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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要守住魂,才不會“魂飛魄散”,治國也要守住魂。對于現代文明國家而言,這個魂就是“法治”。中華封建社會傳統的治國方略,直至清末基本是以“法律儒家化”為魂。[5]但是,隨著列強入侵,清末國門大開,憲政思想引入華夏,法治與人治之爭成為中國近代歷史上至為重要的主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一個嶄新的社會主義國家屹立于世界東方,從此開啟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大門。六十余年的風雨兼程,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從一窮二白、百廢待興走向全民富裕的光明之路。在這一進程中,“法治”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國人視為治國的靈魂。這一治國的靈魂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的神圣性
法的神圣性,表現為一國政府和民眾對于法的信仰和敬畏。在伯爾曼看來,“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終極目的和生活意義的一部分”,“在任何一個社會,法律本身都力促對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6]在伯爾曼看來,“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他指出,法的神圣性需要通過四種要素表現出來的,分別是: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這四種要素賦予法律價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強化了民眾的法律情感:權利與義務的觀念,公正審判的要求,對適用法律前后矛盾的反感,受平等對待的愿望,忠實于法律的強烈情感及其相關物,對于非法行為的痛恨,等等。”[7]以法的儀式為例,對國旗的宣誓,培育的是國民意識;裁判的儀式,樹立的是司法在整個社會的權威。通過諸如此類的儀式,法的神圣性被確立下來,并喚起人們把法“視為生活終極意義之一部分的充滿激情的信仰”。[8]在當前,法律的神圣性面臨種種挑戰。法律不被信仰的法律文化,其根源何在,是需要我們今后認真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二)人權至尊性
人權至尊就是人權至上。“法治實質因素中首要的和最重要的是確保基本權利。自由和平等、人的尊嚴及其各種表現,以受到保障的人權為形式,構成了法治傳統的典型因素。”[9]我國已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這標志著我國人權發展已經走上法治的軌道。人權至尊性,就是“以人為本”,一切從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出發。人權不是自動產生的,是經過人類對自身命運的把控過程中逐漸培養的觀念。“人權只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得到人們自覺的尊重,及在有人抵制的情況下得到真正肯定的實行,人權才有了真正的意義。人權要求的是它在法律權利上的地位。只有在現實生活中確立了有效保證貫徹的法律,人權才進入了自己的王國。”[10]“今天,在普遍渴望安全、希望得到強有力的支持的社會里,人權代表‘最低的道德要求’。其目的是要求在一片虛弱和無望的海洋里找到一個安全島。”[11]習在新一屆中央政治局常委見面會上的演講中提到:“我們的人民熱愛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穩定的工作、更滿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會保障、更高水平的醫療衛生服務、更舒適的居住條件、更優美的環境,期盼著孩子們能成長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黨和政府對國人最具體人權的尊重,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本質。換言之,執政黨和國家“要為公民受益而存在”[12],即“立黨為公,執政為民”。
(三)公權受限性
法治社會的基本特點是,一切國家權威都受法律和司法的約束。在一個法治國家中,政府權威必須受到限制,以維護個人自由。一切有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只能在得到授權時才能采取行動,這種權力只能由法律賦予。這種權力常常只能用于保障個人的自由,除非法律授予他們干涉個人自由的權力。[13]公權的受限,只能通過兩個途徑來實現:一是分權,二是監督。在法治的框架下,權力的分配不可能過于集中,其目的是防止集權。并不集中的權力,如果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會使權力如脫韁野馬為所欲為。
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理論與實踐的結晶
法治理念是指法治的理性化觀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指導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思想觀念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的結晶。
(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理論基礎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理論基礎是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自成體系、一脈相承的理論。這一理論體系決定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具體要素,即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和精髓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原則是“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憲法法律至上”;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內容是“堅持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社會主義法治的政治基礎是“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保障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只有堅持這樣的理論基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才不會偏離社會主義性質,才能真正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才能順利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實踐基礎
在實踐層面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來源于我國以及其他國家的法治實踐經驗與教訓。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經歷了許多曲折,也取得了巨大成就。這期間,“”中的法律虛無主義給中國社會帶來的災難性破壞,對國人法治理念的培育起到反面教材的作用。而蘇聯的解體,蘇共喪失領導權,更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沒有法治,就沒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繁榮與發展。同時,我國改革開放后的成功實踐,則從正面印證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中國得以真正確立并逐漸成為全民的共識。當然,政府以及民眾都是從看得見的日常生活中體會和培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例如,2003年的孫志剛事件促使國務院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出臺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使全國人民進一步強化了憲法至上的理念;又如2012年楊達才事件,成為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深入試點的助推器,使全國人民進一步強化了對權力進行監督的理念;再如新一屆黨中央領導集體以“打鐵還需自身硬”的宣示,向世人又一次發出了中國共產黨亦在法治的框架下活動的信號,進一步強化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通過法治實踐,國人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得以進一步強化,法治水平進一步提高。
