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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主體
(一)本意見所稱的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共同責任,是指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及各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是轄區內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的主要責任主體,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包村工作隊是直接責任人,各相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的共同責任機制的主要責任人,經辦人員是直接責任人。
(三)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公安、監察、發展改革、財政、經貿、農業、林業、環保、交通、公路、水利、工商、電力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把好審批關口,共同遏制違法行為,及時做好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預防和查處工作。
(四)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下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對上級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二、職責分工
(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通過將所轄行政區域分等定級,劃片包干,責任到人,組織國土資源所、村建辦、林業站、包村工作隊以及村干部等加強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動態巡查,對本轄區內新發生的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發現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聯合執法隊對該違法建設進行強制拆除。
(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查處違法用地和非法采礦行為,應積極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對違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予以強制拆除或取締;同時,負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的指導,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鄉(鎮)的動態巡查工作進行督查。
(七)城建部門負責對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巡查執法,會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拆除違建等工作。
(八)監察部門負責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法執紀和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部門在查處土地違法違紀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的要求,依法依紀追究違法建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九)公安機關負責對群眾舉報涉嫌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和國土資源部門移送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對涉嫌犯罪的違法當事人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為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工作提供保駕護航;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當事人應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規定趕赴現場協助執法并依法從嚴處理。
(十)工商部門負責對工商登記情況進行檢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對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不得給予登記。
(十一)農業部門負責對占用耕地進行固化地面(剝離耕作層)的畜牧、家禽、水產養殖、食用菌種植場所建設等涉農項目破壞耕地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的涉農項目不得批辦,不得發放農業補貼基金;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及時對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的耕地破壞情況進行鑒定,并參與對違法用地復耕的督促和驗收工作。
(十二)畜牧獸醫漁業部門負責牽頭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對在畜禽養殖禁建區內新、擴、改建畜禽養殖場的查處工作。
(十三)林業部門負責對使用林地項目的前置審核,未獲得《省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林業部門初審意見》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辦;對非法征占林地、毀壞林地、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公路部門負責對在省道兩側15米、縣道兩側10米、鄉道兩側5米范圍內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國土、城建部門予以配合。
(十五)水利部門負責對河道水利設施、河道兩側堤岸內預留土地實施監督檢查;對占用河道兩側堤岸內預留土地進行非農建設的違法用地行為進行查處,不得批準使用。
(十六)供水、供電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非法采礦項目不予辦理用水、用電手續,已供電、供水的要主動清理;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國土、城建等部門告知屬于違法行為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停止供應。
(十七)發展改革、財政、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協同做好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執法查處工作。
三、工作制度
(十八)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聯動機制,由政府統一組織,各職能部門和單位協同配合,經常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共同遏制和查處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十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案件早發現制度,組織包村工作隊、村干部開展日常性的動態巡查工作,確保巡查不留死角,及早發現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村干部發現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后,應立即制止并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后續處置工作。
(二十)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聯席會議制度、信息互通制度、工作協調制度等,進一步明確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共同開展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行動,堅決遏制違法用地及違法建設行為。
四、責任追究
(二十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未能按本意見第五條至十七條規定履行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責任,或者對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工作不支持、推卸責任等,縣人民政府將對責任單位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
(二十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或對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通報批評:
1、各鄉(鎮)人民政府因組織不力,對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沒有及時處理,對相關部門的查處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責任甚至阻撓、限制查處工作的。
2、行政村未在3日內發現并制止本轄區新發生的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對其違法行為未能制止且未在3日內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沒有配合相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
3、國土、城建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職責造成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4、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的工作人員等行為,接到報告后沒有依法處理或未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立案調查的。
5、供電、供水部門接到書面告知后,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停止供電、供水的。
6、省、市垂直管部門派出機構對縣政府的誡勉談話置之不理的或拒不執行的。
(二十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或對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效能告誡:
1、各鄉(鎮)人民政府因組織不力,對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沒有及時處理,經誡勉談話后,對違法行為仍未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改的。
2、行政村未在2日內發現并制止本轄區新發生的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對其違法行為未能制止且未在3日內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沒有配合相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3、公安機關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依法進行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的工作人員等行為沒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符合追究刑事責任條件的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立案調查,導致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4、國土、城建等行政執法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查處職責造成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事實繼續擴大的。
5、供電、供水部門接到書面告知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停電、停水,造成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案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十四)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應當依法移交公安或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的,由監察部門或檢察機關依紀依法查處。
(二十五)在一個年度內,村級國土資源和規劃建設環保協管員對新發生的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不立即勸阻并向鄉鎮政府報告,且達到以下情形的,由原聘任單位依法給予解聘:1000人口以下行政村漏報或瞞報2起;1000人口以上行政村漏報或瞞報3起。
五、其他
(二十六)本意見適用于對縣轄區范圍內的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執法共同責任的追究,涉及國家和省、市、縣重點工程的,另行規定。
(二十七)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