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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十一部門《關于建立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和政辦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建立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設領域的施工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
繼續按照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縣建設局《關于印發<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執行。
二、其他行業建立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有關事項:
(一)應預存工資保證金的企業
在我縣行政區域內三年來發生過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各類企業、包括交通、水利、電力、鐵路等所有在本縣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企業,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必須在當地(施工企業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工礦、商貿等其他企業在勞動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預存工資保證金。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于每年月日前將上年度(其中,今年應于年12月31日前將年至年度)本轄區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的企業名單通報本地企業或行業主管部門、人民銀行(作為應預存工資保證金企業名單),并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后于每年7月1日前將上年度全市拖欠、克扣勞動工資的企業名單通報市企業或行業主管部門、人行,并抄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市政府。
(二)預存工資保證金的額度
交通、水利、電力、鐵路等所有在本縣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企業,承包大型項目企業工資保證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總承包企業工資保證金額不低于50萬元,專業承包企業工資保證金額度不低于30萬元。工礦、商貿等其他企業按本縣上年度城鎮單位企業在崗職工一個月平均工資標準(以統計部門數據為準)×全部職工人數(按預存工資保證金時職工人數為準)確定預存工資保證金額度,預存工資保證金超過500萬元的,按500萬元預存。已在專戶預存工資保證金的企業,每發生一次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事件并由工資保證金專戶支付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原來的預存額度的150%補足,并實行預存5年工資保證金約束期;因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引發群體性等造成社會不良影響事件的,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原來預存額度的2倍預存工資保證金,并實行預存5年工資保證金約束期。
(三)工資保證金專戶的設立和監督管理
按屬地管轄原則,由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經貿、交通、外經、水利、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鐵路建設辦公室、電力等部門積極配合。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專款用于保障勞動者工資支付,不得挪為他用。工資保證金專戶開戶銀行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效率和安全的原則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應與銀行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確保企業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按規定正常結算。開戶銀行應做好企業工資保證金賬戶日常管理工作,明確專人負責,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支付指令支付款項,定期反饋企業工資保證金賬戶情況。
(四)工資保證金的使用
對檢查發現或被舉報投訴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實并責令改正后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或者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生效、人民法院裁定、判決生效后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工程相關人員隱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經調查核實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通知開戶銀行從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中直接支付勞動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資,工資應由勞動者本人憑個人身份證簽字領取。
(五)工資保證金的退還
交通、水利、電力、鐵路等工程項目建設時有預存工資保證金的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完工時已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并且在施工現場對工資支付情況公示一個月以上,經驗收合格3個月以上,可申請返還該企業預存的工資保證金。其他有預存工資保證金的企業,從預存工資保證金之日起兩年期滿沒有發生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可申請返還該企業預存的保證金。
(六)相關要求
1、勞動和社會保障、經貿、交通運輸、建設、外經、水利、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鐵路建設辦公室、人民銀行、電力等部門要把防止欠薪、處理欠薪和建立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按照各自職責督促企業依照規定預存企業工資保證金,并將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的企業信息納入各部門誠信系統。
2、不按規定預存企業工資保證金的企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其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或處罰,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交通、水利、電力、鐵路等施工企業的行業主管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優秀、先進企業的評選,單位負責人不得參加各類先進個人或勞動模范評選。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運作過程中有違法亂紀行為的,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4、本意見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項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十一部門《關于建立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和政辦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