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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繳費退養比例
退休人員占在職職工總人數35%以上的單位,超出的退休人數按其工資總額的6%由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原規定退休人員占職工總人數超過20%超出的退休人數按其工資總額的6%由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調整個人帳戶分配辦法
原規定從單位繳納的6%部分拿出26%分配個人帳戶。現調整為:從單位繳納的6%部分拿出30%左右分配個人帳戶,職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0.7%分配(個人繳納的2%記入本人帳戶)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金的3%分配。
三、降低單建統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原規定對不建立個人賬戶的困難企業,每人每年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額的4%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現調整為:每人每年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額的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保險期限
學生每學年開學時繳費,保險期限同學年;其他人員年月初至月末為續保期,保險期限為本年度,超過續保期視為斷保。
五、最高支付限額與繳費年限掛鉤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連續參保繳費13年的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0元,46年的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0元,710年的最高支付限額為60000元。
(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連續參保13年的最高支付醫藥費限額為40000元,46年的最高支付醫藥費限額為45000元,710年的最高支付醫藥費限額為50000元。
六、降低乙類項目自付比例
原規定住院時使用乙類藥品和乙類診療項目的先由個人自付20%后按規定比例報銷。現調整為:先由個人自付10%再按規定比例支付
七、調整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將門診慢性病納入基金支付范圍。
1.惡性腫瘤;
2.慢性腎功能不全;
3.異體器官移植;
4.癲癇;
5.精神分裂癥;
6.結核病;
7.再生障礙性貧血;
8.系統性紅斑狼瘡;
9.白血病;
10.類風濕性關節炎;
11.糖尿病。
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員選定一家定點社區醫院就醫,所發生的慢性病門診費用500元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為30%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二)將住院分娩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保障非職業人群住院分娩醫療需求。
八、調整三種重病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惡性腫瘤的放化療、腎透析、器官移植術后抗排斥不扣起付線。定點醫院門診治療,醫院按住院管理。
九、提高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原規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額60000元醫療費,10000元至30000萬元報銷75%30000元(不含30000元)至60000元報銷85%現調整為:年度最高支付限額100000元醫療費,報銷比例調整為80%
十、對參加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人員給予二次補助
參保職工一個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用(目錄內)自付累計超過上年在崗社平工資以上部分,年末一次性進行補助,補助比例為20%最高限額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