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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局機關各科室(中心):
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務接待公務考察公車使用管理的意見》精神,切實規范我局公務接待、公務考察和公務用車經費的支出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對進一步加強“三公”管理工作及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公務接待
1.公務接待要堅持既真誠熱情,又厲行節約的原則。
2.建立公務接待申報、審批制度。公務接待前,由有關接待科室所(中心)或接待人員填寫《公務接待審批表》,報局長同意后,由辦公室按規定統一安排有關接待事項。
3.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用標準。不上茅臺等高檔酒水,不準擅自提高接待標準,不得工作日中餐飲酒。
4.完善公務接待報銷制度。公務接待費用不得簽單、掛帳累計結算,執行“一次一結”、“一事一結”,推行使用公務卡結帳,提倡自備酒水和在食堂用餐。
二、公務考察
1.公務考察活動(國內)實行計劃報送制。全局各類公務考察活動均由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統一安排,并按規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公務考察活動計劃上報區委辦公室審核同意后,才正式列入本單位年度公務考察計劃。
2.公務考察活動嚴格控制人數、次數、天數,區管干部3天以上的外出考察原則上一年內不超過2次,其它人員原則上一年不超過1次。
三、公務用車
1.本單位系車改單位,全體人員均須嚴格遵守區公車改革的有關規定。
2.各科室所(中心)和本單位人員因工作需要租用公共交通用車的,一般需提前2—3天提出用車申請,填寫《區司法局公共交通用車申請表》,經局領導審批同意后由辦公室落實所需車輛。
3.需使用本單位經批準保留的特殊用途車輛的,繼續執行用車審批制度,填寫《用車審批單》,經局長審批同意后,統一由辦公室調派車輛,并按規定公開有關用車信息。
四、經費報銷
1.經費報銷時需向財務提供《區司法局經費使用申報表》、正式發票、公務卡結算依據等憑證。
2.各科室所(中心)和個人在各項經費使用前需填寫《區司法局經費使用申報表》,財務負責人以局長簽批意見為據簽署發票。
五、公務卡使用
1.從2012年7月1日起,我局推行公務卡結算制度,結算適用目錄有:(一)辦公費;(二)差旅費;(三)培訓費;(四)會議費;(五)交通費;(六)招待費。
2.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規定的公務支出項目,原則上不再使用現金結算。特殊情況不能使用公務卡結算的,須經財務負責人同意。原使用轉賬方式結算的,可繼續使用轉帳方式。
3.公務卡刷卡消費后,必須在40天的還款期內持相應的發票、POS機小票及其它報銷依據由財務負責人簽字后到財務報銷。
本意見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