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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跨境電子商務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由于跨境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個新興的領域,在該領域內還沒有明確的法律進行約束,尤其是在知識產權的治理方面,沒有有效的約束制度。本文在此基礎上進行研究,首先提出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在治理方面所面臨的困境,然后從根源性、現實性以及理念性三方面分析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治理困境的成因,接著從政府層面、跨境電商平臺層面、知識產權權利人層面、民間集體力量層面、治理主體的多元相互合作分析突破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治理困境的路徑,以期能夠為未來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治理奠定良好基礎。
關鍵詞: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治理困境;
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治理困境的出現
隨著跨境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其所涉及到的知識產權逐漸錯綜復雜。從內容上來說,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范圍在不斷擴大,比如說專利、商標、版權等都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這些很容易引起一些不正當的競爭。從服務形式上來說,跨境電子商務所涉及到的服務領域有很多,而這些領域有些是進行服務貿易,而有些則是進行商品貨物貿易,這樣所涉及到的知識產權既有有形的產權,又有無形的產權。從跨境的法律擴張度上來說,由于進出口貿易雙方之間的法律標準不一樣,對于進口產品來說很容易產生一些境外產品域內沖突,對于出口產品來說則很容易產生一些境內產品域外沖突,而這些沖突都是不可避免的。從主體關系上來說,跨境電子商務可以是賣方與買方直接進行交易,也可以是買賣雙方之間通過第三方中介平臺進行交易,這樣所交易的主體就會涉及到多方面的知識產權角色,具體來說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中主體角色如圖1所示。在跨境電子商務多種交易模式中涉及到的主體角色眾多,因此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主要是假冒和盜版問題。銷售盜版的產品是一個較為簡單的侵權問題,而知識產權責任分擔問題則是一個爭議較大的知識產權問題,針對此類的問題只有通過司法的途徑才可以解決,甚至還有更惡劣的商業問題,這些都導致跨境電子商務之間出現知識產權的治理難度,從而產生一些治理難題。究其原因一方面政府,尤其是海關部門在跨境電子商務方面大力推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但是效果甚微,仍然存在較為嚴重的侵權現象。據2016年海關的數據統計顯示,在該年度中總共采取了將近20000次的保護措施,所涉及到的商品達到4205萬件,主要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一些知識產權侵權問題。與此同時跨境電子商務之間所存在的侵權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比如說阿里巴巴在2016年度就清除了將近3萬多家涉假賣家。另一方面隨著中國對知識產權的不斷重視,在專利的授權量以及商標的申請方面已經連續多年第一,但是由于中國自身在知識產權治理上的能力有限,不能夠很好的實現其治理能力。在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管理中,企業要能夠為產權的審批等提供足夠的資源,但是對于一些中小型的跨境企業來說,由于自身企業能力的限制使得企業管理者沒有足夠的知識產權治理意識。比如說亞馬遜網站為了抵制侵權現象的產生,強制下架一些可能存在產權糾紛的中國平衡車產品,由于跨境電商企業在境外問題處理渠道上的不合理,導致大量的產品積壓,從而影響產品的銷量。此外許多境外大型的電商企業不斷的意識到知識產權治理的重要,并采取相關措施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治理,比如說建立打假聯盟、統一侵權規則、共享知識產權黑名單等,這些雖然能夠起到一定的知識產權治理效果,但是美國政府對此卻不 完全認同。再加上亞馬遜采取的不適當強制措施過于強硬,并沒有給跨境電商企業留下抗辯渠道,這樣很容易使正當的知識產權治理轉變為惡性的商業競爭,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跨境電子商務發展。
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治理困境的成因
