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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一稅制
“土地國有”的具體措施除有償征用土地外,主要還有征收“單一稅”。孫中山“單一稅”的土地思想早期主要是受米爾(JohnStratMill1806-1876)、亨利•喬治(HenryCaosge1839-1897)思想的影響,中期主要是受達馬熙克(AdosfDamaschke)、單•威廉(W•Sehsameis)思想的影響。按照亨利•喬治等人的學說,實施單一稅之所以可以廢除個人對于土地的所有權,實現土地國有,是因為地價不過是資本化的地租,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購買價格。因此,當單一稅付諸實施,地主必須依照所定地價“將土地上之地租”全部“充公”,并且“把將來地租的增價收歸國家”。土地私有權也就在事實上化為烏有,不復存在。以上思想具體實施分三步走:
第一步,“核定地價”。由土地所有者“自由上報”地價,國家將它“載入戶籍”,“所報之價即為核定之價”。孫中山認為,地價自由上報,所有者也不敢兒戲,因為價報高了,“繳稅加重”,報低了,“國家照價回收”,同樣要吃虧,故“所報地價不患不公平”。
第二步,“照價征稅”,“漲價歸公”。政府按照上報地價征收一定比例的地價稅,并自定價之時起,地價如有上漲,上漲部分“完全歸公”,即土地的增值部分不再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三步,必要時“按價贖回”。因經濟發展需要,如修筑鐵路、公路或其他公共場所等,國家“按照業戶稅契時之價格”照價收回。國家擁有了土地的所有權,也就擁有了土地的最終使用權。
2孫中山土地思想的內涵
孫中山的土地思想是將亨利•喬治的土地理論,達馬熙克和單•威廉的理論以及他自己的“自報地價”、“漲價歸公”、“收益共享”等思想融合進去,形成獨特的他自己認為適合中國國情的思想體系。
2.1土地所有制實行雙軌制
由于土地所有權是產權的核心,故他主張應由國家占有,而使用權則由國家許可歸私人所有。我國現行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與集體所有(即公有制),承包權、經營權歸私人所有,這一制度與孫中山的土地國有思想是一脈相承的。
2.2土地可以自由買賣
孫中山允許土地買賣,并預言在一個時期內買賣還將頻繁。他提出“土地之買賣,必涉于官無從欺匿”,“有交易止以原價歸賣主,而其增價屬國家矣”,以此來限制投機、壟斷。
2.3解決城市及近郊土地,而不針對農村
城市的發展必將導致城市及近郊地價的不斷上漲,為防止地主從買賣中牟取暴利,孫中山認為必須采用土地國有下的地價稅。這樣既可杜絕土地私人占有而出現的城市“炒地皮風”,防止社會問題出現,又可以用地價稅來增加國家的收入,發展社會福利。
3孫中山土地思想的局限性
3.1土地并非完全國有
事實上,不管孫中山土地國有的調子怎么高,民國時期土地所有制依然沒有大變,而是出現了國私兩制并存的局面,土地私有仍然占絕大部分。雖然“照價納稅、漲價歸公”看起來有其強制的一面,但在地租占有上,漲價也不完全歸公。在廣州市試行的《廣東都市土地稅條例》第31條載明土地增價稅率如下:土地增價在10%至50%范圍內者,課稅10%;增價為50%至100%者,課稅15%;增價為100%至150%者,課稅20%;增價為150%至200%者,課稅25%;增價超過200%者,課稅30%。實際上,這只是對漲價土地征收累進稅,其稅率遞增幅度明顯低于地價的增長幅度。由此證明,孫中山等人事實上己經承認了地主對部分增值地租的占有權,從而說明“漲價歸公”并不能導致土地私有權的完全喪失。
3.2土地思想實踐困難
