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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企事業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在新一輪平安建設中深入推進“三大建設”的實施意見》部署和要求,完善我鎮大調解機制,更多運用調解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推進“平安漆橋”、“法治漆橋”建設,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現就我鎮深入推進大調解機制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深入推進大調解機制建設的重要童義。
當前,我鎮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社會大局總體和諧穩定。但是隨著改革不斷深化和社會轉型,社會矛盾糾紛出現許多新的情況,如不能及時有效化解,將嚴重影響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村、各單位充分認識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深入推進大調解機制建設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做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一)深入推進大調解機制建設是堅持科學發展的基本要求。科學發展觀是我們黨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指導思想的重大發展,是解決發展中深層次復雜問題的治本之策。堅持科學發展,必須重視和加強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正確把握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的可承受協調好不同利益關系,保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深入推進大調解機制建設是實現“兩個率先”的基本保證。緊緊圍繞“三大建設”的部署要求,整合社會資源,加強社會治理,提升工作實效,整體協調發展,創造更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推進我鎮新一輪建設和發展,必須認真貫徹我們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貫思想,加強調解工作,大量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深入推進大調解機制建設是建設“平安漆橋”的重要舉措。建設“平安漆橋”,不能只滿足于治安層面的平安,而要從社會政治穩定的高度來確定創建目標,提升創建工作水平。如果調解工作得不到切實加強,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積壓在基層,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民轉刑”案件,就會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因此,調解工作既是建設“平安漆橋”的基礎性工作,又是提升“平安漆橋”建設水平的重要舉措。我們只有堅持一手抓治安防控,一手抓矛盾化解,才能確保平安創建目標全面實現。
二、牢牢把握深入推進大調解機制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推進大調解機制建設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我鎮改革和發展目標,認真研究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規律特征,積極構建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政法綜治牽頭協調、司法行政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各方廣泛參與、多種手段綜合運用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逐步健全組織網絡、工作制度和保障體系,及時發現、控制、調處平等主體之間的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為實現我鎮新一輪改革發展目標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深入推進大調解機制建設必須堅持下列原則: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的原則;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原則;堅持便民利民、方便群眾的原則;堅持依法規范、科學運作的原則;堅持源頭化解、調防結合的原則。
(三)工作目標。
總體目標。通過深入推進大調解機制建設,全縣大調解機制得到不斷完善、創新和發展,逐步建立適應我國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發展變化,符合調解規律,具有時代特征、特色和較高效能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組織體系、工作體系、保障體系,各類社會矛盾糾紛和不安定因素得到及時化解,發揮調解工作在“平安漆橋”建設中基礎性地位和作用。
具體目標。(1)科學設置全縣統一的“大調解”領導和工作機構,理順管理體制,建立各項制度,初步形成網絡健全,運作規范、責任落實、保障有力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機制;(2)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水平和調解能力明顯提升,解決矛盾糾紛的社會自治功能不斷增強;(3)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法律規定的各項調解制度在我鎮建設管理中得到充分運用并相互銜接配合,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基本建立;(4)社會矛盾糾紛及時發現、控制、調處、預防能力明顯增強:做到“發現在早、化解在小”,群體性事件和“民轉刑”案件上升勢頭得到有效控制,信訪和穩定工作壓力得到有效緩解;(5)政府和國家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水平明顯提高,因決策失當和執法不公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明顯減少;(6)群眾法制意識普遍增強,自覺守法和依法表達訴求、依法維權成為絕大多數市民的行為準則,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成為群眾的主要選擇。
三、健全大調解組織網絡。
(一)理順大調解工作領導管理關系。
鎮成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綜治、司法、信訪、公安以及矛盾糾紛多發行業和領域的相關部門為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鎮領導小組組長由鎮分管政法的領導擔任,副組長由綜治辦主任和司法所長擔任。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由司法所長兼任主任,在鎮黨委、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具體實施。
(二)規范鎮(街道)調處中心建設。
