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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于鼓勵外商投資興辦工業的若干意見》(政發[]號)基礎上,特就鼓勵外商投資第一、三產業制定本補充意見。
第一條外商投資農業商品基地建設(含優勢產業帶建設),享受發[]號文件規定的稅費優惠。外商投資興辦農產品加工企業,按工業項目對待,享受政發[]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條外商在行政區域范圍內投資興辦水電站,凡符合流域開發規劃并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的,按工業項目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其所有權按“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受國家法律保護。水資源費自營運之日起免征年,減半征收年。
第三條外商投資經營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其所得稅屬地方財政享有部分,前年獎勵給企業。
第四條凡規模開發建筑面積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建筑面積以上的商業性單體建筑(包括賓館、酒店、寫字樓),土地出讓金可按的比例分期交納。首期付足即可辦理用地許可證開工建設,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時再交,其余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分戶土地使用權證時交清。
第五條外商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投資工業以外的項目,凡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消防設施建設費、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城市道路占用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及其它各種行政事業性規費(不包括人防易地統建費),除上繳中央、省里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按最低標準的征收;各種有償性服務收費減半收取。
第六條對外商實際投資在兩千萬元以上的城鄉基礎設施項目,由市政府個案研究。
第七條為適應學校后勤社會化,外商經批準投資興建的學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務設施,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其它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有償服務收費,除上繳中央、省里的外,地方所得部分按最低標準減半征收。
第八條外商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投資興辦各類民辦學校,凡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按同類地價的收取,項目在一次性付清征地成本和拆遷安置費后,即可開工建設,其余部分可在—年內付清;各類行政事業性規費和有償服務費用,按投資公辦學校后勤服務設施的優惠標準執行。
第九條外商經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投資興建醫院,經體育部門批準興辦體育產業項目,經文化、廣電部門批準興辦文化產業項目(不包括經營性歌舞廳、卡拉OK廳、電子游戲廳等),均按外商投資民辦學校的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條外商投資從事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轉讓的企業和個人,所獲得的收入,經稅務機關批準,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鼓勵外商投資者設立投資性公司。外商在已投資若干個企業且實際到資萬美元以上的,經批準可設立投資性公司。
第十二條對園經濟開發區、長豐汽車配套招商工業園、萍洲高科技工業園新引進的工業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免收自來水增容費、用電開戶費,水價、電價按本地同類企業標準相應優惠。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發證、登記,原則上按政發[]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同工業項目一樣,實行“外商投資綠卡”制度和稅外負擔登記制度。
第十四條本補充意見自年月日起執行。
年元月日以后引進的項目,原則上可適用本補充意見。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國內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來投資的,參照本補充意見執行。
本補充意見由市外經貿(招商)部門負責解釋。各縣區可根據本補充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