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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街道機關部門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推進廉政建設,維護機關良好形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現就機關部門財務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經費開支范圍
1、公務接待費;
2、上級條線部門組織的考察學習及培訓費;
3、上級條線部門組織的會務費;
4、筆、墨、紙張等小額辦公費用。
二、嚴格控制公務支出
1、部門經費預算一經確立和批復,應嚴格執行,強化預算約束,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2、財政所按月向各部門通報部門經費使用情況,對嚴重超過序時用款進度的提出預警告知。部門經費無余額的,在未經街道辦事處批準前財政所不得辦理報支業務。
3、公務接待費用應本著小額、必需、合理的原則開支,接待招待原則上在機關食堂以工作餐的形式舉辦,堅決反對“一人多陪、大吃大喝”方式進行公務接待。
4、參加上級條線組織的外出考察學習、培訓及上級條線委托部門協辦條線活動、會議的,須請示并征得部門分管領導和街道主要領導的同意后,所需費用在部門列支。
三、規范經費列支手續
1、必須取得由稅務監制的票據和納稅人出具的稅務發票為原始憑證,白條和其他收款憑證不得報支。
2、報支經費須部門經辦人、證明人、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部門分管領導簽批同意。
四、規范許可收入管理
1、依法組織收入,未取得收費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自行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設置罰沒處罰。對已經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標準的項目,嚴禁按原項目標準收費。
2、接受上級部門委托收取的報刊費、培訓費、考核保證金等,應及時按上級部門規定搞好對上結算。
3、各部門對上爭取的資金必須納入財政管理,經街道辦事處主任批準后方可使用。
五、加強現金使用管理
1、取消領用小額備用金,因公務需要領取備用金的起點額為3000元,低于3000元的,一律由經辦人自行解決。領取備用金,需由經辦人提出申請,部門負責人證明,經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后才能辦理。
2、備用金領用人應當在公務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報銷手續。
3、前項備用金未完成報銷手續的,原則上不得再次領用備用金;領取的備用金超過2個月未辦理報銷的,所借款項從其工資性收入中扣還。
4、拒絕私人借用公款,機關工作人員確有具體困難需借用的,應提出申請,經部門分管領導擬定意見,街道辦事處主任批準后方可辦理。
5、采購業務超過1000元的,原則上應辦理轉賬業務,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六、規范財物采購管理
1、對單位價值較高的物品采購,符合固定資產計價的采購,由黨政辦統一辦理。
2、大額物品采購和固定資產(空調、電腦等電器設備)采購,由部門提出申請,分管領導核準,街道辦事處主任批準后才能實施。
3、凡涉及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項目,應嚴格按相關規定辦理。
七、加強財產日常管理
1、新增固定資產由財政所及時登記入賬;不作為固定資產的低值易耗類資產,由黨政辦組織清理,以備查賬形式登記,并建立相應的領用審批制度。
2、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類資產每年進行一次清查盤點,保證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