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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法律服務所,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
今年是市委將法律援助工作列為全市改善民生“十大工程”之一的第二年。為進一步推動全區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貫徹落實2014年《市法律援助工程實施意見》精神,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實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省法律援助條例》精神,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對于扶助社會弱勢群體,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意義,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的法律援助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援助扶弱濟貧、維護公平正義的作用。
二、工作目標:
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全區全年辦理法律援助案件420件,援助率100%;全年無償接受法律咨詢3110人次。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區公證處、區法律援助中心必須完成區局下達的辦案指標和咨詢任務。(目標分解見附頁)。區法律援助中心全天候開通“12348”。法律服務專線。
三、保障措施:
1、補貼標準。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完成區局下達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指標的,每件由去年的50元起提高到100元,超出指標的每件獎勵由去年的100元增加到150元,法律咨詢一律免費不予補貼。
2、獎懲措施。凡完成任務指標,并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年終實行以獎代補,給予一定數額的現金獎勵;凡未完成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年終將實行一票否決制,不得參加評先創優;律師不參加十佳律師和知名律師等評比。
四、工作要求:
1、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必須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受理范圍。
2、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按規定提出申請,必須提供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并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出具經濟狀況證明。
3、凡法律援助案件必須由區法律援助中心統一登記、受理和指派。
4、特殊案件各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務所)可先行受理,然后到法律援助中心補辦手續。
5、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和受理原則上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6、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在30個工作日內承辦人必須及時按卷宗標準整理裝訂,并報送區法律援助中心存檔。非訴訟案件必須有談話筆錄、調解結果以及小結。
7、各單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和提供法律咨詢人次,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受理案件登記簿,法律咨詢登記表10月底前必須統一報送區法律援助中心存檔。
五、組織領導和監督措施
為有效推動全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開展,區法律援助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對全區法律援助工作進行組織領導和督促指導。領導小組每季度對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進行檢查,并將結果通報所在鄉鎮和單位,作為年終評先創優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