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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圍繞海關總署修訂《出入境尸體骸骨衛生檢疫管理辦法》在實際工作中執行的困難與疑點及解決提升方式進行探討,為今后相關法律法規的制修訂提供意見建議。分別針對入出境尸體、骸骨的定義,尸體、骸骨承運人資質,尸體、骸骨入出境提交材料,事故現場的衛生處理及尸體能否直接隨船出境等問題,從法律法規中尋找執行條款與實際做法進行辨析。暴露出業務文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滯后性與解釋不充分的問題,需要相關部門盡快組織聯合修訂,規避因文件漏洞產生的業務風險。
關鍵詞:尸體棺柩;入境檢疫;后續處置;
1事件概況
2018年5月27日,巴拿馬籍滾裝船“PATHFINDER”輪靠泊太倉港某對外開放碼頭,午后辦妥入境檢疫手續后開始裝卸作業。當晚20:30許在作業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受害日籍船員在船艙內指揮倒車時被另一名日籍員工駕駛的集裝箱卡車不慎擠壓碰撞,被夾在掛車集裝箱前部左側和船艙柱子之間。太倉市急救中心醫務人員趕到現場實施搶救時,確認受害者已經死亡。5月27日至5月30日,根據船方要求,死者遺體由太倉市殯儀館收殮于冷藏棺內,暫存于涉事船舶一集裝箱內,期間未移送入境。6月1日,涉事船公司與死者家屬向各主管部門提交了書面的事故處理報告和處理意見,決定將死者遺體火化后以骨灰形式帶回日本妥善處置。6月11日,死者遺體在太倉市殯儀館完成火化。骨灰由家屬帶回日本。
2處置措施
5月27日20:55時許,太倉海關接船方報告發生意外事故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開展臨時檢疫。檢疫人員在現場120急救人員確證當事人已經死亡后,第一時間對死者生前健康狀況開展排查,通過詢問生前工作同事、查閱健康檢查資料、船舶醫療記錄等,初步排除死者攜帶檢疫傳染病風險。檢疫人員及時將現場檢疫工作情況向局領導和上級部門做了匯報。5月30日,長江航運公安局蘇州分局太倉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認定受害者因顱內損傷死亡。根據家屬提出要將遺體運回日本的初步意向,太倉海關當日即派員按照《入出境尸體、棺柩、骸骨衛生檢疫查驗規程》(SN/T1320—2010)相關要求,對棺柩、尸體實施了檢疫查驗,確認棺柩包裝密封無滲漏、無異味,無病媒昆蟲、寄生蟲[1],同時對尸體入境過程實施現場監督。現場檢疫查驗合格后,太倉海關及時出具了《尸體/棺柩/骸骨入/出境檢疫證書》。
3問題與討論
迄今為止,太倉海關(原太倉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已先后處理了7起國際航行船舶交通員工死亡事件。結合本案例實際處置過程,太倉海關對海關總署的《出入境尸體骸骨衛生檢疫管理辦法》(海關總署2018年238號令附件70,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展開了學習和討論[2],對本案例反映的一些具體問題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3.1關于入出境尸體的定性問題
對本案例受害者尸體的定性結果,決定了適用《管理辦法》對應的入境申報材料。《管理辦法》第三條將入出境尸體、骸骨劃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以殯葬為目的的入出境尸體、骸骨,二是入出境及過境途中死亡人員的尸體、骸骨。根據上述類型的不同,《管理辦法》第五條與第九條分別提出了不同的材料申報要求。《管理辦法》對于入境還是過境雖然沒有明確條例說明,但根據“入境”對應第五條和“過境”對應第九條的原則來比較,不難發現第五條(三)要求提供的“出境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機構簽發的死亡報告或者醫療衛生部門簽發的死亡診斷書”這一材料的針對性和限制性很強,明顯用于描述在境外另一國死亡人員的尸體,且需要從另一國出境并經國際運輸至我國入境的行為。若本案例套用“入境”這一條的材料,則需要出境國家,即船籍國巴拿馬方面簽發的死亡報告或者死亡診斷書,顯而易見不切實際。“過境”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3]沒有明確解釋定義,但通常認為是通過中國國境線。本案例尸體在存活時已通過中國國境線,但尚未進入中國內地。尸體的性質算作在過境途中發生死亡這一點判定,不存在法理和邏輯性硬傷。結合本案例實際情況,該船員系外籍船舶在港期間因故死亡,不屬于以殯葬為目的的入出境尸體,應當視為“入出境及過境途中死亡人員的尸體”,按照《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要求提交材料辦理入境手續。
3.2關于尸體、骸骨承運人資質的問題
《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間接要求了出境尸體、骸骨應當由國務院殯葬主管部門認可的從事國際運尸服務單位負責運輸。《管理辦法》第十條則明確規定從事運送尸體、骸骨入出境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務院殯葬主管部門準予從事國際運尸業務的證明文件。另一方面,民政部、海關總署等八部委于1993年的《關于尸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民事發〔1993〕2號)中規定[4],今后凡由境內外運或由境外內運尸體和殯儀活動,統一由中國殯葬協會國際運尸網絡服務中心和各地殯儀館負責承辦。對比《管理辦法》規定的承運人范圍,八部委《關于尸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提出的承運人要求更符合實際工作需要,并具有現實可操作性。