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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鎮區的統一規劃管理,美化全鎮道路景觀,提高全鎮的建設水平,根據《市城市規劃條例》、《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及區的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依照《鎮鎮區規劃》確定的鎮區道路原有商業用房及新鎮區建設的各類門面房裝修均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原有商業用房或新建用房進行門面裝修的,須提前向鎮市鎮辦、村鎮辦申報,同時提供門面裝修裝飾申請表及裝飾方案,經鎮有關部門現場踏勘同意后,有村鎮辦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四條沿街、道路的房屋門面裝修的外形、尺度、色彩應當協調,招牌位置、尺度應當盡可能統一,所用文字規范、圖案美觀、文明大方。
第五條沿鎮道路的門面裝修不得改變原有建筑物的立面效果。
(一)立面裝飾形式、色彩應與鎮區道路景觀及建筑物外立面協調。
(二)店牌、店招不宜遮擋建筑物立面的特色裝飾細部。
(三)建筑物邊續界面上的掛牌式店招,其高度及外挑距離必須統一。
(四)招牌外挑高度不得大于1米,招牌底部離室外地面的凈高度不得小于3米。
(五)沿鎮區道路房屋門面裝修工程的臺階、平臺、櫥窗、建筑裝飾物等不應超出原建筑紅線范圍。懸挑部分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外挑寬度不得超過1米。
(六)鎮區商業街沿線餐飲、休閑娛樂等場所允許設置垂直燈箱,形式以霓紅燈為主,設置數量一般不宜超過兩塊,其形式和高度應統一布置,燈箱頂部不得超過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離地面不小于3米,燈箱外綠離建筑物外墻最大不得超過1.5米,同時支架必須予以隱蔽處理。安裝空調應嚴格按照環保、安全等要求,門面上禁止安裝室外機。
(七)裝修工程應采取防火及環保材料,在施工過程中安全、文明施工。
第六條凡不符合規劃要求及擅自進行門面裝修、擅自懸掛店牌,影響城市景觀的,由鎮城管中隊責令其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并可處以經濟處罰,同時,追求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的關責任。
第七條本規定由鎮市鎮辦、村鎮辦負責解釋。各村(居委)開發區參照執行。
第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