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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穩妥推進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1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政辦〔〕12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借鑒國有企業改革政策,針對廠辦大集體實際情況,一企一策,分類指導,成熟一批,推進一批,用改革的辦法解決廠辦大集體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點問題,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二)堅持以改革促發展。把推進改革與謀劃企業發展相結合,通過改革使廠辦大集體建立規范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結構,賦予企業新的活力,實現企業發展,并在市場競爭中發展壯大。
(三)堅持規范操作。依法依規,努力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落實相關責任,切實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堅持以人為本。建立健全企業改革和社會穩定工作機制,充分考慮職工的意見,多種途徑解決職工安置問題,切實維護和保障社會穩定。
二、改革范圍
(五)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勞動服務公司,或以其他形式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并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改革目標
(六)力爭用3年時間基本完成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任務,即年全面啟動,年全面推開,年基本完成。積極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革任務。
四、改革方式
(七)重組改制。對部分凈資產較多、主業比較突出、有較大發展潛力的企業,通過合資、合作等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重組整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經濟效益,增加職工收入。對資產質量較好、生產經營正常的廠辦大集體,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印發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85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改制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充滿活力的法人實體。
(八)關閉破產。對不具備重組改制條件或虧損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廠辦大集體,可解散注銷或依法破產。
五、資產、債權、債務處理
(九)廠辦大集體長期使用的主辦國有企業的固定資產,可無償劃撥給廠辦大集體,可以用于安置職工。對廠辦大集體改制過程中發生的資產置換以及土地、房產、車輛過戶等各項稅費,符合國家現行減免規定的,經批準可給予減免。
(十)對廠辦大集體使用的主辦國有企業的行政劃撥土地,經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可將土地使用權與主辦國有企業分割后以劃撥方式確定給廠辦大集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條件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土地出讓收益可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十一)對在規定的時間內形成的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進行軋差處理。軋差后主辦國有企業欠廠辦大集體的債務,由主辦國有企業償還;軋差后廠辦大集體欠主辦國有企業的債務,在廠辦大集體凈資產不足以安置職工時,由主辦國有企業予以豁免。
(十二)對廠辦大集體拖欠職工的工資等債務,要合理認定,制定債務清償計劃,通過資產變現等多種方式積極籌集資金并制定支付辦法。
六、職工安置和勞動關系處理
(十三)廠辦大集體改制、關閉或破產的,依法妥善處理與在職集體職工的勞動關系。與在職集體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要依法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四)對在主辦國有企業工作10年以上、已經與主辦國有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主辦國有企業要與其進行協商,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按照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十五)對在廠辦大集體工作或服務的主辦國有企業職工,已與廠辦大集體簽訂勞動合同的,可按照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與廠辦大集體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主辦國有企業妥善安置。
(十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工齡已滿30年、再就業有困難的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可實行企業內部退養,發放基本生活費,并按規定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內部退養人員基本生活費標準和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一次性核定,辦理退休手續前不再變動。
(十七)對再就業有困難且距內部退養年齡不足3年(含3年)的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經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社會保險繳費協議,由企業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代替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繳費方式、繳費期限等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十八)廠辦大集體可用凈資產支付解除在職集體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凈資產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為主辦國有企業持有改制企業的股權,也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轉讓,轉讓收益歸主辦國有企業所有。
(十九)廠辦大集體凈資產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職集體職工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差額部分所需資金由主辦國有企業、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共同承擔。其中,對地方國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中央財政補助50%;對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軍工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中央財政補助100%。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可統籌用于安置廠辦大集體職工。
(二十)加快廠辦大集體改革步伐,爭取中央財政獎勵。中央財政將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提高對地方國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的補助比例。在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財政補助80%;在2012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財政補助70%;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財政補助60%;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獎勵。扣除中央財政補助后的差額部分,由省、市、縣級財政和主辦國有企業共同承擔。市級財政補助(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廠辦大集體改革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可統籌用于安置廠辦大集體職工,資金按財政部門規定進行管理,原則上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分年度進行結算。各縣(市、區)要按照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要求,將經審核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實施方案、市政府批復文件、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一并報市財政局,便于及時申請財政補助資金。
七、社會保障政策
(二十二)廠辦大集體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就業扶持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按規定接續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符合條件的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十三)廠辦大集體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前,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應按規定補繳。個人欠繳部分由個人補齊;企業欠繳部分,經有關部門認定后,明確資金來源,制定補繳計劃,分期補繳,但企業繳費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和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應一次性補齊。對特別困難的廠辦大集體,經批準,可以參照國有企業改制中欠費問題解決辦法處理,其中滯納金部分經批準可以免除。關閉、破產的廠辦大集體確實無法通過資產變現補繳的基本社會保險欠費及滯納金,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外,可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核銷。
(二十四)廠辦大集體改革后仍正常存續的,其原參加社會保險的渠道不變。廠辦大集體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領取經濟補償金以后,按規定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對改制前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職工,在按規定補交保險費后,將其納入社會保險統籌范圍。
(二十五)廠辦大集體的困難職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要按規定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八、組織實施
(二十六)市政府成立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研究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有關政策,協調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協調中央企業、省屬企業駐峽單位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趙中生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由副市長李琳擔任領導小組副組長,市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法院、總工會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在市財政局,負責對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進行政策指導、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審核審批市屬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方案,對各縣(市、區)國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方案提出備案意見,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具體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財政局局長宋東擔任、副主任由市財政局副局長翟海燕、市國資辦主任劉同會擔任。
(二十七)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企業要成立由有關負責人牽頭的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本地或本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措施。各縣(市、區)政府要協助配合做好本地范圍內中央、省屬及市屬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
(二十八)有關縣(市、區)政府和市屬企業制定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總體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十九)廠辦大集體改革實施方案由主辦國有企業或主管部門(出資人)負責制定,具體內容可參照國有企業改革方案,一般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改革形式、股權設置及出資方式、資產狀況及處置意見、職工安置方案、債務處置方案、改革效果預測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
(三十)廠辦大集體改革實施方案以及資產、負債等主要財務指標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結果,要向職工公開,充分聽取職工意見,改革實施方案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其中職工安置方案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核通過并形成決議。
(三十一)地方國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實施方案,由同級政府或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并按規定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要嚴格審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準或決定的,一律不得實施改革。
(三十二)廠辦大集體改革職工安置方案須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處理職工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按規定到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三十三)廠辦大集體改革,由主辦國有企業負責組織實施;主辦國有企業與廠辦大集體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按現行隸屬關系由主辦國有企業負責組織實施;主辦國有企業已經破產或已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由原主辦國有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三十四)廠辦大集體改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企業改革的各項工作程序,做細做實企業性質界定、職工身份確認、資產清查、審計評估等各項工作。在處置資產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不得違規操作,防止資產流失,保護所有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十五)主辦國有企業和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廠辦大集體改革后的屬地管理交接工作。各縣(市、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廠辦大集體職工的組織、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等各類關系,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接收,統一歸口管理。
(三十六)廠辦大集體在改革中要暢通職工訴求表達渠道,充分聽取職工和工會意見,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發揮企業黨團組織和工會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釋和宣傳工作。
(三十七)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主動做好服務工作,簡化審批手續,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為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三十八)本意見未明確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各級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