本案例中,船方人委托了中國殯葬協會國際運尸網絡服務中心成員單位(上海市龍華殯儀館)承擔尸體入出境業務,但限于受托方的業務量、地理位置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實際操作是由太倉市殯儀館承擔了將死者遺體自外籍船舶移下后臨時保存在當地殯儀館,再轉送上海市龍華殯儀館的具體操作。這一操作過程符合八部委《關于尸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的要求,但也暴露了中國殯葬協會國際運尸網絡服務中心成員單位存在的數量少、業務多、信息不透明給口岸檢疫工作帶來的困難。另外本案例中死者被定性為過境途中死亡人員,那么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其國內段承運人是否還需要具備《管理辦法》要求的國務院殯葬主管部門準予從事國際運尸業務的證明文件,抑或是可參照《關于尸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中提及的各地殯儀館例如太倉市殯儀館也能承辦,這是個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3.3關于尸體、骸骨入出境提交材料的問題
《管理辦法》第十條要求尸體、骸骨入出境時,應當提供運送尸體、骸骨入出境的單位的法人證書或者工商營業執照及國務院殯葬主管部門準予從事國際運尸業務的證明文件等資料。由于本款的條文中沒有明確行為主體(應當是死者人,或是運尸服務單位),在實際操作中一旦人與運尸服務單位之間因為商業利益關系出現矛盾時,會出現運尸服務單位拒絕提供而人也無法取得上述材料的尷尬局面,反而將執法機關莫名地卷入了雙方的商業糾紛中。本案例中由于上海市龍華殯儀館拒絕向委托方提供上述文件,死者人只能通過查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網絡信息系統提供了運尸服務單位的有效工商營業執照注冊信息,另提供了八部委《關于尸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結合既往慣例來推定上海市龍華殯儀館具備國際運尸業務資質。當前,國務院正在大力清理提供不必要的證明的問題、總署也提出推進檢驗檢疫單證電子化工作原則的相關要求,應考慮盡快廢除提供此類材料的要求。
3.4關于事故現場的衛生處理問題
事故現場存在死者血液、體液污染環境的問題,但基于以下原因,太倉海關未對事故現場采取衛生處理措施:一是船員死亡性質尚未定論。公安部門雖已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但限于客觀實際條件,不能對本次事故是屬于意外還是刑事案件的性質做出判定,其描述死亡原因用語為“顱內損傷”,并建議船方應妥善保護現場以供復驗。二是規避破壞現場證據。事故船舶注冊為巴拿馬籍(適用于巴拿馬的法律法規),死亡船員與肇事者均為日本國籍,此次事件涉外屬性較為突出,不排除該輪返回日本后,日方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重新勘察的需要。三是實施處理的必要性不充分。實施衛生處理的出發點和目的是為了防止尸體攜帶檢疫傳染病情況下的傳入風險[5-6]。通過前期流調,可以判定死者生前無攜帶檢疫傳染病的風險,不存在符合處理指征而必須實施衛生處理的情況。據此,太倉海關向船長通報了不予實施衛生處理的方案,船長表示理解并接受了上述方案。
3.5本案例中尸體能否直接隨船運離的問題
本案例的死亡船員,在到達入境口岸時仍是活體狀態,且至死亡時始終停留在船上。按照船舶已完成實施入境衛生檢疫的說法,那么至少可以認為該輪可視為已入境(國境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號)中關于入境的解釋,是指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進入中國內地。那么在本航次中,該死亡船員始終停留在靠泊于我國開放口岸碼頭的外籍船舶上這一狀態,同時沒有向邊檢部門申請辦理入境下地手續,綜上也可認為死者未入境(內地)。如果在本案例的處置初期,將死者尸體定義為并未入境,該例意外事故則視為在境外發生,在中國法律并不適用的情況下,直接隨船運離的做法理應可行。太倉港在過去幾年也以同樣方式處置過多起航行期間外籍船員死亡事件。另一方面,經對死者生前健康排查,確認無攜帶檢疫傳染病風險,若采取將尸體棺柩存放于船舶并隨船返回日本的方式,從執行條件與程序來看顯然更加簡化與便捷。在本案例中,太倉海關始終從維護口岸健康安全的角度嚴格執法,綜合死者健康情況、事件發展進程、口岸處置條件等,以過境途中發生死亡來定性,在面臨本案例涉外屬性較強的情況下圓滿完成處置,事件各方最終均能認可處置結果。但本案例發生條件及性質的特殊性,一定程度暴露出法律法規在某些情境下執行與解釋的不充分。為規避此類業務風險再次出現,不妨在機構改革的深度推進期,多部門聯合修訂完善在用法律法規及釋義,為一線執法人員提供對應的明確執法依據。
參考文獻
[1]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SN/T1320—2010入出境尸體、棺柩、骸骨衛生檢疫查驗規程[S].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2010.
[2]海關總署.出入境尸體骸骨衛生檢疫管理辦法[M].(2018).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Z].國家主席令[2012]57號,北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6-30.
[4]民政部等八部委.《關于尸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民事發[1993]2號).
[5]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S].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S].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作者:張軼愷 黃堅輝 黃瑋 單位:太倉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