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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多年的發展,當前我國日益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對深化我國國有企業改革、推動我國高科技企業發展、構建我國成熟的資本市場都發揮著重大的作用。隨著產權交易在國企改革、外資并購、科技成果產業化、民營經濟發展等領域的需求不斷增長,我國產權交易市場正醞釀著新一輪發展高潮,但目前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還面臨著諸多急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發展所面臨的問題,力求對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的規范和發展提供有效的對策和建議。
一、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發展問題
(一)相對于其他市場,發展依舊相對落后,嚴重影響資本市場整體功能的發揮。隨著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當前在我國對產權交易市場屬于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初級資本市場這一定位認識正在確立,這一市場定位的層次高、運作范圍廣,可充分發揮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但是,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基本是以證券市場為主,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相對薄弱,尚未與證券市場、銀行體系的運作連接起來。
(二)產權交易市場上買賣雙方力量懸殊。現在情況基本上是一邊倒向買方市場,進場轉讓的企業產權資源豐富,而受讓的投資者資源稀缺,二者比例極不平衡,在全國相對活躍的產權交易市場賣價與買家的比例都要達到10:1,其他地方賣家與買家的比例甚至都在20:1到50:1之間,買賣雙方嚴重不對稱,配對撮合成交的可能性很小。
(三)交易機構設立過濫,各地人員素質、服務水平差別大。當前,產權交易在行業整體方面處于無序狀態,危害了產權交易行業的總體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缺乏全國總體布局觀念,許多地區內交易機構重復設置,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
(四)產權交易機構相關的專業服務還很不到位。這直接導致買賣雙方往往要通過長時間的接觸、談判才能達成交易,大大降低了產權交易成交的效率。只能有少量項目可以獲得投資方的青睞,產權交易市場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與財力收集到的項目,卻由于成交率低而無法獲得相應的回報,積極性受到很大挫傷。
(五)監管機構缺失,相關配套法規有待完善。在監管機構方面,目前,我國并沒有設立全國性產權交易監管機構,這可以說是產權交易市場未能健康順利發展的一個關鍵性問題。從監管法規來看,政府出臺了許多規定對產權交易進行監管,使得交易監管有了更加詳細的依據,但這些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尚需進一步的實施細則和解釋。而對于產權交易這種政策性非常強的市場,更是需要政府從政策上、法律上給予其明確的定義。在法律建設方面,至今還沒有一部全國性的企業并購的法律,各地雖出臺了一些有關產權交易的法規、政策,但不夠全面,也缺乏統一性和權威,不利于區域間的交易。
二、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現存問題的成因
(一)產權界定不清晰。企業產權界定不清晰,產權出讓時利益關聯不正常,出讓價格和決策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不是正相關,往往是不相關或者是負相關,就會導致產權交易中的權錢結合、暗箱操作,造成國有資產“有形”或“無形”地流失。
(二)政府行政主導。我國各地產權交易市場一般是由各級國資管理部門牽頭,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等籌建的,組織機構被烙上明顯的政府機關色彩,組成人員也大多來自政府公務員,這就導致了有些產權交易所不是充當撮合產權交易的中介服務機構,而是利用政府特權強行成交,依靠政府職能大搞審批。
(三)信用體系缺失。信用體系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信用制度是否健全、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有效性如何,失信、違約的責任是否真正得到追究,是影響產權交易成敗的基礎因素。目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還不牢固,遠不能適應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的需要。社會信用信息征集系統,信用中介機構還處于起步階段,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還得不到有效的歸集和準確的評估,產權交易機構往往無法得到客戶的真實信用狀況,從而做出準確的決策。同時,失信懲罰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征信法制建設滯后,在這樣一個信用環境下,產權交易的開展必然受到制約。
(四)中介機構素質不佳
產權交易市場需要專業中介機構的介入,而我國中介評估體系、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整體狀況不盡如人意,對能否準確及時地揭示產權交易的價值和風險影響很大。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不斷增強,相應的產權交易也會逐漸發展到以規范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為基礎的市場約束,這就對經紀人、會計師、律師等的從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應該說,與國際標準相比,目前無論在會計、審計,還是在相關中介服務的水平、行為規范和誠信方面,我國還存在較大差距。
(五)全國性市場難以形成
