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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我市LNG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省液化天然氣(LNG)總體項目的要求,遵照燃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現就我市LNG項目建設及市場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LNG建設項目業主責任與義務
根據《省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管道燃氣項目建設由市(區、縣)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業主單位承擔所屬地的LNG項目建設任務,未明確特許經營權的市(區、縣)應根據《省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的要求盡快確定建設單位。
(一)建設單位應根據《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籌集資金,建設天然氣中心氣化站、市政燃氣干管及小區庭院燃氣設施。
(二)建設單位應依據所在地的管道燃氣專項規劃,參與新建、擴建、改建房地產項目及商業、公用、工業用氣項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圖方案審查;
(三)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要求負責氣化站、市政燃氣管線的安全維護;負責終端用戶(居民、商業、公用、工業)的點火供氣、用戶服務、安全運營工作。
(四)建設單位應每年不低于兩次對終端用戶的入戶安全檢查,加強燃氣用戶的安全教育,燃氣用戶應予以積極配合。
二、工程建設
(一)民用住宅
1、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工程
自本《意見》開始實施之日起:
(1)凡在市管道燃氣規劃供氣區域內的項目,在申報立項時須包含管道燃氣工程部分。
(2)建設單位將施工圖報送審查時,必須包括配套管道燃氣設施的施工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3)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須包含管道燃氣專業部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應將燃氣專業列入監督范圍。
(4)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的總概算,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燃氣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向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5)房管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時,應核實該項目管道燃氣設施建設情況;建設單位應將管道燃氣建設費納入工程造價,不得再向住戶另外收取此項費用。
(6)管道燃氣供氣規劃區外需要使用燃氣的高層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規劃紅線范圍的管道燃氣設施。
2、在建住宅工程
在本《意見》開始實施之日未進行結構單項驗收的住宅工程(包括房改集資房和以住宅為主的綜合樓),均須參照上述“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工程”實行同步配套管道燃氣建設。
在本《意見》實施之前已取得房屋銷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根據其合同約定履行。
3、已建成住宅
(1)管道燃氣供氣規劃區域內居住建筑在年底前,應逐步進行管道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物業管理單位、居委會應與管道燃氣建設單位密切配合。
(2)已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建設單位應盡快制訂計劃和優惠政策,大力推進已建成住宅小區管道燃氣設施的開發、改造。
(二)公建、商業用戶
1、管道燃氣規劃供氣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能源項目,應當選用管道燃氣,不得新建燃煤燃油設施。凡已立項的,但尚未動工或基礎尚未完工的項目,應重新辦理管道燃氣專項報批。
2、凡在管道燃氣規劃區域內以燃煤、油為燃料的公共、商業建筑,須在年底前改用管道燃氣。市環保、質監部門應制定相關政策規定,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落實。
3、凡在管道燃氣規劃區域內須以燃氣為燃料的高層公共、商業建筑,應采用管道燃氣形式,未配套管道燃氣設施的建筑應于年底前完成改造。市消防、建設部門應制定相關政策規定,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落實。
(三)工業用戶
1、新建、改建、擴建的用氣項目應使用天然氣作為燃料。
2、對現已使用LPG、柴油和重油做燃料的工業窖爐(鍋爐)應采取積極措施,限期于年底前整改安裝管道燃氣設施,從而在年改用天然氣,具體由市經貿委會同環保、質監部門制訂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有關費用優惠措施
為了盡可能降低LNG的單位成本,使LNG的售價達到或接近城市居民和用氣企業可承受的水平,在LNG工程建設期間所需要繳納的稅費,應給予優惠,以鼓勵企業投資城市基礎事業,保持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降低LNG售價。對下列有關費用予以優惠:
(一)城市管道燃氣(LNG)項目建設過程中,需要查詢的有關資料,有關部門應予以及時提供,收費從優。
(二)城市管道燃氣項目建設工程中,壓力管道監檢費、竣工測量費等相關費用予以優惠。
(三)城市管道燃氣(LNG)項目所需征地,比照當地市政用地設定條件,以掛牌或協議出讓。
(四)其他有關稅費,按照省、市重點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以成本價加適當管理費的原則,實行能免則免,能減則減,不能減或免的按最低標準給予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