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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根據國家、省關于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有關文件精神,促進全市區域之間、城鄉之間、校際之間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全面提升義務教育整體水平,現就推進全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目標,堅持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以辦好每一所學校、關注每一名學生健康成長為宗旨,以推進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為重點,促進教育公平,實施素質教育,實現全市義務教育均衡、優質、和諧、可持續發展。
二、目標任務
健全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經費逐年增長;調整優化學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改善農村學校和城鎮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加強義務教育階段校長和教師隊伍建設,推進師資隊伍素質的提高和均衡配置;完善中考、中招制度改革,促進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校際間的均衡分配;通過增加教育投入、改善辦學條件、配置教師資源、提高教育質量,縮小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和學校之間的教育差距,實現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到 年,全市 的縣(區)實現縣(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辦學條件、經費投入、師資配備等方面基本均衡。到年,全市所有縣(區)基本實現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市小學、初中適齡人口入學率達到和,殘疾兒童入學率達到以上,為每一位適齡兒童少年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機會;農村學校辦學條件得到明顯改善,城市區基本消除薄弱學校,“大班額”和“擇校”問題得到基本解決;中小學校長和教師隊伍素質全面提高,素質教育深入推進,教育質量全面提升,全市義務教育階段整體辦學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三、推進措施
(一)加大投入,為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一是依法落實各級政府對教育投入的責任。確保實現各級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從 年開始,全市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占GDP的比例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進一步提高農村中小學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將中央制定的農村中小學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落實到位。 年,小學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達到 元以上,初中達到元以上。保證將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不低于的比例用于改善農村中小學辦學條件及補充公用經費,其中用于農村標準化學校建設;足額征收和合理分配使用教育費附加,確保按要求用于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不得改變教育費附加用途。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用于中小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按標準足額征收新建、改造住宅小區教育建設費并專款用于中小學校建設。
二是設立“ 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專項資金”。從 年起,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用于扶持義務教育階段標準化學校建設。年,市財政安排萬元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專項資金,從 年起,每年安排不低于 萬元,并逐年增加。各縣(區)也要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改善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辦學條件。
三是建立多渠道籌措義務教育發展資金的機制。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義務教育專項建設資金,動員社會力量和各部門各單位捐資助教,建立市直部門對口幫扶縣區和學校建設的工作機制,制定優惠政策,減免在標準化學校建設過程中的各種規費。同時,通過布局調整后閑置校舍變現等多種方式籌集義務教育發展資金。財政、發改、教育等部門安排用于學校建設的資金要集中使用,確保用足、用好。
(二)整體規劃,大力推進農村學區建設和城市區薄弱學校改造
各縣(區)政府要把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進程,制定本地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學區建設的規劃、具體目標、實施步驟和政策措施,并以政府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實行。
1、以農村學區建設為統領,全面實施農村標準化中小學校建設工程
按照全省推進農村標準化中小學校建設和開展農村學區建設試點工作的有關要求,將 - 年三年確定為標準化學校建設攻堅年,強力推進農村學區建設,實施農村標準化中小學校建設工程。在縣行政區域內,打破鄉鎮界限,科學設置學區,以-個鄉鎮、-萬人為單位建設一個學區。各縣要明確學區建設和標準化中小學校建設的年度目標和任務,力爭用3-5年時間,使縣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基本達到省定標準化要求,實現義務教育較高標準的均衡發展和質的飛躍。在完成學區建設的同時,逐步撤并鄉鎮中心校,設置學區中心校,建立以縣為主、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區中心校和學校三級管理的縣級教育管理新機制。學區中心校納入本地教育事業統一編制,承擔學區范圍內的教育教學管理與指導任務,由縣教育行政部門直接領導。進一步推行學區中心校體制下的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改革,發揮學區在學校管理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與協作等方面的組織功能。
2、以薄弱學校改造為重點,加快城市區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步伐
