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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經營性非住宅類項目規劃設計與管理,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城鄉規劃條例》、《房屋登記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經營性非住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設計與管理。
二、本意見所稱經營性非住宅類項目,是指規劃條件確定用地性質為零售商業(不包括商業建筑規模小于3000平方米的商住用地和沿街條式商住用地)、批發市場、餐飲、旅館、商務(商辦)用地的五大類項目。
三、經營性非住宅類項目,土地出讓前由發改(服務業局)部門按《市服務業項目不分割產權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不可分割銷售比例。規劃建設部門在擬定規劃條件時,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其用地性質和建筑用途。國土資源部門將規劃條件和出讓要求納入土地招拍掛文件和土地出讓合同。
四、經營性非住宅類項目,在符合《市服務業項目不分割產權管理暫行規定》要求的基礎上,規劃建設部門應嚴格按照公共建筑的相關標準進行審批,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除餐飲、旅館外的經營性非住宅類項目,一般應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衛生間應按層集中設置,不得采用單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設計,但允許平均每個標準層建設不超過2個帶獨立衛生間的分割單元(因特殊地形限制,標準層面積小于600平方米的,帶獨立衛生間的分割單元不超過1個);
(二)除旅館外的經營性非住宅類項目,內部平面應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別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立面應具備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與建筑特點;
(三)具有公共的出入通道,除集中設置的食堂外,不得設置廚房和燃氣管道。燃氣供應單位不得違反規定擅自供氣;
(四)規劃用地性質為零售商業的,以具有墻體圍合的空間作為最小分割單元;
(五)規劃用地性質為批發市場的,應以墻或柱作分割單元;
(六)規劃用地性質為餐飲、旅館的,除土地出讓條件明確為產權式酒店(可分割)外,其它均不得分割銷售,只能按幢整體銷售;
(七)規劃用地性質為商務(商辦)的,以層作為最小分割單元,當建筑單體面積小于1000㎡的按整幢銷售。
五、2013年10月1日前已公開出讓的經營性非住宅類項目,在同時符合規劃條件、土地出讓合同和發改(服務業局)部門分割要求的,對可分割部分按以下規定進行分割:
(一)零售商業用地項目以具有墻體圍合的空間作為最小分割單元;
(二)批發市場用地項目最小分割單元建筑面積40平方米,商鋪面寬一般不得小于3.5米,且商鋪必須在不改變原有公共通道的情況下臨通道設置,有合理的劃分,有明確的界址點;
(三)餐飲、旅館、商務(商辦)用地項目以具有圍合功能的空間作為最小分割單元;
(四)分割手續辦理需提交規劃建設部門牽頭組織會審,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六、經營性非住宅類項目,一經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則上不得再行調整。確需調整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向規劃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并征得發改(服務業局)、國土、消防等部門同意后報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查。
七、對經營性非住宅類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在建設過程中涉及建筑功能和立面調整的施工聯系單,必須經規劃管理部門核準后方可作為設計變更、規劃核實、建筑分部驗收、竣工驗收的依據。
八、對本意見規定的純經營性非住宅類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建設、銷售時不得采用帶有公寓、家園、花園、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質的名稱,其廣告宣傳、樓書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并應在樓盤名稱后用相同字體、字號注明非住宅用途。
九、各審批職能部門在進行審批時,應對項目名稱嚴格把關,對含有住宅性質名稱的,地名管理部門不予地名登記,建設部門不予核發預售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經營性非住宅類項目銷售廣告宣傳的監督管理。
經營性非住宅類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預、銷售時應向買受人明示房屋的規劃設計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詳細情況,并將此情況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
十、對違反本意見規定進行分割轉讓(銷售)的,發改(服務業局)、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性非住宅類項目的使用應符合規劃使用性質和土地權屬證書上載明的土地用途,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對擅自改變用途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總部經濟區或金融商務區總部(金融)大樓建設項目,按市總部經濟發展和金融商務區建設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重大服務業投資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
十三、本意見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意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前已取得方案設計批復的經營性非住宅類項目,按原批準的設計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