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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治理建設工程領域突出問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監督管理的范圍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政府或國有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均列入監督管理范圍,包括與項目建設相關聯的招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個環節和主體。其中以下項目列為重點監督管理范圍:
(一)5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市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
(三)有不良反映的項目;
(四)其他需要進行重點監督管理的項目。
二、進一步明確各方主體的職責
(一)招標人(建設單位)的職責
招標人應當在項目建設之前,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估算及概算審批管理的意見》文件規定進行項目報批。對于批準建設的項目,招標人(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工程建設各個環節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質量、安全、進度、投資控制的責任,履行標后管理、中標單位合同履行的管理工作。
1.抓好源頭,把好設計關。設計是項目建設的重點,關乎功能的實現和投資的強度,應在源頭上予以把控。設計任務書必須要進行科學的論證,杜絕出現大幅度邊施工邊修改的現象。
2.做足前期,把好招標關。一是設置的資質條件、業績條件必須符合項目的特點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擅自增加不合理的條件,變相提高準入門檻,排斥潛在投標人。二是編制的招標文件內容必須合法,評審的辦法應不能有明顯的傾向性,要根據項目的特點合理設置。招標文件應明確履約擔保的方式、額度、違約處罰措施、退還程序等方面的規定。三是合同的專用條款要結合項目的不同特點,做好細化和補充,要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合同條款必須與招標文件的內容相一致,不得前后矛盾。四是要提高認價材料定價的準確性。建立健全各類材料信息庫,對于重要的、大額的材料選擇、設備選型要引入專家評審,要組織專門人員咨詢和采集數據,提高認價材料定價的準確性。要加大對標底的審查力度,杜絕漏、錯算情況,使偏差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從而有效控制造價。
3.嚴格履職,把好管理關。切實履行建設單位是標后監管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加強標后管理。一是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每一項目必須選派一名項目負責人進行項目管理。二是要及時與中標單位簽訂中標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相一致。嚴禁以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簽證、聯系單等形式,擅自變更涉及合同質量、工期、價款、計價及合同責任等實質性內容。三是督促中標方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繳納履約保證金和差額保證金。四是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組人員在崗情況進行考勤,發現問題應責令其立即整改。對5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使用人臉識別儀考勤機進行考勤??记谟涗洃锌记谌撕涂记趩挝回撠熑撕炞执_認,上述要求列入招標文件和合同必備條款并作為工程審計的前置條件。五是涉及重大設計變更、工程量簽證的,必須按相關的要求辦理手續。六是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監督,促使其發揮監理作用。嚴格監督施工單位按圖施工,抓好安全、質量、進度,確保項目按期按質完成。七是對現場管理過程中,發現施工、監理單位涉及借資質、掛靠嫌疑的,應及時上報市治理工程領域突出問題辦公室。
4.認真總結,把好評價關。如實填報《工程建設項目中標單位履約情況反饋表》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對項目參與實施的設計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單位等各方的工作進行評價,評價情況報市治理工程領域突出問題辦公室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
(二)招標(含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職責
1.凡在本市從事工程建設招標業務的招標機構必須具備由建設部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資格證書,并在其核定的營業范圍內開展招標業務活動,在開展招標業務之前須到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辦理登記入庫手續;
2.工程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事宜,并應當與招標人簽訂委托合同并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備案;
3.招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投標咨詢業務,未經招標人和監管部門同意,不得轉讓招標業務;
4.編制工程量清單及標底應做到及時、準確并符合有關規定;
5.起草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無前后矛盾及錯誤或不合理條款,投標資格要求設置合理,無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為。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職責
1.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客觀、公正,獨立完成評標任務;
2.有《招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3.遵守評標紀律,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4.不得向招標人征詢其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5.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四)施工單位(中標單位)的職責
1.在中標公示結束后,應及時領取中標通知書,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交納履約保證金,并和招標人簽訂合同;
2.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組織人員開工,項目負責人及項目部成員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到位,出勤率不得低于合同約定。
3.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他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4.應加強工程進度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
5.及時發放農民工工資;
6.按合同的約定及時完成施工任務。
(五)監理單位的職責
1.派出與合同約定相一致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人員進駐現場,從事監理業務;
2.監理單位必須審查所有施工許可手續,如不符合施工許可的,不得開具施工令,并及時向業主報告;
3.工程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項目組人員與合同約定人員不一致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
4.工程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要求的,監理人員應要求施工單位改正;發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應要求施工單位改正;
5.履行設計變更、工程量簽證的前置審查。
(六)設計、勘測單位的職責
1.建設工程勘察,要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
2.建設工程設計,要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3.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三、完善監督管理的方式
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實行分級負責,鏈條式監管。市治理工程領域突出問題辦公室(以下簡稱“治工辦”)作為工程建設領域監督管理的牽頭單位,監察、發改、財政、審計、住建、建工、交通運輸、公安、檢察、水務、質監、工商、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等單位,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項目管理履行監督職責。各監督管理部門要互通信息,加強協作,形成監管合力。項目的實施單位,應成立監管小組,加強對項目的日常監管。
