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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林權證核發管理工作,規范造林綠化占地行為,提高全縣森林覆蓋率,現就林權證核發、管理等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林權證核發條件
(一)承包或流轉的荒山、荒地,屬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林地,林地權屬清晰,林地、林木不存在爭議;
(二)已經在承包或流轉的荒山、荒地上全面實施造林綠化,且樹木成活為每畝不低于50株(栽植模式為3*4米);
(三)自覺接受縣林業部門監管,加強林木管護,沒有出現毀林事件或者私自在林地內毀林起沙、起石、起土、開礦、建廠等問題。
林權證核發程序
依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林權證核發程序如下:
(一)申請。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集體所有林木和林地,由承包方向縣林業部門提出林權登記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林權登記申請書、申請表、法人身份證明、承包合同以及與合同相關村街村民代表大會或村委會會議材料等)。
(二)受理(5個工作日)。縣林業部門收到申請后,依法審查林權登記申請的相關材料,對于林權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對林權登記申請表填寫不準確、材料提供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補齊材料后重新申請。
(三)現場勘驗(5個工作日)
1.對已經受理的林權登記申請,縣林業部門要結合申請人和相關村街干部進行林地現場勘驗,并利用GPS準確定位,繪制1:10000的現場勘驗圖,經村(街)委員會蓋章確認后,作為林權證附圖。
2.縣林業部門對林權登記申請者承包或流轉的荒山、荒地范圍內的造林綠化情況進行現場勘驗。
3.縣林業部門對林權登記申請者承包或流轉的荒山、荒地范圍內的樹木成活率進行現場查驗。
(四)公示(30個工作日)。現場勘驗結果在林地所在村街政務公開欄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林權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的,縣林業部門應當對其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如異議合法有效,不予辦理申請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五)登記(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公示結果無異議的,縣林業部門應當進行林權登記,縣政府蓋章確權,然后發放林權證。
(六)歸檔保存(3個工作日)。核發林權證后,相關檔案材料(電子檔和紙質檔)由縣林業部門明確專人負責,及時歸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