我國各地產權交易所一般是從上到下,以中心城市為基礎自發籌建的,各自都有自己的組織系統和服務范圍,按照各地自行制定的產權交易暫行規定進行運作。由于受傳統體制條塊分割和部門分頭管理的影響,各地產權交易所也被按地方或行業割裂開來,沒有形成全國統一大市場,阻礙產權的跨地區跨行業流動,不利于社會資源最優配置和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
三、規范與發展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的建議
(一)健全市場網絡體系
產權交易市場體系是產權交易市場的延伸和發展,是由各種不同類型、不同功能的市場形成的有機整體。因此,必須按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市場網絡體系。首先,我們要建立全國統一開放,并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大市場。其次,要在形成一個全國統一的大市場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層次化的網絡體系。再次,組建全國產權交易協會,實行行業自律。最后,在產權交易市場建立中,在實現縱向層次化的同時,還要根據產權交易對象的性質建立各種不同類別的交易市場,以實現交易市場專業化。
(二)規范市場運作機制
在產權交易市場體系的建立當中,如何構建規范有序、權責明確的運作體系是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建設中十分關鍵的環節,必須按市場經濟要求合理劃分政府、市場與企業之間的運作。政府不能替代產權交易市場,但產權交易市場也不能缺少政府的支持。我們應該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聯系與交流,讓政府部門及時了解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動向,充分認識產權交易市場的重要性,對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給予鼎立支持。而對于企業而言,企業作為產權交易主體,應在充分自主的前提下進行產權交易,根據企業自身需要決定交易方式,實現產權價格充分市場化。
(三)暢通信息傳導體系
從我國目前產權交易的情況來看,企業產權交易處于一種區域性狀態,缺乏系統性與組織性,信息不對稱,信息交換難,異地交易難的現象十分突出。因此要健全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必須首先建立產權交易信息傳導體系。首先,應該讓政府在產權交易傳導中起宏觀指導作用。其次,要建立完善市場傳導系統。這可以通過建立和完善全國性的產權交易信息網絡、建立產權轉讓信息庫、實行交易所會員制等方式進行。再次,必須充分重視與發揮新聞系統的傳導作用。最后,企業作為產權交易的主體,在產權交易中的傳導作用也不容忽視。
(四)完備市場監督體系
首先,要完善法律監督體系。產權交易法律監督體系主要包括規范產權交易主體行為的法律、規范產權交易主體行為的法律、規范交易市場管理方面的法律等等。要加快立法進程,當前應盡快加強財產基本法和產權交易法的立法步驟,通過立法未規范產權主體和產權交易行為,保證產權交易體系建設在法律化、規范化的軌道下運行。
其次,要完善經濟監督體系。經濟監督體系主要由審計、財政、金融、工商、稅務、物價、計量等部門組成。它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對產權交易進行必要的監督,以維護良好的經濟和社會秩序,保證產權交易有良好的外部環境。實踐證明,經濟監督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執法監督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面。
最后,要完善社會中介監督體系。市場中介是政府與企業聯系的媒介,它同時服務于政府和市場主體,是市場體系運行不可缺少的重要條件。要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產權交易體系,就必須大力發展各種市場中介組織,發揮它們的服務、協調、公證和監督作用。
產權交易市場應與一批誠信可靠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建立合作工作網絡,為并購投資者提供服務,同時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建立誠信經營的市場秩序,維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以更好地服務于產權交易活動。
(五)完善市場配套政策體系
首先,明確產權主體,實現國有資產人格化。明確產權交易主體是產權交易順利進行的首要條件,只有真正主體到位,才能做到真正有人對國有資產負起責來,避免在產權交易中的無謂的損失和浪費。因此,必須明確企業產權交易主體,把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開并按市場經濟的要求,確立產權交易主體。
其次,要多培養專業人才。產權交易涉及多種學科,專業性強,復雜程度高,擁有投資、管理、會計、法律等多種領域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人才是成功的關鍵。有關部門應加快培養和吸引一批擁有專業資格的經紀人才、拍賣師、資產評估人才、會計師等加入到產權交易中來,組織好各類人才的選拔、培訓、認證、考核工作,努力造就一批精通產權交易業務的專業人才隊伍。
再次,要協調相關職能部門。產權流動是要素的整體流動,涉及部門多,程序復雜,要求各相關職能部門通力合作,做好服務。例如由國資委牽頭,由財政、工商、監察、人事、體改、稅務、土地規劃、財政、房管等部門組成聯席辦公會議,定期召開,及時協調解決產權交易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組織各相關職能單位進場辦公,在產權交易市場實行一站式服務,減少環節,加強服務,提高產權交易效率。
最后,要制定有利于產權交易的財政政策。首先,要理順國家與企業間以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政關系,形成合理化的利益格局,以增強企業活力。其次,財政部門要加強產權交易收益的管理,對國有企業產權交易收益應全額納入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并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下,將產權交易收入優先用于增補企業資本金、加強技術改造等方面。再次是制定優惠的稅收政策,鼓勵國有企業進入市場進行交易,有效地盤活國有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