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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農業現代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村大量剩余勞力外出務工經商,使農村留守老人和獨居老人逐年增多。解決農村老人、特別是留守、獨居老人的養老問題,已經迫在眉捷。為解決這一問題,省民政廳要求在全省大力推進農村社會養老。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農村社會養老的重要意義
農村社會養老是破解農村社會養老工作難題、解決農村老人養老問題的民心工程。農村老人的養老問題,既有農村老人經濟承受能力偏低,又有長期生活在農村,不適應城市生活環境的特點。大力推進農村社會養老,發展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養老院相結合的養老模式,解決農村老年人精神上孤獨、寂寞,生活上缺乏照顧等問題,已經迫在眉睫。因此,大力推進農村社會養老建設,擴大覆蓋范圍,對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全社會營造“尊老、敬老、愛老、助老”的濃厚氛圍,創建幸福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指導思想:以解除務工經商子女后顧之憂,破解農村老人、特別是留守和獨居老人養老問題為出發點,按照“政府支持、社會參與、自愿互助與個人經營相結合”的建院模式,加快農村建設。
總體目標:年底,各縣(市、區)農村養老服務機構要覆蓋以上的村街;“十二五”末,全市農村養老服務機構要實現基本覆蓋。在全市農村新民居建設中,必須在規劃上設立專門養老服務用房,確保一起規劃,一起實施,一起使用。
三、建設農村社會養老的模式
(一)農村社會養老互助幸福院模式
以村街為單位,充分利用閑置校舍、廠房、民房等房產資源,堅持自治、自愿、自保、自助原則,建設“村級主辦、互助服務、群眾參與、政府支持”的互助幸福院為主要模式,同時也包括集體經濟發達的村街純福利型幸福院;村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村街,由集體出資和個人出資相結合的補貼型幸福院;慈善人士回報鄉里舉辦的慈善型幸福院等多種模式。通過大力推行多種農村社會養老模式,從而較好地解決農村老人的養老問題。
“村級主辦”就是村委會是農村互助幸福院建管的主體,利用集體閑置或租用農戶閑置房產建院,堅持由子女申請、老人自愿、并與村委會簽定協議后入住,村集體負責承擔或者村集體和入院老人共同承擔水、電、暖等日常運轉費用,老人的衣、食、醫由本人和子女保障。“互助服務”就是不配備服務人員,實行入院老人之間的互相服務。“群眾參與”就是號召外出務工經商者回報鄉親,動員社會力量和志愿者,自愿參與農村互助幸福院建設,自愿為互助幸福院提供經濟支持或照料服務,在全村形成敬老、助老的良好道德風尚。“政府支持”就是在實行村民自主、自治的前提下,政府給予具體指導,包括給予一定資助、制定優惠政策、組織開展培訓、進行管理服務等。
(二)農村社會托老所和養老院等模式
租用農村閑置的廠房、校舍、民房,辦一些小規模、收費低的養老院或托老所。養老院和托老所的條件比較簡單,只要能照顧好老人的日常生活,滿足老人的需求即可。養老院和托老所要與村街診所或衛生院建立密切聯系,使老年人能夠方便就醫。
四、推進農村社會養老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強力推進。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和支持農村建設,要以貫徹落實總書記視察河北時關于“大力推進老年福利事業”的重要講話和國家民政部李立國部長在我省調研農村社會養老工作時的指示精神為契機,把實施農村社會養老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并給予必要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各縣(市、區)政府要把農村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養老院建設作為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解決農村老年人養老問題的重大舉措,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為創造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二)政策扶持,多方支援。各縣(市、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政辦〔〕號)要求,認真落實農村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養老院建設運營的相關優惠政策,積極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農村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養老院建設,動員機關、企事業單位、慈善組織和個人對集體經濟薄弱的村街實行結對幫扶,積極主動地為農村養老做貢獻。同時,要對慈善(基金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農村互助幸福院,給予表彰和獎勵。今年上級下撥的養老體系建設以獎代補資金,將主要用于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養老院建設,對于行動緩慢、動作不大、措施不力的縣(市、區)要進行通報批評。
(三)因地制宜,整合資源。要以村街為單位,充分利用閑置的校舍、廠房、民房等房產資源,因陋就簡、因地制宜推動農村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養老院建設,從滿足老百姓的實際需要出發,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凡是列入新民居建設的村街,必須把農村互助幸福院建設納入新民居建設規劃,確保一起規劃,一起實施,一起使用。
(四)建管并重,規范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互助幸福院、托老所和養老院的管理,具體指導村“兩委”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推進農村社會化養老建設健康、規范、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