(一)建立市級監督管理小組。由市治理工程領域突出問題辦公室牽頭,監察局、檢察院、財政局、審計局、住建局、建工局、質量技術監督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工商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等部門組成監督管理小組,對我市政府(國有)投資項目開展監督管理。
(二)建立巡查暗訪制度。監督管理小組要定期、不定期開展巡查,按照合同約定,對建設項目的承發包關系、施工現場質量、進度、安全和人員在位等情況進行巡查和暗訪,并對巡查和暗訪結果進行整理與分析,發現問題及時通報。
(三)建立監管臺帳。按項目建立,動態記錄監管情況,客觀真實反映監管中發現的問題以及作出的處理。
(四)監督結果的處理。監管中發現的問題,由治工辦牽頭,負責處理。對于一般問題責令相關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并發出整改通知書;對于屬不良行為的,應錄入誠信檔案,并按不良行為的相關處理辦法嚴格責任追究;對于有串標、圍標、借資質、掛靠嫌疑的突出問題,應依法嚴肅查處。
四、強化責任追究
(一)招標人(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為年度效能考核進行扣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實行一票否決。構成違紀、違法的,移交執紀執法部門。
1.違法違規改變項目的發包形式或將項目化整為零、假借保密、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名義規避招標的;
2.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擅自以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等形式,變更涉及合同質量、工期、價款、計價及合同責任等實質性內容,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合同的;
3.應當使用人臉識別進行考勤的項目,不使用人臉識別考勤的;對考勤不負責任,考勤記錄不全或不及時上報考勤記錄的;
4.未能如實上報履約情況,包括簽訂合同、開工時間、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成員的在位情況的;
5.對發現有借資質、掛靠嫌疑的施工隊伍不及時上報治理工程領域突出問題辦公室的;
6.疏于管理,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7.重大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簽證未辦理手續的;
8.其他違反管理職責的情形。
(二)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不良信譽一次,錄入誠信檔案,情節輕微的,六個月至一年內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建設單位)可以據此不接受其;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二至三年內可以不接受其。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查處。
1.機構轉讓、出借資格證書或擅自、越級承攬業務的;
2.喪失誠信,違規操作,泄露不該泄露的信息。伙同招標人、投標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操縱招投標市場,與他人串通投標圍標的;
3.公告或招標文件不嚴謹或錯誤引起有效的質疑、投訴,造成較大影響或后果的;
4.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質量低劣,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標底偏差超過相關規定;或工程結算中因工程量清單編制的錯算、漏算造成的工程量增加超過相關規定。
(三)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六個月至一年內參加評標,直至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查處。
1.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2.不準時參與評標活動的;
3.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4.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5.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6.接受他人的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的;
7.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人不提出否決意見的;
8.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
9.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四)施工單位(中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不良信譽一次,錄入誠信檔案,情節輕微的,六個月至一年內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建設單位)可以據此不接受其投標;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二至三年內可以據此不接受其投標。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查處。
1.串標圍標、借假資質、掛靠的;
2.提供虛假、無效證件、隱瞞在建工程情況和不良行為記錄等騙取中標的;
3.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
4.中標后未及時簽訂合同、未按規定交納履約保證金的;
5.項目負責人及合同約定的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擅自變更或長期不在崗的;
6.違法轉包或非法分包的;
7.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8.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經督促未及時解決引起集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9.無正當理由拖延工期的;
10.未盡管理職責,給建設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11.違反廉政要求,有行賄行為的;
12.其他未履行合同的情形。
(五)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不良信譽一次,錄入誠信檔案,情節輕微的,六個月至一年內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建設單位)可以據此不接受其投標;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二至三年內可以據此不接受其投標。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查處。
1.不如實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部其他成員進行出勤考核記錄,不及時如實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的出勤情況的;
2.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增加工程量的;
3.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4.弄虛作假評定單項工程質量等級的;
5.將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6.不提供完整的監理日志的;
7.其他不履行職責和合同約定的情形。
(六)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不良信譽一次,錄入誠信檔案,情節輕微的,六個月至一年內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建設單位)可以據此不接受其投標;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二至三年內可以據此不接受其投標。
1.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2.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工程設計的;
3.設計單位指定或變相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4.勘察、設計單位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或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5.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或者工程造價總額增加超過10%以上或單項造價增加超過50萬元的;
6.其他違約違規違法行為。
本意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公布的其他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