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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商品混凝土市場管理,規范市場經營秩序,保證建筑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及上級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意見。
一、實施備案管理
(一)凡在我市范圍內從事商品混凝土經營的企業,應在供需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裝辦)備案。
(二)商品混凝土企業申請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驗后歸還,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后留存市散裝辦):
1.企業在姜經營登記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企業生產許可證及實驗室資質批文;
4.外市(區)企業須另提供稅務登記證和注冊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我市營業地稅務機關接受報驗登記的手續;
5.企業主要設備品種、數量、生產能力、年度生產和銷售計劃;
6.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
(三)已備案商品混凝土企業,對新業務備案只需提供供需合同。
(四)商品混凝土企業申請備案材料齊全的,市散裝辦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提供相關材料。
(五)建設、施工單位使用備案企業生產的商品混凝土,為退還有關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條件。
二、強化稅收管理
(一)外市(區)商品混凝土企業到我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二)外市(區)商品混凝土企業到我市從事經營活動,累計超過180天的,應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三)建設、施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稅收管理,凡購買的商品混凝土必須以正式發票在財務上列支。
三、加大監管力度
(一)商品混凝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1.未經依法批準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
2.超越法定范圍從事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活動的;
3.生產、銷售的商品混凝土質量不合格的;
4.違反有關規定,惡意競爭,擾亂商品混凝土市場正常秩序的;
5.違反有關規定,未按時繳納各種規費或逃稅漏稅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和混凝土泵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1.進姜不辦理市區臨時通行證、超載、非法營運、不按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以及其他不遵守交通管理規定的;
2.亂卸亂倒、跑冒滴漏、帶泥行駛、車容不整的;
3.在施工現場揚塵散塵、產生噪音污染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由市發改委牽頭,住建、公安、交通、城管、環保、稅務、工商、質監、建管等單位組成聯合執法組,對有關產品質量、環境保護、交通安全、市容衛生、稅費繳納等情況每季度進行一次聯合執法檢查。針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和突出問題,要逐一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和整頓規范措施。
(四)商品混凝土企業違法行為嚴重的,除依法處罰外,三年之內不得參與我市政府投資、公益事業等有關工程的建設。建設、施工單位不配合有關部門管理,或違反使用商品混凝土有關規定的,除依法處罰和追究行政責任外,所建工程不得評先、評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