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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高新區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房屋征收(拆遷)和安置工作,嚴格操作程序和實施行為,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措施,根據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如下工作意見:
一、統一審批備案手續
各鎮、街道實施房屋征收或者拆遷,必須到市房屋征收(動遷)部門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手續。其中涉及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提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相關材料、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及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經市征收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應當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定點圖)等相關材料,擬定用地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報市動遷辦備案。
各鎮、街道在實施房屋征收或者拆遷時,鼓勵采用自愿達成協議形式實施,并將相關材料報市征收(動遷)部門備案。
各鎮、街道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應采用統一的補償標準,統一的操作程序,統一的格式文本,維護房屋征收政策的統一性、嚴肅性,不得隨意調整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確保依法、規范、平安征收。
二、深化屬地負責制度
征收(拆遷)和安置實行屬地負責制,各鎮、街道根據征收(拆遷)任務,全面履行組織、實施、推進征收(拆遷)和安置工作的各項職責。
(一)組織人員對征收(拆遷)范圍內的住戶和房屋建筑等情況進行前期調查,對未經房屋登記或者與登記事項不符的建筑報請相關部門單位會商認定,理清匯總房屋權屬、面積、性質,初步摸清住戶安置需求和戶型比例情況。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中介機構從事勘察丈量等專業性工作。
(二)根據調查情況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草擬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報市房屋征收(動遷)部門審核。
(三)負責征收(拆遷)范圍內的群眾動員和思想摸底工作,做好政策宣傳和信訪解釋,維護社會穩定。
(四)充分利用自身優勢,調動多方力量做好轄區內所有征收(拆遷)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推進工作,妥善解決房屋征收(拆遷)中的各種矛盾糾紛,力爭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征收(拆遷)任務。
(五)做好有關安置房建設工作,建成交付使用后及時組織被征收(拆遷)人選房安置。
(六)做好征收(拆遷)過程中司法強制執行的相關善后工作。
(七)做好被征收(拆遷)房屋的拆除和殘值回收工作。
三、建立部門聯動機制
市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拆遷)與補償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動遷)部門和法制部門要不斷完善我市征收(拆遷)政策及相關配套規定,制定統一的操作流程和相關格式文本,規范征收(拆遷)程序和實施行為,組織聽證和指導風險評估工作,對各鎮、街道征收(拆遷)實施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征收(拆遷)工作人員培訓教育,運用市房屋征遷管理系統進行實時跟蹤監管,確保征收(拆遷)工作公開透明、規范有序。
市規劃、國土、建設、住保房管、工商、稅務等部門要積極做好房屋登記認定工作;市城管部門要加強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力度;市工商、稅務、衛生、環保等部門要全力配合做好被征收(拆遷)企業的相關工作,合力推進征收(拆遷)工作;市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對涉及征收(拆遷)項目前期手續辦理的,要盡快予以辦理。
市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征收(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市信訪部門會同屬地政府做好接訪工作;市公安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加強輿情監控,正面引導輿論,維護我市征收(拆遷)工作的正面形象和良好氛圍。對進入司法訴訟及執行程序的,要建立協調和解和執行聯動機制,進行訴前、訴中、訴后及執行中、執行后的協調及矛盾化解工作。
四、推行征收(拆遷)安置同步
(一)突出惠民優先安置選址。各鎮、街道要根據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和集鎮規劃要求,盡可能將安置房小區放在市場前景好、生活服務設施齊全、交通便利的區域,同時盡量兼顧騰地征收(拆遷)少、就近安置的原則宗旨,統籌劃定安置房建設地點。
(二)控制過渡提前騰地拆遷。對確定的安置房建設地塊涉及的房屋征收(拆遷),各鎮、街道要提前啟動實施,力爭做到建設項目實施征收(拆遷)時,安置地塊已啟動建設,盡可能縮短在外過渡時間,爭取做到零過渡。
(三)明確戶型統一協議內容。各鎮、街道在實施房屋征收(拆遷)工作中,應提供安置小區的效果圖和戶型結構圖供被征收(拆遷)人參考選擇,在與被征收(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應同時明確選購安置房的小區名稱及位置、戶型結構、結算價格等內容,切實做到征收(拆遷)安置同步。
五、強化考核獎懲
市政府將把征收(拆遷)和安置工作的完成情況列入對各鎮、街道的年度考核。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征收(拆遷)和安置任務的鎮、街道給予獎勵,對未完成任務的鎮、街道進行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