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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直屬單位:
為優化產業布局,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城市土地資源,促進城市建設與工業發展良性互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城區工業企業搬遷提出如下意見:
一、遵循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保專項規劃,按照工業向園區集中的要求,城區內不符合現行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工業企業應依法關閉或搬遷進入相關工業園區。
二、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市住建委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財政、經信等相關部門提出年度企業搬遷計劃,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統一由市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收辦”)組織實施對需搬遷企業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三、成立由市住建委牽頭,市發改、經信、規劃、國土、財政、監察、審計、城管、工商、國稅、地稅、環保、安監、公安等部門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溧城鎮人民政府參與的市城區企業搬遷指揮部,負責對企業搬遷工作進行組織發動,研究、協調解決企業搬遷中的具體問題,審定企業搬遷補償和安置方案。同時,從各部門抽調業務人員組成工作班子,負責做好企業搬遷的各項具體工作。
四、征收搬遷企業的土地和房屋,應給予補償。
(一)土地使用權補償:根據搬遷時企業用地的區位、登記用途、取得方式、實際使用等情況,由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參照城區工業用地區位基準地價,確定搬遷企業的土地補償價格。
國有劃撥土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按同級別國有出讓工業用地補償價格的60%確定。
租用或無證使用的集體土地,按農用地征收標準進行征收補償,補償款原則上支付給村集體。
非法占用的國有土地不予補償。
(二)房屋補償:根據搬遷企業房屋的結構、重置價格標準、成新狀況等情況,由有資質的房屋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三)其它附屬物及相關設施補償: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搬遷后企業可以繼續使用的設施,按實際遷移費用予以補償。
(四)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等,按市住建、發改部門公布的標準,確定補償額。
(五)企業搬遷綜合補貼:綜合考慮因企業搬遷造成的各項損失,根據土地和房屋補償價款按一定比例給予綜合補貼。
五、搬遷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簽約和搬遷的,應給予獎勵。
鼓勵搬遷企業選擇一次性貨幣安置,對實行貨幣補償且不需要征收人提供土地或標準廠房安置的,可給予獎勵。
六、搬遷企業的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經確認、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原則上先預付補償資金的30%,以后根據搬遷進度或征收補償協議約定分次支付。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企業必須按期搬遷讓地(房),向征收人交付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七、搬遷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可由征收人在相關工業園區內提供工業標準廠房給予安置,由搬遷企業租賃或購買。
市重點工業企業或具有特殊用地要求的企業,搬遷后確需單獨用地安置的,經企業申請,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商定土地安置方案。
八、相關工業園區要積極吸納搬遷企業入駐,企業搬遷安置涉及的用地指標由市政府優先安排。各職能部門對搬遷企業的注冊、新建廠房以及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等有關手續,要簡化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切實幫助企業解決搬遷和新建過程中的困難。對搬出轄區內的企業,不再列入原所在地鎮、區考核,轉由入駐地實行屬地化管理。
九、企業搬遷工作須由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一)搬遷企業的主管部門應作為直接責任部門,須切實履行對企業搬遷的協調職責,積極做好企業搬遷工作。
(二)市相關職能部門應嚴格執法,對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擅自改變用途、非法經營、偷稅漏稅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對嚴重影響周邊環境和居民生活的企業,環保部門可依法報請市政府作出責令關閉的決定。
(三)對列入搬遷范圍內的企業,市相關職能部門停止辦理土地及房產變更登記、改(擴)建等一切手續。
(四)財政部門應對企業搬遷征收補償進行全過程審核,審計部門應實施跟蹤復審。
十、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已頒布的《關于推進城區工業企業搬遷工作的意見(試行)》文件同時廢止;原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頒布前已與市相關職能部門簽訂搬遷協議的,按原協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