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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開發區、街道,區政府各部門,區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做好我區“三無”對象(包括原農村五保與城鎮“三無”對象)的供養工作,進一步促進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均等化,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通知》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參與、社會支持相結合,著力抓好“三無”對象集中供養平臺建設,建立健全統一標準的“三無”對象供養自然增長機制,切實提高“三無”對象的生活質量,為加快建設和諧、幸福作出應有貢獻。
二、基本原則
1、城鄉一體的原則。凡符合條件的“三無”對象,均按照城鄉一體化標準,享受區統一核定的供養標準,供養經費由市、區兩級保障。
2、分類管理的原則。“三無”對象供養分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其中集中供養對象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養老機構負責,分散供養對象的日常管理由所屬街道(鎮)和受委托的扶養人負責。
3、自愿選擇的原則。“三無”對象供養方式和供養場所選擇尊重供養對象本人意愿。對自愿入住區社會福利中心的供養對象,在各鎮、街道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由區民政局統一制定計劃方案,根據具體情況分步安排入住。
三、“三無”供養對象的認定、審批和核銷
(一)“三無”供養對象的認定。“三無”供養對象是指具有我區戶籍的居民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或者未滿16周歲的城鄉居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
(二)“三無”供養對象的審批
1、申請。由居民本人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愿的,由社區(村)居民小組或者其他居(村)民代為提出申請。同時,須提供居(村)民本人身份證、戶籍冊以及其他相關證明,包括家庭成員收入狀況,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情況,本人疾病或殘疾狀況以及民政部門認為需要的其它證件等。
2、公告。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民主評議,將基本情況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村)范圍內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經評議和公告后無重大異議的,申請人填寫《“三無”供養對象審批表》(一式三份),經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后報所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
3、審核。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區民政局審批。
4、審批。區民政局收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過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三無”對象的供養申請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享受“三無”對象供養待遇的,向申請人免費頒發《“三無”對象供養證書》,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按時登記;對條件不符不予批準的,由區民政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申請人家庭狀況、經濟條件等情況有異議的,區民政局應進行復核。
(三)“三無”供養對象的核銷
“三無”供養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核銷:有了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且法定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已完成義務教育、年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的;重新獲得穩定生活來源的;“三無”對象死亡的。核銷程序為: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或者供養“三無”對象的養老服務機構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民政局核準后,停止其供養待遇,核銷其《“三無”對象供養證書》。各級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全部納入供養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同時,將“三無”對象供養納入市民政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三無”對象供養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及時做好審核、審批和核銷工作,每半年對“三無”供養對象變動情況進行核查、統計。
四、“三無”對象的供養標準、經費渠道
(一)供養標準:區每年按照上年度全區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0%確定當年“三無”對象的供養標準(2011年為每人每年7450元),供養經費除市財政對“三無”對象核撥的低保補助金外,不足部分由區財政全額承擔。重大節日期間,各街道(鎮)和社區(村)應對本轄區“三無”對象進行走訪和慰問補貼。
(二)經費渠道:“三無”對象供養所需資金由區民政部門提出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三無”對象供養資金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及時核撥,保證發放。集中供養的,經費直接撥付“三無”對象供養服務機構掌握使用;分散供養的,經費通過金融機構直接存入“三無”對象個人存折,實行社會化發放;個別分散供養對象,由于智力、精神等原因本人難以妥善保管供養經費的,可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或指定的掛鉤幫扶人代管,但必須用于改善供養對象的生活,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五、“三無”對象的供養方式
目前,我區的“三無”對象以街道(鎮)敬老院集中供養為主,家庭分散供養為輔;到2012年區社會福利中心建成運行后,實行以區社會福利中心集中供養為主、其他養老服務機構和家庭分散供養為輔的供養方式。對患有精神性、傳染性疾病等不適宜集中供養的對象和不愿集中供養的人員,要通過簽訂供養協議書,采取戶院掛鉤、委托親友代養等方式實行分散供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與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議,保證“三無”供養對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養;要依托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定期檢查分散供養對象的住房狀況,對危、舊房屋及時進行修繕、改造或重建,確保其住房安全。
六、切實解決好“三無”對象的醫療、喪葬問題
“三無”對象的醫療和喪葬問題,按照《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市市區居民喪葬免費政策實施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享受減免待遇,其它事項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