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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鎮的村小撤并工作列入每年度的政府工作目標,由鎮教辦會同施教區的實驗小學和所在村按計劃組織實施。
二、撤并小學教職工的分流按42號文件精神組織實施。其中公辦教師由鎮教辦統一調配,代職人員一律解聘,終止勞動或聘用合同;代課教師原則上也予以解聘,按規定辦好養老保險和給予一次性補貼。
對解聘的代職員和代課教師,鎮教辦、所在施教區的實驗小學了和鎮勞動社保所要積極做好其再就業的推薦工作。
三、撤并村小的資產處置原則上以置換的形式進行操作
1、資產清理由鎮教辦牽頭,會同財政、審計、村鎮辦、相關的實驗小學和所在村進行登記造冊,并對資產進行審計和評估。
2、教育教學的設施、設備等各種可動資產劃歸所在施教區的實驗小學使用。
3、校舍房屋等不動資產的產權歸所在施教區的實驗小學,其處置的辦法為優先轉讓給所在村,或以公開拍賣、租賃的形式進行。
4、土地則以出讓或租賃的形式與校舍房屋不動資產一并處理。土地收益由所在村和所在施教區的實驗小學按6:4的比例進行結算。
5、有關拍賣轉讓和租賃的方案必須事先報鎮黨委、政府研究同意后,由鎮教辦具體負責實施,并須經分管領導審核和黨政主要領導審批同意。
6、對并鎮之后撤并的村小和尚水轉讓、租賃的村小按此文件執行;并鎮之前的則按原合同執行,合同到期后,按本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