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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省、市信訪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信訪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二、市規劃局規劃監察科為市規劃局信訪工作職能部門,負責群眾來信、來電、來訪的登記、接待和處結工作。
三、信訪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分級管理原則,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范圍,及時承接和積極辦理信訪案件,按時上報辦理結果。堅持及時依法處理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認真做好來訪群眾工作,維護社會安定。
四、信訪制度
(一)定時、定員接訪制度。日常的接待來訪工作,由信訪部門定時、定員進行。接待來訪時一般應有兩名以上信訪工作人員同時在場,以保證接訪工作的順利進行。信訪部門受理的來信、來電,應做好登記呈送局領導閱批,并按照局領導的批示意見及時辦理。
(二)信訪登記和立檔制度。來訪人員應到規定的信訪接待場所,按登記要求進行登記,提出來訪內容,并耐心等待,按先后順序反映情況;群眾五人以上訪集體上訪應推選2—3名代表反映情況,否則,信訪人員可不予接待。信訪部門受理來信、來電、來訪情況,應設立專門檔案,分類妥善保管。
(三)逐級上訪制度。群眾上訪應逐級進行,凡因違法建設問題,來訪人應到市規劃局或市城建支隊上訪;凡因日照建筑間距糾紛或建設單位未按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圖紙施工的,可直接到市規劃局上訪;到市級部門上訪須持有市規劃局的《上訪答復意見書》。
(四)限時辦理反饋制度。立案受理的信訪案件應在二個月內辦理并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的可延長一個月。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時間辦結的,應提前向信訪人說明情況。
(五)領導接訪工作日制度。市規劃局建立領導接訪工作日制度,定期接待重要來訪。
(六)聯席會議制度。市規劃局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研究信訪工作,協調處理信訪疑難問題。對突發性集體上訪,應隨時召開會議研究處理意見。
(七)保密制度。信訪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為信訪人保密,不得將信訪人姓名、住址等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人,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辦理信訪案件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五、工作措施
(一)信訪部門對涉及本單位業務部門職責范圍的信訪件,可交有關部門協同處理,各業務部門應積極配合。
(二)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拆訟、行政復議、仲裁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不再受理,并應將有關情況告知信訪人。
(三)上訪人和有關單位對信訪部門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決定,應當遵守和執行。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請求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經復查,信訪事項處理決定正確的,不再處理;如確有錯誤的,由信訪部門重新處理。
(四)凡屬領導批示、市委市政府以上信訪部門交辦和轉辦、新聞媒介曝光的信訪案件,以及直接受理的聯名信和集體訪,應列為重要信訪案件進行專案處理,將處理結果于結案后10日內,書面向上級信訪部門報告。特殊情況未辦結的,應說明原因,隨時報告進度情況。
(五)對精神病人、傳染病人、嚴重酗酒者或影響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損害接待場所公私財務、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接待人員、攜帶危險品及管制器械者,不予接訪,并與來訪人、單位、監護人或所在地區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聯系,請求協助管制或帶離。
(六)信訪部門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案件和信訪信息,應在職權范圍內依法采取得力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和事態的擴大。
(七)信訪工作納入年度崗位目標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