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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進一步深化村級集體經濟壯大工程的若干意見》和《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分配辦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批轉〈關于加強新農村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村級建設用地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村級建設用地范圍
1.新農村建設用地范圍:行政村村級辦公用房、文教活動用房、醫療衛生服務用房、農村居民生產生活用品供應點等農村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
2.村級集體經濟壯大工程建設用地范圍:經濟薄弱村、經濟一般村連片開發建設標準廠房、民工公寓等建設用地;經濟薄弱村在村行政中心居民點興建為民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社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用地。
二、村級建設用地規模
1.新農村建設用地占用耕地指標原則上控制在每村3畝以內。
2.經濟薄弱村、經濟一般村在享受新農村建設用地的基礎上,還可增加3畝以內占用耕地建設用地指標,用于村級集體經濟壯大工程建設。
三、村級建設用地收費管理
新農村建設用地占用耕地指標3畝以內及經濟薄弱村、經濟一般村壯大工程建設用地占用耕地指標3畝以內部分按規定標準繳納耕地占用稅、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征地管理費(上繳省財政部分)、農轉用報批成本款。建設用地指標成本款按規定標準(40000元/畝)的30%繳納,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市財政局在收取額度內補助給行政村。超過3畝部分按正常建設項目收費標準收取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