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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金融業在經濟運行中的核心作用,推動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以下若干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于在我區正常經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
第二章大力引進金融機構
第三條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區(不含老城區)開設分支機構或牽頭創辦村鎮銀行,開業時一次性轉入財政性資金存款2000萬元,給予50萬元獎勵,用于金融機構網絡建設、添置設備、業務軟件開發等。
第四條對新設立注冊資金億元以上且能夠開業正常運營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給予10萬元獎勵。
第五條對新設立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且能夠開業正常運營的擔保公司,給予5萬元獎勵。
第六條股份制商業銀行新設立分支機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購買營業辦公樓,交納的契稅按地方留成部分獎勵;新建辦公樓,土地按照規劃給予成本價供地,出讓金超出掛牌價部分給予全額獎勵。區政府協助解決營業用房選址、租用。
第七條股份制商業銀行新設立分支機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從實現正常運營之日起,三年內繳納的所得稅、營業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額獎勵、后二年減半獎勵。
第三章鼓勵信貸投放
第八條新落戶金融機構開業一年內發放貸款超過2億元,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第九條當年對區工業貸款凈增加額高于上年5%以上的,給予2-10萬元獎勵。
第十條擔保公司,對當年累計擔保額5000萬元以上的,獎勵0.5-2萬元。
第十一條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按當年累計放貸1.5億元以上或“三農”放貸占總投放貸款80%以上的,獎勵1-3萬元。
第十二條鼓勵金融機構在金融產品、保證措施、信貸合作等方面加大創新力度,加強信貸投放額度,每年設立50萬元金融機構考核獎,用于獎勵綜合業績表現突出的金融機構。
第四章創優激勵環境
第十三條區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金融業發展的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設立區金融發展資金300萬元,每年從區財政預算安排支出,用于獎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支持經濟發展。
第十五條本意見所規定的獎勵資金,年終由金融辦、財政局共同組織考核驗收,次年年初報區政府批準后區財政統一兌付。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對省、市出臺的相關政策不予重復獎勵。
第十七條本實施意見由區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實施意見自之日起施行,凡與本實施意見有抵觸的,服于本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