(一)根源性原因對于知識產權來說,其具有非常明顯的地域性,必須要采取法律手段進行確認和保護。同時,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要遵循屬地性原則,這也就意味著其內容必須要符合當地法律,從而確保其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主權。所以,不管是何種情況,在某個屬地內的知識產權只能夠在該法域內得到保護,不能夠在法域外得到保護,除非該知識產權在國際公約的約束范圍內。當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特別是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知識產權在不同國家以及地區之間的流動性明顯增加,因此其希望得到保護的范圍也不斷擴展。對于我國產品來說,其知識產權希望能夠在境外得到保護;同樣,國外產品的知識產權也希望在我國得到保護,這種需求跟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保護之間就不可避免的存在沖突。所以,國內外專家和學者提出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引進網絡或者其它先進技術,降低知識產權中地域性的約束。不過在具體應用過程中,知識產權所屬國家的法律如果不進行修改,那么無論電子商務如何發展,其保護的地域性都不會受到影響。隨著時間的推移,跨境電子商務涉及的范圍以及環節越來越多,由于不同國家法律的不同,導致其貿易中的沖突越來越多。實踐表明,不論是有形產品,還是無形產品或者服務,其在跨境電子商務中都會面臨知識產權保護中地域性的問題,出現監管沖突或者漏洞。特別是技術貿易以及軟件等無形產品,其跨境傳輸或者服務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很難進行界定,再加上其傳播速度非常快,使得其知識產權很難得到所屬法域外的保護,進一步加深了跨境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的沖突。
(二)現實性原因跨境電子商務在經營中還存在很多的知識產權糾紛,究其原因主要是由兩方面因素導致的,一方面,雖然已經制定了知識產權政策和法律,但是技術創新實踐短、變化多,很難對未來技術的發展趨勢進行預測,這樣所制定的法律永遠會落后于技術更新的速度,再加上制度的制定本身就是一個需要多方商討才能夠確定的條款,所消耗的時間長,導致在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中有許多的法律條文內容不明確,不符合當前社會的發展形勢,尤其是自貿區等一些新型外貿形式的出現更是加劇了滯后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知識產權法律技術上還存在一些客觀性的影響因素,比如說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互聯網專利申請問題等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在具體的實踐中盡管充分的尊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和技術,但是受市場環境的影響,政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還是比較傾向于電商巨頭,這樣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難度。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涉及到的范圍很廣,涵蓋多領域、多國家,因此需要各國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合作,但是由于目前在司法等方面各國之間都有不同的內容和標準,這樣所制定的法律也是不相同的,很難起到統一協調的作用,導致整個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推進困難。比如說在立法上,國際本身就沒有統一的標準進行約束,再加上各國家的法律都是滯后的,導致制定的法律很難實現統一。雖然各國期望能夠達成統一的標準,但是由于看法和角度等的不同,很難制定出統一的法律條文,也就談不上進行統一的協調治理,同時立法的不一致性影響了司法和執法程序的進行。總之,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技術創新已經成為企業競爭的核心競爭力,知識產權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由于各種現實性的原因使得整個知識產權陷入治理困境。
(三)理念性原因在跨境電商交易中一個重要的目標就是要求具有高效性和公平性,其中公平性主要是為了平衡各利益相關者雙方的利益分配關系,從而保證跨境電商領域的競爭秩序,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因此從短期的角度出發,效率與公平之間可能會產生一些沖突,這些沖突的出現使得在治理過程中程度不同,評價標準也不相同,而跨境電商平臺能夠有效的實現風險控制和管理正是沖突的具體體現。除此之外,跨境電商交易雙方也會受到效率與公平所帶來的沖突。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自貿區經常會進行大量海外代購行為,這些行為增加了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沖突,并對跨境電商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此外“小額交易”跨境電子商務的出現也對邊境知識產權的監管提出了挑戰。當前知識產權監管過程中主要存在一些執法問題:一是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進出口的有形貨物知識產權沒有進行事前申報,這樣在海關系統上無法查到相對應的知識產權,也就很難發現某些商品的侵權行為;二是一些小額貨物都是通過快遞或者是郵政等方式進行運輸和流通,由于海關監管人員數量上和能力上的限制,不能對所有的直郵方式下的貨物進行全面監管,這樣就會導致許多知識產權侵權產品流入到國際市場中;三是跨境電子商務具有境內外兩頭復雜的特點,由于境內外對知識產權的規定和標準不同,海關在進行監管時對侵權的數量、程度等無法確定,也就增加了海關監管工作的難度;四是數字化的產品雖然也進行跨境交易,但是其并不屬于海關監管的范疇,這樣海關無法對數字化的產品實行監管權力;五是知識產權管理標準不統一,對于在我國進行轉運的貨物來說,其最終的目的地并不是國內,這樣對于該貨物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主要取決于各國海關的管理標準,而由于標準不統一,我國海關在進行監管時也無法確定該貨物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突破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治理困境的路徑
