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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法》精神,鼓勵支持和規范我市義務教育階段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經研究,現就促進我市義務教育階段民辦教育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1.充分認識加強民辦教育工作的重要意義。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事業,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體制改革、拓寬教育投入渠道、推進教育發展的重要力量,是促進教育資源合理配置、創新教育競爭機制,增強教育發展活力,擴大教育總量,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教育多樣化需求的重要途徑。要全面貫徹國家對民辦教育“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保證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2.營造有利于民辦學校教育發展的社會環境。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發展民辦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民辦教育的優秀典型,為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3.切實加強對民辦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以分管市長為組長,教育、發改、財政、人力社保、民政、國土資源,建設、國資、工商為成員的市民辦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突出問題。
二、深化改革,創新辦學體制機制
4.設置基本要求。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新建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具備獨立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舉辦者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辦學規模不少于24個班。民辦學校必須按相關法規進行審批及登記。
5.創新辦學體制機制。積極開放教育領域,吸引社會力量和民間資本進入教育事業領域,形成不同投資和舉辦主體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大幅提升教育公共品的供給能力。支持各類辦學主體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股份等多種方式辦學。鼓勵優質公辦學校通過各種方式參與、支持民辦學校辦學。探索委托管理等辦學形式。
三、加大扶持,落實教育公共政策
6.建立政府購買教育服務機制。以同類公辦學校生均教育事業費為基準,建立政府向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購買服務的經費投入制度,以落實教師社會保障政策,足額繳納教師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繳部分,以落實相應會計制度為前置條件,根據民辦學校在校生人數和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生均教育事業費的25%標準,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給民辦學校。上述經費由市財政按實列支。
7.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民辦學校依法享有公辦學校同等的稅費優惠政策。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性機構用于民辦教育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出資人將房產設備投入到民辦學校,不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契稅地方所得部分由稅務部門征繳后由本級財政給予返還。企業以稅后利潤在本市投資辦學的,其投資額對應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返還,全額用于辦學。
8.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統籌民辦學校布局,將民辦學校布點納入教育布局調整規劃,并與城鄉規劃調整和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做好銜接。國土資源部門在安排用地指標時,要確保民辦學校建設用地,以保障民辦教育用地需求。對民辦學校用地,可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鼓勵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民辦學校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的使用權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變。在規劃許可的前提下,民辦學校可以依法依規通過土地置換遷建、擴建學校,做大做強優質資源。各項建設規費減免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
9.實行補償教育、合理回報收費政策。落實政府指導價管理,對民辦學校舉辦學歷教育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學校在規定幅度內自主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提供服務和代辦服務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收取。
10.依法落實學生的扶助政策。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享受國家義務教育階段免費教科書、困難生資助等財政補助政策待遇。
四、師生為本,提高辦學質量
11.加大師資扶持力度。公辦學校教師經組織委派到民辦學校支教,其原有的公辦教師身份、檔案關系等均保留不變,同時享受民辦學校的應有待遇,支教期滿,可回原單位任教。
12.健全教師流動機制。堅持有利于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原則,完善全日制公辦、民辦學校教師的流通機制。公辦學校教師應聘到民辦學校任教的,其公辦身份保持不變,經簽訂聘用合同,工資由聘用學校出資財政,單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由民辦學校承擔,人事關系由教育局統一安排,原檔案工資作為調資、晉級、職稱評審、計發退休生活待遇的依據,退休時按公辦學校退休教師相關政策執行。在民辦學校任教的公辦教師,在聘期滿后,可回公辦學校應聘。在民辦學校任教年限視作教齡,工齡。
13.民辦學校可自主招聘老師。民辦學校要嚴把教師準入關,凡新進教師隊伍的,必須具有相應的學歷條件和教師資格。健全社會保障機制,凡取得相應教師任職資格,參加人事,并從事相應教育教學工作的民辦學校教師,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由民辦學校承擔。參照公辦學校教師績效工資標準,要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發放自主招聘老師工資,工資由民辦學校發放。教育局要加強教師資格管理,依法規范民辦學校勞動聘用合同。
14.推行教師人事制度。民辦學校必須組織自主招聘的教師參加人事,人事作為其參加職稱評審、社會保險、評優評先的前提。市人才交流中心具體負責民辦學校教師人事工作。民辦學校教師人事業務經費由市財政專項撥款。
15.民辦學校教師專業成長。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民辦學校教師納入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師培訓計劃中。民辦學校要按照當年生均公用經費的10%和教職工工資總額的3%足額提取經費,用于培訓教師和校長。民辦學校教師參加職務評聘、業務競賽、評優評先、教科研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享受待遇。
16.注重學生管理和教學效果的考核。民辦學校要遵循教學規律,完善教學管理制度,建立促進學生身心全面健康發展的有效機制。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真正做到依法辦學、規范辦學、誠信辦學。
五、防范風險,規范學校財務管理
17.依法明確責任。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依法受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學校資產。
18.依法加強財產管理。民辦學校必須依法規范法人資產管理,建立和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19.建立合理回報制度。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學校發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關費用后,在辦學有結余的前提下,經學校決策機構研究決定,并報教育局批準,可從辦學結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獎勵出資人。
六、規范管理,建設現代學校制度
20.加強管理,注重社會效益。要把民辦教育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探索建立健全民辦教育有效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民辦學校招生、教學、財務、安全等的管理工作。
21.建設現代學校制度。民辦學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完善內部運行管理機制。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
22.建立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民辦學校要加強董事會或理事會建設,其成員要由出資方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及社會人士代表等參與組成。有較多公共財政資金投入的民辦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應有教育行政部門委派的董事參與。全面推行民辦學校監事會或監事制度。校長由董事會或理事會提名,經教育局確認任職資格后由董事會或理事會聘任,并報教育局備案。保障校長依法行使職權,推進專業治理、專家治校。依法落實民辦學校招生、教師招聘、課程管理等方面的辦學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