鎮調處中心依托司法所設立,并應調配或聘用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由司法所統一考核管理.鎮調處中心承擔對矛盾糾紛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協調調度和督辦指導,直接調處或與有關部門聯合調處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等任務,同時,履行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職能。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訪、國土、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工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支持、參與調處中心工作,接受調處中心對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分流指派,根據職能獨立調處或聯合調處矛盾糾紛。鎮調處中心要依托人民調解組織,將調解工作向基層延伸,向行業滲透,筑牢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
四、完善大調解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糾紛排查和輿情分析制度。要建立多層次、多渠道、全覆蓋的糾紛排查和輿情分析信息網絡,使各級調解組織成為矛盾糾紛的信息點、社會輿情的匯集處、穩定和諧的監控站。要逐步完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和分析匯報制度,鎮每周、鎮每月組織一次糾紛排查分析,同時建立重大矛盾糾紛快報制度,增強糾紛預測預警能力,努力做到對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早發現、早調解、早預警、早處置,掌握調解工作主動權。
(二)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運行制度。一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的受理登記制度。鎮調處中心要設立糾紛受理接待窗口,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組織、各類人民調解組織,都應設有專門的糾紛受理接待場所,指定專人負責,對群眾要求調解和排查出來的社會矛盾糾紛統一受理登記并進行匯總梳理。二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調解管轄和分流指派制度。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要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類別,或直接調解,或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分流指派到有關部門、鎮、村和單位。三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制度。要對調解工作的程序、方式、時限、移送、回訪等環節做出具體規定,規范調解行為,提高調解效能。四要建立健全調解工作的檢查督辦制度。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處中心對村、企的調解工作,要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了解掌握調解進度和結果,對因排查調解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或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
(三)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配合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之間在程序、工作、協議效力確認和救濟措施等方面的銜接制度,積極推行在基層人民法庭設立“人民調解窗口”,在公安派出所設立調處室,使三種調解形成整體效能。二是建立健全人民調解拓展延伸的工作制度,積極做好輕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工作,推進人民調解與工會、婦聯等組織有關工作的對接,充分發揮工會、婦聯等組織在調解勞資、婚姻家庭糾紛和聯系群眾等方面的優勢。三是建立健全調處中心與有關部門工作協作制度,推進調處中心與紀檢監察信息互通、與信訪職能互補、與法律援助工作互動。
(四)建立健全調解更教育培訓制度。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給調解人員提出了新要求、新標桿。鎮要把對調解隊伍的教育培訓作為一項基礎性的重要工作來抓。通過集中培訓與日常培訓相結合、知識培訓和技能培訓相結合,理論學習與實踐鍛煉相結合等多種方式,提高調解工作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能,使調解人員做到能夠把握方針政策,熟悉法律法規,精通業務知識,掌握調解技巧,會預防、會調查、會調解、會制作調解文書等,真正成為調解工作的行家里手。要積極探索等級調解員評定和持證上崗制度.要在嚴格培訓專業調解員的同時,注重在矛盾糾紛多發的行業、領域中廣泛發展兼職調解員和志愿者,不斷充實、壯大調解員隊伍。
(五)建立健全考核和獎懲制度。一要明確工作職責,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及績效納入本鎮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發展目標考核體系,明確具體職責,實行“一把手”負責制。二要制定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考核辦法和標準細則,將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標具體量化,制定與考核結果掛鉤的獎懲措施。三要加強工作督導和檢查考核,實行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衡量地區、單位經濟社會發展和平安建設的重要指標。實行發生重大問題責任倒查制度,對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民轉刑”案件和群體性事件,要追究失職者責任。
五、加強大調解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深入推進大調解機制建設,是新形勢下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建設“平安漆橋”、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一項重要舉措。各村、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要把深入推進大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和戰略性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定期聽取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問題和困難,保證大調解工作順利開展。各、單位要樹立全局觀念,增強做好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責任意識,加強力量,保證本單位各項工作落實。
(二)加強宣傳工作。要大力宣傳調解工作在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宣傳調解工作的先進事跡和典型案例,利用多種渠道和途徑,宣傳和表彰為社會穩定和諧做出突出貢獻的調解組織和調解人員,努力讓更多的人了解調解、支持調解、熱心做調解工作,讓更多的人自覺選擇通過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積極營造調解和諧的社會氛圍。
(三)加強人員和物質經費保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一項艱苦的、復雜的群眾工作,必須要有人、財、物的充分保障。鎮要充分認識做好大調解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要切實解決有人干事,有錢做事的問題,多一分保障支持,多一分和諧穩定。要抽調得力人員進入調處中心工作,保證化解矛盾糾紛的一線崗位上有足夠數量、能力較強的工作人員。鎮黨委、政府要將大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落實大調解工作必需的經費保障。要落實調處中心辦公用房和辦公設備,保證大調解工作在我鎮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