首先,單一稅難以實施。在近代中國,地租形態基本上仍為實物地租,因此任何人企圖在中國實施單一稅,都將不可避免地面臨這樣一種麻煩:即無法處理實施單一稅與實物地租的矛盾。其次,相關措施操作困難。“自報地價、照價征稅、漲價歸公、照價收回”很難做到客觀、公正。比如:若土地處于城鎮繁華地段,被“征用”是可預見的,土地所有者一定自報高價,即使眼前稅賦較高,但“照價收回”的預期收益遠遠大于稅賦的支出;相反,若處于城郊偏僻之處,即使土地肥沃,耕作產值很高,但較長時間內“不被征用”也是可預見的,因此,土地所有者一定自報低價,以減輕稅賦。
再次,容易造成腐敗。“自報地價、照價征稅、漲價歸公、照價收回”的工作需要一個強大而十分公正的執行機構及十分清廉的工作團隊,稍有不慎便容易“官地勾結”,造成腐敗。廣州市試行的《廣東都市土地稅條例》規定,土地所有者要在每年的規定日期上報土地“最新”價格并更換地契,按地價上漲幅度相應調整上繳稅率。若“官地勾結”,官方透露土地在近期是否會被收回征用,土地所有者可根據此信息調整上報的“最新”價格,從而獲取超額收入。
最后,阻礙了土地的自由流轉。孫中山的想法是:允許土地按照土地所有者自報的價格自由買賣流轉,漲價部分歸國家所有。假設當初的“自報價格”都是土地的真實價格,然而,“經濟人”的行為總是“有利可圖”的,土地出售者總是希望出讓價高于真實價,他會等到更換地契時自報一個相對較高的價格再出售;相反,購買者總是希望用較低的價格購買土地,理性的購買者能預期到出售者的行為,所以,希望在下一輪自報價格之前達成交易。如此,買賣雙方的沖突必然會阻礙土地的自然流轉。
4孫中山土地思想的借鑒意義
孫中山用土地國有思想的積極主張來反對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宣揚民主思想、國有觀念和公共意識,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時勢變遷,孫中山先生的有償使用土地的理論尤其土地增價歸公的主張,對當今中國特別是當前土地出讓、流轉和樓市調控仍具借鑒意義。
(1)目前,我國各地普遍推行土地批租出讓制,各級政府盡管在短期獲取了數量可觀的地租收入,但從長期來看,假設預收5-10年期的地租,政府就失去了巨額的新增的土地級差地租。這不僅不能做到土地增價歸公,而且使不少地方政府“寅吃卯糧”,最終影響社會發展。因此,若政府能通過有力的手段建立一支高效廉潔的行政執法隊伍,那么孫中山“自報地價”以及每年更換地契、重新申報地價、核定稅率的想法,就能很好地解決上述問題。
(2)我國土地是國有壟斷資源,私人可通過政府的公開招標、拍賣,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使用權限為70年)。由于土地是稀缺資源,“炒地皮風”不可避免,一定出現如孫中山所預見的土地“所有者”無償坐享地價上漲帶來的巨額利潤,而造成社會貧富懸殊。針對這種現象,可按孫中山“土地之買賣,必涉于官無從欺匿”、“有交易止以原價歸賣主,而其增價屬國家矣”的設想來限制投機。土地流轉必須按照當初契約價格進行交易,漲價部分歸國家所有,國家保留隨時“照價收回”的權力。這樣“炒地皮風”自然就被遏制了。
(3)地價漲引發的樓價瘋漲是近年來最熱門的話題,為遏制房價持續上漲,國家樓市調控政策頻頻發力,從“國四條”到“提高首付比率”,再到“征收房產稅”,樓市依然堅挺,直到“限購令”,才使得近期房地產市場似乎出現降溫跡象,但始終“降溫不降價”。其實,調控樓市和治理泛濫的洪水道理一樣,根本的治理辦法應是“疏”而非“堵”?!岸隆敝荒芙鉀Q眼前的燃眉之急,并非治本之法,若“堵”得不當,將來洪水沖垮堤壩,則會造成更嚴重的危害!因此,“限購”并非根本的樓市調控之法。筆者認為,對樓市調控可借鑒孫中山“漲價歸公”以及征收“增值稅”的思想,比如,國家對出賣房產的增值部分征收高額增值稅,使炒房者無利可圖,并將取得的豐厚收入用于建設公租房,這樣樓市自然就“降價又降溫”了。
作者:張云華宋劍奇單位:寧波大學威海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