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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家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措施,進一步嚴明法紀、規范用地管理,有效遏制和查處各類違法用地行為,建立健全土地執法共同監管責任機制,切實保護國土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機制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責任主體
(一)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是指各鄉鎮(場、區)、縣直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及違法用地查處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各鄉鎮(場、區)是轄區內國土資源保護的主要責任主體;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厚農場,工業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土地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各相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土地執法共同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經辦人員是直接責任人。
(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土地執法的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土地管理工作。公安、監察、發改、法制、經貿、財政、建設、農業、林業、環保、水利、房管、市容管理、工商、電力、銀監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把好審批關口,共同遏制違法用地行為,及時做好土地違法行為的預防和查處工作。
(四)土地違法查處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下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對上級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二、職責分工
(五)各鄉鎮(場、區)對本轄區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執行、違法用地情況負總責;加強信息化建設及依法用地的社會宣傳。
(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轄區內的土地管理日常工作,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在轄區內的執行情況,定期將違法用地查處動態及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追究情況報告同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部門;按照規定要求組織實施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工作,及時制止和報告巡查中發現的違法用地行為,依法依規查處違法用地案件,規范土地管理秩序。
(七)監察部門負責對鄉鎮(場、區)、村(居)及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法執紀和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部門在查處土地違法違紀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要求,依法依紀追究違法用地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八)公安機關負責對群眾舉報涉嫌土地違法犯罪案件和國土資源部門移送違法用地案件的查處;對涉嫌犯罪的違法用地當事人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為相關部門的土地執法工作提供保障,對妨礙、阻撓土地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當事人應按照110接警規定趕赴觀場并依法查處。
(九)建設部門負責建筑施工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法用地項目,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并對擅自施工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牽頭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國土資源及相關驗收部門進行聯合竣工驗收。
(十)規劃部門負責對城鄉規劃實施監督檢查工作,對違法用地行為,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制止違法建設。
(十一)工商部門負責對工商登記情況進行檢查,必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不得給予登記。
(十二)農業部門負責對占用耕地進行固化地面(剝離耕作層)的畜牧、家禽、水產品養殖、食用菌種植場所建設等涉農項目破壞耕地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的涉農項目不得批辦,不得發放農業補貼基金;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及時開展對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的耕地破壞情況進行鑒定,并參與對違法用地復耕的督促和驗收工作。
(十三)林業部門負責對使用林地項目的前置審核,未獲得《省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林業部門初審意見》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對項目批辦;對非法征占林地、毀壞林地、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