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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意見》(京政發[2002]33號)文件精神,完善審計工作體系,使審計工作適應農村集體經濟改革和發展的需要,結合本區當前的一些實際情況,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見。
一、完善審計機構,充實審計人員,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第一條:鄉鎮均應設置審計機構;村和集體企事業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審計機構的設置。有條件的單位可設置審計委員會。
第二條:各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審計人員,確保獨立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審計任務。其中鄉鎮審計機構所配備的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名。
第三條:審計人員要經過考核,持證上崗。已領取審計證的審計人員每年要參加海淀區農村審計人員再教育培訓,經區農經管理部門審驗合格后,繼續行使職權。
二、強化農村集體資產和村級財務審計,切實搞好農民負擔專項審計,積極開展農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促進審計工作向廣度和深度發展
第四條:開展經常性的定期審計。以下幾項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以鄉鎮審計機構為主,區農經管理部門抽查。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審計;集體土地征占收入管理使用情況審計;應收款項的回收情況審計;集體資產對外投資收益情況審計;各級財政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資金使用情況審計;合作醫療基金的收入使用情況審計。
第五條:開展舉債事前可行性審計。各單位對外舉債,數額較大的要向上級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申報,進行事前可行性審計。
第六條:開展舉債經營效益跟蹤審計,一年至少審計一次。
第七條:對集體企業拍賣收入資金的收取、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集體企業的資產產權處置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撤制鄉村資產產權處置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加強對村級“財務公開”真實性的審計監督,在每次財務公開前,鄉鎮審計機構要對有關報表上的各項數據進行審計確認;加強對“村賬托管”情況的審計監督,區農經管理部門要對各鄉鎮托管站代管村級財務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加強對“村帳雙審”情況的審計監督,區農經管理部門、鄉鎮審計機構要對“村帳雙審”的村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做好審計結論的征求意見和審計結果的公示工作,并幫助村民理財小組提高相關知識水平。
第九條:搞好農民負擔專項審計工作。對農民承擔農業稅和農業稅附加情況、村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情況以及村級財政轉移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村級報刊訂閱開支情況和村級招待費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條:開展農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離任之前必須進行審計,審計工作由其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進行。有條件的地方可按年度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一條:各級農村審計機構應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把上述第四條至第十條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報上級審計機構備案,并由上級審計機構監督執行。區農經管理部門、鄉鎮審計機構可組織下屬審計機構就一些事項進行聯合審計。
第十二條:進行內部控制制度評審,發現管理漏洞并督促被審計單位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審計質量評價體系,促進審計工作標準化、規范化。
三、嚴格審計程序,促進審計程序規范化
第十三條:審計程序可分為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報告階段、處理處罰階段、審計意見書和審計報告的送達與執行階段、審計資料清理與歸檔階段共六個階段。
第十四條:認真進行準備階段的工作:
1、編制審計項目計劃;
2、組成審計小組、選派審計人員。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名;
3、編寫審計方案;
4、制發審計通知書,通知書一般應于審計組進駐前三天送達被審計單位。
第十五條:做好實施階段的工作:
1、進駐被審計單位,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取得有關會計資料;
2、盤點現金、銀行存款等;
3、審查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簿、報表等。
第十六條:規范報告階段的工作:
1、撰寫審計報告初稿、內容包括:
(1)審計范圍、內容、方式、時間;
(2)實施審計的簡要過程及有關情況;
(3)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收支情況;
(4)審計評價意見;
(5)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財務收支行為定性,提出處理處罰建議及其根據。
2、根據初稿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內查、外調,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
3、審計小組進行集體討論后由審計組長定稿。
第十七條:認真對待處理和處罰階段的工作,依據審計報告所列示的問題,確定處理和處罰辦法。
第十八條:做好審計意見書與審計決定的送達與執行階段的工作:
區農經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后30日內將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員要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三個月以后對被審計單位所進行糾正的問題進行復查,對必要的問題可進行后續審計。被審計單位沒有執行處理和處罰決定的,要進行通報或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做好審計資料清理歸檔階段工作,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草稿等有關資料,按建檔程序建立審計卷宗,分類編號歸檔。
四、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和制度建設
第二十條:各鄉鎮要把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作為農村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黨委、政府的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聽取匯報,認真解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中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要明確審計工作的主管領導。
第二十二條:加強對審計的全面監控工作。區農經管理部門每年初根據經濟形勢需要確定全年審計工作重點,指導鄉鎮審計機構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計劃,并負責檢查計劃完成情況。鄉鎮、村級審計機構負責指導、檢查下屬單位審計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鄉鎮、村都要制定內部審計實施辦法,并認真執行。
第二十四條:鄉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和鄉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審計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在完成上級下達的審計任務的前提下,可按市場經濟的原則,開展審計服務業務。
第二十七條:本意見由區農經站負責解釋。
海淀區農林委員會
200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