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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見義勇為工作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見義勇為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時代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見義勇為工作,有利于提高人民群眾參與維護社會治安的積極性,形成全社會互助互愛的良好社會氛圍,促進全社會共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見義勇為工作的重要性,把見義勇為工作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總體部署,作為建設“平安”、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見義勇為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強化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市見義勇為工作領導小組(詳見附件),各地也要成立見義勇為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宣傳、綜治、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衛生、教育、財政、司法、工商、稅務、質監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并在公安部門設立見義勇為專門工作機構,明確人員編制。要建立見義勇為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見義勇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見義勇為人員領導分層聯系制度,組織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定期進行走訪慰問。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加強溝通與協作,形成工作合力。
宣傳部門:負責將見義勇為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部署,精心組織策劃主題宣傳,加強輿論引導。
綜治部門:負責將見義勇為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總體部署,指導督促各級綜治成員單位抓好見義勇為職能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見義勇為工作的日常事務,指導、監督《條例》的貫徹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對不符合烈士條件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因公犧牲認定工作;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表彰、獎勵、保障、宣傳;協調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開展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見義勇為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對見義勇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傷殘等級審核、報批工作。
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對事業、企業單位職工及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見義勇為行為視同工傷情形的認定以及認定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為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沒有職業的見義勇為人員和犧牲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屬或子女,提供就業援助,優先安排政府出資的公益性崗位。
衛生部門: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救治、醫療工作。在市、縣二級設立定點醫院,實行先搶救、先治療、后付費的原則;根據見義勇為工作機構的意見,適當予以減、免、緩交醫療費用。
教育部門:對獲得省、市級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和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家屬、致殘人員及其家屬,按規定在中考、高考中給予政策享受;對家庭經濟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子女,給予減免學雜費等就學資助。
財政部門:負責將見義勇為獎勵、保障及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對資金財務管理實行監督。
司法部門:負責為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提供法律援助。
工商部門:負責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優先辦理營業執照。
稅務部門:負責對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或獎品在法律和政策范圍內減免稅收。向企業募集的見義勇為基金,列入企業經營成本。
質監部門:負責為各級見義勇為基金會或分會、工作機構免費辦理機構代碼證;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家屬,免費辦理機構代碼證。
三、切實發揮基金會作用
市、縣兩級要建立健全見義勇為基金會,作為政府見義勇為職能工作的有益補充,并充分發揮其在整合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倡導和構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中的重要作用。
各縣(市、區)要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依法在財政保障、稅收減免、資金募集等方面,對見義勇為基金會給予政策支持和幫助。有關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幫助基金會解決實際問題。
各級見義勇為基金會要嚴格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要求,進一步落實籌款計劃,拓寬籌資渠道,加大籌資力度,發動社會各方人士積極參與和支持基金會的資金籌集工作。建立完善基金會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規范內部運作,強化社會監督,自覺接受當地公安、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提高社會公信力,促進基金會持續健康發展。同時,要注重發揮社會團體的優勢,加強對外聯絡和交流,學習借鑒國內外同行的先進經驗,拓展救助渠道,使見義勇為人員在接受政府撫恤、救助的同時,也能得到社會各界的關愛與幫助,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愛護見義勇為人員的良好氛圍。
四、完善獎勵保障機制
要按照《條例》要求,進一步規范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程序,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護、撫恤、救助工作機制,及時安排獎勵和保障經費,逐步形成評選表彰制度化、服務保障社會化、撫恤救助規范化的見義勇為保障體系。結合我市見義勇為工作現狀,適時研究出臺《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明確有關政策待遇,落實獎勵和保障措施,使見義勇為人員精神上有慰籍、治療上有保障、生活上有依靠,切實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輿論宣傳
要將見義勇為宣傳工作作為推進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構建典型宣傳、公益宣傳、新聞宣傳、社會面宣傳、主題日宣傳(每年五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五作為我市的見義勇為宣傳日)相結合的立體化宣傳格局。通過廣播、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見義勇為先進典型,支持見義勇為先進典型。以“和諧社區、和諧村鎮”建設為載體,通過設立光榮榜和大眾媒體宣傳等形式,深入基層宣傳見義勇為行為,宣傳為見義勇為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和公益人士。各級政府及公安部門要及時通報見義勇為的人員確認和獎勵、保障情況,集中表彰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努力營造全社會“謳歌英雄、學習英雄、爭當英雄”的良好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