的聯系,定期不定期交流工作、征詢意見、組織培訓學習,促進全市行政機關文件精簡,制發效率提高。
自本意見之日起,市政府有關公文處理事項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