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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扶持企業上市促進經濟發展的意見》,大力推進我縣企業上市進程,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融資形式。加快企業上市,有利于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獲得長期穩定的資本金,為企業發展提供資金保障;有利于推進企業制度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提升核心競爭力;有利于提升企業的品牌價值和市場影響力,快速擴張企業規模;有利于提升我縣對外形象,提高縣域經濟實力,對增加稅收、促進就業、維護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縣企業融資主要沿用傳統的銀行貸款方式,手段十分單一,通過資本市場融資仍處于空白狀態。資金緊張直接影響重點項目的實施,是制約企業發展的瓶頸。因此,必須充分認識推進企業上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積極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走上市融資的道路。
二、加快推進企業上市的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抓住當前資本市場較快發展的有利時機,立足縣域經濟實際,以優勢產業為重點,以優勢企業為突破,大力培植上市資源,積極引導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募集發展資金,盡快把企業做強做大,促進全縣經濟又快又好發展。
(二)奮斗目標。從2008——2012五年時間內,培育5戶具有帶動作用的骨干企業進入我縣上市企業后備資源庫;從2008——2010三年時間內,扶持和促進1——2戶在同行業國內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玻璃器皿企業上市;鼓勵和支持其它上市公司對我縣企業的優質資產進行并購重組,促進骨干企業上檔升級。
三、加強對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組織領導
成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直有關經濟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推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組。負責組織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研究推進企業上市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中小企業局,履行縣上市辦的職責,負責推進企業上市的日常工作,統籌指導企業上市工作。各成員單位要加大對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重視力度,在發揮各自職能的同時,相互之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縣推進企業上市工作。
四、加強對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業務指導
(一)建立上市企業資源庫。選擇我縣主導產業中管理水平高、產品競爭力強、經濟效益好、發展潛力大,且凈資產在3000萬元以上、年凈利潤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進入上市企業后備資源庫,建立企業檔案,對其實行動態管理。
(二)加快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步伐。目前,我縣僅有一戶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組織結構明顯滯后。既要積極引導資產規模較大、項目前景較好、基本具備上市條件的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又要積極創造條件,推動有一定規模和發展潛力的企業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為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做好前期準備。
(三)加強對擬上市公司的指導。要從上市企業后備資源庫中,選擇具備基本條件的企業作為擬上市公司,有關經濟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指導企業規范改制,規范運作,做大做強主業,增強
核心競爭力,促進其健康發展,為上市打好基礎。
(四)多渠道多形式推進企業上市。堅持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并舉,主板上市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并重,根據企業特點和資本市場要求選擇上市渠道。同時,要十分注重吸引國內上市公司落戶我縣,并購、重組我縣企業,鼓勵我縣企業與其他上市公司進行各種形式的聯合。
五、加強對企業上市的政策扶持
擬上市公司,是指經縣上市辦確認,具備基本上市條件,有明確的上市目標,與券商等中介機構簽訂了改制輔導協議,進入改制輔導程序但未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
(一)擬上市公司在進行資產置換過程中涉及的房屋契稅,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規定予以減免,其他權、證過戶費按規定標準只收取工本費。
(二)擬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因享受國家和地方有關優惠政策而形成的扶持資金,財政、稅務部門在按上市要求對企業進行規范時,作為國家無償扶持資金處理。對企業申請上市前期費用,政府有關部門積極協調銀行給予支持,縣中小企業擔保公司按規定予以擔保。
(三)擬上市公司將原占用土地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轉為國有出讓土地的,縣財政將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留成部分,扣除按國家規定提取的專項資金后余額的90%獎勵給企業,專項用于企業上市和基礎設施建設。
(四)擬上市公司自進入上市輔導期或上市程序(與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正式協議進入實質運作,下同)之日起3年內(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自建自用的生產性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不含供熱、供氣)。
(五)擬上市公司根據要求調整以前年度的利潤需補繳所得稅的,縣財政按實際補繳的所得稅留縣部分給予無償資金扶持,專項用于企業上市的前期費用。
(六)擬上市公司在境內外首次發行上市,經縣上市辦、財政局審核確認后,由縣財政按募集資金總額的1.5%進行獎勵,最高限額為200萬元。同時,企業完成上市后,獎勵上市保薦人或主承銷商20萬元。對注冊地不在我縣的上市公司,按投入我縣資金數額的1‰進行獎勵,最高限額為100萬元。
(七)政府有關部門在向上爭取各類扶持資金、發展資金、專項資金、投資資金、配套資金和國債項目時,要優先支持擬上市公司。
(八)設立企業上市工作專項資金。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用于舉辦上市融資推介會、擬上市公司培訓、與證券監管部門、證交所和相關部門溝通聯絡及聘請專家顧問及宣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