(一)政府層面健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由于在跨境治理過程中知識產權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這些特殊性的問題并沒有在《草案》中涉及到,比如說侵權問題的處理、跨境責任的認定等,這些問題由于各國家之間標準不同在法律制定和治理措施上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還需各國政府之間進一步的協調和溝通,從而明確相關法律條文。具體來說在健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上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著手進行:填補法律空缺。現有的法律雖然能夠對跨境電子商務領域進行有效管理,但是由于跨境電子商務的特殊性,現有擬定的法律還存在一些空缺,針對這些空缺,要在公平理念的指導下進行不斷的完善,比如說按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經營理念、贏利因素等的不同對電子商務企業進行合理劃分,然后根據企業性質的不同合理規劃其職責,規定其是否需要履行網絡服務商所制定的“避風港”原則,從而有效的解決在跨境電子商務中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同時針對目前跨境電子商務中,一些無形商品在進行貿易和流動過程中的法律方面進行規范和約束,并為這些企業提供對應的法律保護,構建一個完善的知識產權治理機制。提升效率。治理的效率決定著最終治理的效果,因此在進行跨境知識產權治理時要注重效率。具體來說可以通過簡化治理流程、白名單和事后審查等多種方式提升治理時的效率,同時在治理時還需要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保證整個治理過程的透明化,以便所有的人員都能夠對跨境知識產權治理工作進行監督,從而保證消費者和知識產權爭議雙方的合法權利。體現公平。要想實現公平原則就需要在知識產權治理時進行反壟斷監管,這樣既可以在跨境電子商務治理時有效防止大型的跨境電商利用自己的實力進行知識產權的濫用,還可以有效的防止通過虛假投訴來影響電商企業的正常運營。此外在進行治理時還需要與國際上的相關條文進行接軌,這樣可以與國際間的知識產權強國之間達成共識,從而提升我國在知識產權治理時的地位。加大知識產權方面的管理舉措。加大知識產權的管理舉措,主要是從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方面進行著手,在事前管理中采取措施盡最大可能的減少沖突的發生,在事中管理中能夠針對所出現的沖突快速采取措施解決問題,在事后管理中能夠加大對相關跨境電商的獎懲力度,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事前預防減少沖突。要想事前減少沖突發生,可以通過與跨境電子商務雙方企業和國家簽訂相關法律條文,從而保證在法律約束上的一致性,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還可以采取的措施有:首先,采取區分制管理。知識產權在形式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有形貨物,一方面是無形貨物,針對這兩種形式的不同在管理和立法上可以采取區分制。其次,還需要在現有的基礎上建立知識產權權利人系統,并在系統設計時增加黑名單和白名單人員,同時在跨境電子商務中進行信息共享。最后還需要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和培訓,這樣在進行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時能夠降低知識產權糾紛的產生次數,一旦出現爭議,也可以指導相關人員采用正確方式解決問題。 事中沖突快速有效解決。如果發生知識產權沖突,最為有效的解決辦法就是加強國內外的相互協調,保證在制度和管理上的一致性,這一方面需要各國政府之間能夠相互合作,通過海關和相關機構上的聯合行動,對涉及到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問題進行共同處理,從而保證治理的有效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還需要利用司法機構縮短糾紛處理時限,在必要的狀況下,還可以借鑒國際私法的作用解決知識產權地域性的問題。事后加大獎懲力度。在解決完糾紛問題之后為了防止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還需要在事后加大獎懲力度。具體來說可以構建企業知識產權誠信管理體系的建設,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進行定期的考核,如果企業能夠通過考核,就需要采取相關的獎勵制度,保證企業能夠長久保持,而對于考核不通過的企業,則需要進行懲罰,以鼓勵企業能夠很好的進行知識產權管理。對于侵權人員除了要按照相關的法律制度進行懲罰以外,還需要將其違法信息進行公開,取消其在跨境交易中的便利性,加大對違法企業的審核力度,從而約束企業行為。
(二)跨境電商平臺層面知識產權自治的擴展。在整個發展歷程中跨境電商平臺為了適應時代特點不斷的進行知識產權風險防范措施的改進和升級,一方面能夠盡可能多的采取相關措施取得知識產權,并對這些產權進行合理的保護,另一方面也不斷的跟進侵權形式的保護模式,即從原來的事后防御治理模式逐漸發展為事前的預防監控模式,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整個的發展過程中由于技術的不斷進步和平臺的不斷完善,許多大型的跨境電商都開始逐步的進行轉變,并結合自身的發展特點和國家的制度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并對平臺上的電商進行管理,這樣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平臺電商和交易方之間的合法性,促進了“私人執法”現象的發展。比如說阿里巴巴在知識產權管理時就采用了該方法。