適應城市發展進程,本著適度超前的發展思路,整體規劃城市區中小學校建設,在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與新小區建設中,根據城市建設和人口分布狀況,按照適度超前、相對集中、以人為本、就近入學的原則,同步規劃配套建設標準化學校,擴大城市教育規模,改善辦學條件,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實施城市區薄弱學校改造工程,以城市區薄弱學校改造為重點,擴強扶弱,集中資金和人力,在3年內基本消除城市區薄弱學校,實現辦學條件基本均衡,辦學標準基本達標。各區要制定城市區薄弱學校改造的具體措施和實施步驟,分批落實;要實行中小學用地的保護規定和教育用地的預留制度,以保證教育事業的正常發展。同時,充分發揮優質學校對薄弱學校的幫帶作用,促進薄弱學校管理水平提高。通過對口支援、捆綁發展、建立優質學校和薄弱學校聯合體等不同形式,統籌城鄉教育資源,實現區域教育教學水平的整體提高。
3、實施中小學遠程教育工程,推進義務教育發展現代化進程
各縣(區)及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遠程教育設施的作用,使現代遠程教育覆蓋縣(區)域內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促進義務教育優質資源共享;要加大對信息技術教育的投入,加強現代化信息技術資源經常性的配置和更新,提高遠程教育工程的管理能力和應用水平,保證設備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各縣(區)實現校校通,大力推進“班班通”工程,推動義務教育現代化進程。
(三)合理配置,擴大交流,推進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師資均衡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好對校長和教師隊伍的管理責任。中小學校長由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選拔任用并歸口管理。根據教育教學需要,每年及時補充新教師,新增教師優先滿足農村學校需求。實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交流機制和校長定期交流與競爭上崗制度,校長在同一學校任職時間不得超過六年,鼓勵選派城市區和知名學校校長到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任職。每年縣(區)域內中小學教師的交流數量不低于當年教師總數的5%。以支教或學習形式交流的教師,交流時限最少為一年。對于農村教師、支教教師,在錄用(聘用)、職稱評聘、骨干教師選拔、評先評優等方面制定相應的傾斜政策。
(四)規范辦學行為,深化中小學招生與考試制度改革
縣(區)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合理劃分、確定每所學校的招生范圍,并向社會公布;要制定解決學生擇校和大班額問題的工作方案并加以落實,各中小學校要嚴格在確定的招生范圍招生,不得招收擇校生;要加強學籍管理,嚴格落實學籍管理規定,全面建立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繼續推進升學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和創新實踐成果評價相結合的中考中招改革;要全面落實將優質公辦普通高中招生指標均衡分配到初中學校的政策,公辦省級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標分配到初中學校的比例要達到省定要求。
(五)關注弱勢群體,保障不同群體學生受教育機會均等
堅持以流入地管理為主、以公辦中小學為主,確保弱勢群體子女、流動人口家庭子女順利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嚴格落實教育收費政策,建立健全對殘疾兒童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體系,不讓一名學生因家庭貧困失學。
(六)轉變觀念,內涵發展,努力提高教育質量
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大力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各縣(區)政府和教育部門要把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作為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根本任務,樹立科學教育觀念,尊重教育規律,按照素質教育要求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標準,真正使每個學生的身心得到健康發展。
(七)加強領導,建立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長效機制
為加強對全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全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全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統籌、指導和整體推進工作。各縣(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認真研究制定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規劃,加大投入力度,建設好每一所中小學校,促進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市、縣(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具體規劃、實施方案和各項政策措施,充分發揮在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中的職能作用,爭取各有關方面的支持,建立保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長效工作機制。發展改革部門要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項目安排上給予重點支持;財政部門要為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落實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提供資金支持;人事編制部門加強教師編制管理,做好教師編制的調整工作,合理配置教師資源;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結合城鄉建設和布局調整,做好學校用地、規劃、建設等方面的支持、管理和指導工作。
(八)加強對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的督導與考核
市政府建立對縣(區)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的專項督導評估和通報制度,市政府督查部門、教育督導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督導力度,定期對縣(區)推進義務教育發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并通報。將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年度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縣區和職能部門領導班子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年度工作的督導評估結果將作為評價當地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縣(區)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督導評估和獎懲制度,健全完善推進全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監督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