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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范圍
二、整治任務
(一)拆違拆舊拆破:拆除沿街兩側違法、臨時建筑;拆除占壓道路紅線的建(構)筑物;拆除低矮破舊、影響市容的建(構)筑物。拆除后,符合重建要求的可按程序申報,但建設之前不得再搞臨時建筑和破墻開店。
(二)建筑整飾:對沿街保留建筑按市統一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整飾出新,體現整體風格品味。
(三)廣告整治:拆除沿街違章及影響市容的廣告和招牌,按設計要求采用新工藝、新材料設置出新,達到規范有序、美化市容的效果。
(四)亮化建設:實施夜景亮化建設,設計亮化方案,逐戶落實實施。其中公共部位的亮化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五)綠化建設:沿街所有閑置地塊按規劃設計要求進行綠化。違法和破舊建筑物拆除后不宜再搞建設的,一律搞綠化;拆除后待建的,先搞臨時綠化;臨街有條件的單位均應按要求拆墻透綠。
(六)人行道建設:道路紅線與沿街建筑之間未規劃搞綠化的,必須按規劃設計要求鋪設統一規格的人行道板與公共人行道相銜接。
(七)桿管線整治:沿街兩側目光所及范圍內各類破殘零亂的桿、管、線,由產權單位和設置單位負責清理、規范設置。
(八)圍墻改建:凡內部綠化及景觀狀況較好的單位沿街非建筑實體部分,統一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透空柵欄,實行綠地景觀資源共享。所有建筑工地統一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實體圍墻。道路紅線外影響觀瞻的地塊,按規劃設計要求設置景觀圍墻遮擋。
以上各項整治的公共部分由市政府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具體實施,其他部分的具體工作要求和內容,將以任務書的形式通知沿線各有關涉及整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實施。
三、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列入拆除的違法建設、過期的臨時建筑和廣告招牌,限期自行無償拆除;未經規劃部門批準破墻開店的,一律封閉恢復原貌。逾期未實施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和封閉,拆除物殘值抵算拆除費用。
(二)列入拆除的合法建筑,拆除后的地塊按臨街建筑規劃要求可以重建的,如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產權單位可以直接辦理手續進行建設;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土地面積較小且整體性較強不宜分割的,由國土部門組織評估、補繳土地出讓金后,按規劃設計要求進行建設;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拆除后的地塊面積相對較大且又相對獨立的,由國土部門組織評估后,進入市場掛牌,如原使用單位摘牌的,可按成交價下浮5%給予優惠照顧。拆除的合法建筑,由原產權單位重建的,按認定的道路紅線內的拆除面積,在建設時沖減等面積的建筑規費。凡拆除后按規劃要求不能重建的,土地權屬不變,待按整治要求建好圍墻和綠地后,按認定的面積補償等面積的建筑規費。拆除居民個人合法房屋按拆遷政策予以補償,土地由市政府收回重新規劃使用。對沿街嚴重影響市容、需大面積拆除搞綠地或其它建設的,按拆遷政策予以補償,土地由市政府收回。
(三)凡沿街按規劃要求需建設的項目(建筑整飾、圍墻、綠地、亮化、鋪設人行道板等),一律由建筑物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屬單位投資實施。對沿途住宅小區,凡屬商品房性質的一律由原開發單位負責實施和投入;單位集資房和出售給職工的房改房,由原產權單位負責實施和投入;企業改制剝離的房改及未房改的房屋,仍由原產權單位負責實施和投入;行政事業單位的房改房仍由原單位負責實施和投入;沿街多產權的辦公、營業用房,原則上由原開發單位負責實施和投入,或各家共同出資,委托物管單位或明確一家牽頭實施。其中,涉及人行道板的鋪設(道路紅線與建筑物之間部分),由沿街單位、門點出資,原則上由建設部門統一代建;對一些任務較大的單位,經批準可按設計標準自行組織實施。按規劃不需要鋪設道路紅線與建筑物之間人行道板的,建設公共綠地,由沿街單位負責管護,不得出現毀綠現象。
(四)政府規劃控制預留給特殊單位今后建設的地塊,這些單位必須按整治要求拆破拆舊,并按規劃設計要求先進行臨時綠化、美化;如不實施的,由市政府調整規劃收回土地另行安排整治和建設,今后也不再審批給原控制預留的單位。
(五)沿街亮化設施由產權單位按設計要求負責建設和維護,實行單獨排線,安裝專用電表,亮化用電價格按生活用電標準執行,由各產權單位給付。其中重點建筑、景點亮化要與路燈控制中心相連接,實行集中程控控制,所需費用由相關產權單位和個人承擔。
(六)桿、管、線整治一律由權屬單位負責實施和投入。
(七)所有整治建設項目,產權單位必須規范建設程序和實施行為,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出施工圖,選擇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
四、實施時間和項目安排
整個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時間為年7月1日一年6月30日。
在已實施開放大道(路大橋至南新河橋)、(東路立交橋一機場路)、的基礎上,7月份起再實施路(東路立交橋一廣場)、路(青年路一路)、中路《路一馬路》等3條街道的綜合整治工作,其他街道待后分批組織實施。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市區街道綜合整治工作在市區城市建設整治會戰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每條路均成立專門班子,明確實施的責任主體。縣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道路整治工作。涉及整治任務的各部門和單位要抽調精干力量,成立專門班子,慎密安排,扎實有效地開展工作。市區各級黨政組織和市各相關部門對所屬地域和所轄單位的整治工作任務實行包干責任制,切實加大落實力度,及時協調解決矛盾和問題。監察、公安、工商等執法部門要為整治工作保駕護航,創造良好的整治環境。凡有整治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均必須按照下達的任務書要求,服從和支持整治工作,顧全大局,克服困難,按期保質保量完成整治的各項任務。
(二)廣泛宣傳,造濃氛圍。充分發揮輿論推動和新聞監督的作用,大力宣傳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發動廣大市民積極支持和參與;報紙、電視要開辟專欄,跟蹤報道整治活動的開展情況和實施進度,對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先進典型給予褒揚,對工作不力的予以曝光,以形成強烈的氛圍。
(三)嚴格督查,獎懲兌現。市區城市建設整治會戰指揮部對市區主要街道沿街綜合整治活動實施專項督查考核和行政效能監察,定期檢查通報整治任務完成情況,并將整治任務完成情況與部門單位的年度工作評優掛鉤,與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年度工作實績考核掛鉤,以切實增強各級各方的責任意識,推動綜合整治各項任務的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