阿里巴巴首先聯合境內外利益相關者和監管機構共同參與到知識產權規范制定中,然后結合自身發展的特點出臺了知識產權自治規則體系,并結合在阿里平臺上各個電商國家的特點和法律進行綜合考慮,有針對性的調整知識產權規則體系中的內容,這樣通過私人執法的作用實現了對不同國家、不同電商進行了有針對性的知識產權治理,從而保障了在跨境交易過程中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和自由性。監管和自律并重。在進行交易監管的過程中能夠根據地域性和國際性的不同進行合理協調,堅持靈活治理和監督救濟機制并存的管理原則,對參與交易的雙方進行權利保護。而作為電商平臺,除了要能夠堅持協調作用以外,還能夠發揮自己的職能,對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進行合理認定,對于存在弱勢的群體進行保護和扶持,從而在不同程度上對知識產權進行監管。在自律方面,除了要能夠保證整個平臺知識產權體系的公平和公正以外,還需要保證所制定的規則具有良好的中立性和有效性。比如說平臺需要根據跨境電商領域發展的特點進行規則體系的建立,并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進行體系健全和完善,從而降低在事前發生知識產權沖突問題,而在事中電商平臺還需要對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責任和程度進行合理判定,快速處理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并防止惡劣影響的擴大,在事后的過程中還需要對整個侵權事件的處理問題進行透明化公開處理,以保證各個處理程序的公正性。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層面加強權利管理。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想加強對權利的管理主要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著手:第一,可以對自身的知識產權進行直接管理,這也就是說自身即是賣家,從而在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中進行知識產權的貿易。第二,可以對賣方進行綜合性的授權,允許賣方能夠在跨境交易中進行知識產權的使用;第三,就是授權賣方作為方進行知識產權產品的銷售。不管是哪一種的知識產權管理,其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自身的利益。同時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利用各種方式和利益相關方進行知識產權的取得、使用和維護。積極推進私力救濟。在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產品具有流動性和成本的特點,可以繼續采用當地的法律對跨境電子商品的知識產權進行限制或者是按照國際統一的標準進行管理;針對可能存在的糾紛困境,強勢的權利人可以利用自身的強勢制定出符合未來發展趨勢的治理體系,或者是在橫向、縱向上強化自身的競爭優勢,然后以此影響弱勢的競爭方,比如說中小型的跨境電商,從而降低其在交易中的競爭能力。對于弱勢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來說,自身能力弱,如果僅靠自己的能力進行知識產權的維護所需要消耗的成本是巨大的,這樣就會造成成本大于收益的現象。
(四)民間集體力量層面民間力量就是指行業協會、商會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這些機構或者是團體的存在能夠幫助弱勢利益相關方增強自身的力量,從而對抗知識產權較為強勢的一方,同時這些團體或者是機構還能夠成為整個跨境電商領域中的協調者和監督者,能夠對知識產權電商企業之間的知識產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如果在進行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治理過程中陷入困境,可以充分的調動這些民間力量。一般來說行業協會在跨境知識產權問題治理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能夠起到幫助作用。行業協會本身就是一些跨境電商企業組成的團體性組織,其成員都是領域內企業,需要遵循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制度和標準,也需要按照統一的標準建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和行為規范,因此一旦產生一些知識產權問題,能夠采取合理的措施解決糾紛;另一方面能夠起到監督和約束的作用。
(五)治理主體的多元相互合作對于跨境電子商務在交易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來說具有復雜性和特殊性,而且所交易雙方主體的身份都是多重化的,因此對于我國來說,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呈現一種碎片化的發展態勢,而我國要想突破這一困境,首先需要各個主體層次之間能夠實現自理,并與社會上的機構進行協同合作,實現多元化治理,這樣通過多元化的治理過程能夠將社會機構、各國政府、知識產權的使用者、權利人等有機的結合在一起,實現合作共贏的局面,同時在深入合作的過程中還能夠彼此之間進行監督和制約。比如說跨境電商平臺之間的協同合作既能夠保證各平臺在交易過程中對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措施的一致性,實現資源的共享,還能彼此監督,一旦出現糾紛問題,能夠協調其他力量,快速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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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煒 馬曉 單位:鄭州大學西亞斯國際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