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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中省郴駐資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關于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人員安置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人員(以下簡稱“涉改人員”)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關于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決定,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協調,分級分類,多渠道、多領域妥善安置涉改人員,確保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涉改人員安置工作,確保全市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順利實施和社會穩定。
(二)基本原則
1.依法依規,分類安置。嚴格依照《公務員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省人民政府關于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人員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市人民政府關于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人員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分類妥善安置相關人員。
2.平穩過渡,有序推進。把穩定作為保障改革順利實施的重要前提。安置過程中,應區別不同情況,準確執行安置政策。在人員安置過渡期,新增工作崗位,應優先安置涉改人員。涉改人員在待安置期間,級別不變,合規合理的待遇不變。
3.推進改革,重新“三定”。取消交通系統“六費”征收后,交通系統各部門職能發生了較大變化,必須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穩定推進交通系統的機構設置與調整,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各交通機構和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人員安置
(一)關于交通規費征稽管理人員安置
1.根據國務院有關政策,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原則,由稅務部門接收5名在編市交通規費征稽管理人員。
2.在交通系統內部安置。一是撤消市交通規費征稽所,組建市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轉崗安置交通規費征稽管理人員。二是結合交通大部制改革,轉崗到交通系統內部其他崗位安置。
3.市政府在其他部門通過各種途徑安置。
(二)關于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涉及人員安置
屬交通、公路等部門事業單位編制正式員工,按隸屬關系回原單位,由原單位統籌妥善安置。
合同制員工,依法依規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三)關于公路運輸管理費、水上交通規費征稽管理人員安置公路運輸管理費征稽管理人員,由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內部轉崗安置,加強道路運輸管理等工作;航道養護費、水路運輸管理費和水運客貨附加費征稽管理人員,由所屬海事機構內部轉崗,原市交通運輸管理所所屬的4名水路運輸管理人員,由所屬海事機構接受安置,加強航道管理和水上運輸管理工作。
(四)關于拖拉機摩托車養路費征稽管理人員安置
由市縣鄉公路管理機構內部轉崗安置。
(五)關于離退休人員管理
涉改單位離退休人員,原單位成建制劃轉的隨同其原單位成建制劃轉給新組建單位。非成建制劃轉的,按單位隸屬關系,由其主管部門確定接收單位。
(六)關于妥善解決涉改人員養老保險問題
凡未參加養老保險的涉改單位,從2010年1月1日起,統一納入社會養老保險,涉改單位及在職人員向社保部門繳納養老保險費,社保部門按時給涉改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養老金。
(七)關于人員安置配套政策
1.凡屬涉改單位人員,均參照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關于印發〈市公務員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市人事局《轉發〈關于辦理公務員提前退休手續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市人事局《關于成品油稅費改革人員提前退休問題的復函》和中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關于鼓勵公務員提前退休的暫行辦法》等文件執行,按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審批。不具備公務員(參照管理)身份的人員審批截止時間為2009年12月15日。
2.凡屬涉改單位人員,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可提前離崗,按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審批,審批截止時間為2009年12月15日。提前離崗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工齡連續計算,達到退休年齡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人員待遇。
三、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相關單位和部門要高度重視涉改人員安置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履行職責,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涉改人員安置工作。
(二)做好人員清查工作,制定實施方案。按照要求,凡2008年12月26日以后進入涉改機構的人員(在此之前已明文規定凍結人事關系的,從其規定),不得列為安置對象;交通、人事、編制、監察等部門,要對涉改單位的人員進行調查摸底,全面、準確掌握涉改機構編制、在職人員數量及組成基本情況,界定人員身份。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人員安置方案。
(三)嚴肅工作紀律。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置政策,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開展工作。嚴禁突擊進人、突擊提拔干部、偽造和篡改人事檔案等行為。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對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問題,要及時認真調查核實,對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切實維護穩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人員安置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提前做好應對預案;要建立并落實涉改人員安置工作定期報告制度,出現問題要及時上報。凡因工作不力,處置不當,引發不穩定和群體性事件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