三、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弘揚
世界上法治的模式千差萬別,但法治精神卻具有普適性。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繼承了人類法治智慧的精華。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是當前以及今后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有利于更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里涉及到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與理念的關系問題。社會主義精神作為治國的靈魂,具有相對穩定的品質。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會因人們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換言之,法治理念可以有個性化的理解。然而,如果法治理念過于多元化,又不利于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這時,法治理念的起碼底線就是法治精神。例如,要保障人最低限度的自由、平等和對彼此的包容,就必須通過契約和協商解決社會矛盾。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還有利于民族精神的繼承和發展。德國法社會學家薩維尼認為法律體現著民族精神。法律就像語言、風俗一樣,具有“民族性”,它“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民族的壯大而壯大”,當這一民族喪失其個性時,這個民族的法也就趨于消逝。[14]也就是說,法律在維護民族精神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功能。即便是現代化的中國,法治也有維護傳統倫理文化的功能。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這實際上就是我國傳統文化中關于“親親相隱”原則的承認和保護,從此被告人家屬有權拒絕“大義滅親”。這對于維護家庭成員間的相互信任,保障家庭這一基本社會細胞的穩定非常有利。如果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不能尊重中華傳統倫理道德,那么中華民族就可能以“法治”的名義消亡。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培育合作協商的美德
合作的美德包括:能容納不同的見解和折衷妥協,能忠于大多數人決定的事項,并毫無保留地接受“法治國家”的制度。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并系統論述了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這必將有助于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渠道,有助于黨和國家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有助于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有助于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色和優勢。在筆者看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更重要的價值還在于能夠培育全民優雅的政治美德,使公民與執政者之間、公民相互之間的競爭、相處更加真誠、更多些理解和包容。這種和諧的社會關系的建立,正是法治社會所需要達到的境界。
(二)保持相對的社會均衡性
“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這樣一個可靠的、合理的、使每個人都負有責任的制度,要求全體公民在認識上基本一致,而能達到這一基本一致并長期在社會中維持下去,就要求對社會有相對的均衡性,即對相互共存的制度及其形式必須具有一定的信心。社會的完整和安全必須消除經濟和社會上的極端分化的因素。”[15]目前,我們要盡快緩解貧富兩極分化問題,落實即將出臺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努力保障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此外,還應創造條件打破城鄉二元分割的格局,縮小城鄉之間的差距,使每一個公民都能享受平等的國民待遇。
(三)強化教育的先導性
國家要大力發展全方位的教育,要通過多種渠道教育公民理解自己應享有何權利、履行何種義務。特別是法制宣傳方面,要把堅持和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作為重要的內容。政府官員、教師、家長等都要以身作則、言傳身教,人與人之間相互關心、彼此提醒,保證每一個公民都能為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而努力學習、認真工作。目前尤其要重視對官員普法教育。現在百姓要靠群體事件、鬧訪來維權,而不是理性的依法維權,跟政府的不依法辦事有關系,也跟社會所引導的方向有關。因而,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執政的能力,是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的良方。[16]
四、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更新
法治的理念是動態的、實踐的、發展的。商之開國君主成湯在其器皿上刻有“茍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意在提醒自己要不斷創新。只有不斷打破舊框架、舊體系的勇氣,才可能在理論上和實踐有新的突破。這里講的社會主義理念的更新,就是這個意思。之所以要更新是因為目前的中國的法治還不夠充分,而最大的瓶頸是法治理念的層次還有待提高。這個提高,是在不斷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基礎上,使法治實踐得以進一步深化、法治主體參與度更高、法治根基更加強調本土化。
(一)法治實踐的深化
第一,保證立法實踐的統一性。憲法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母法的地位,所有立法活動都必須依據憲法來開展,凡是違反憲法的法律都是無效的。目前我國出現的許多社會問題究其根源就是由于有些立法實踐沒有遵循憲法的規定和憲法至上的觀念。特別是地方立法實踐中突擊立法的現象仍較嚴重,有些地方人大或者政府誤以為只要立法了,社會矛盾就可以解決,甚至制定出與憲法相違背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例如,2012年6月,黑龍江省人大審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規定“從事氣候資源探測活動,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氣候資源歸國家所有,對氣候資源探測將實行探測許可制度”等。此消息頓時引起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張千帆在回答媒體訪問時認為:“《憲法》第九條并沒有明確規定風能和太陽能的歸屬問題,只是規定‘自然資源’屬于國有。”然而,對《憲法》有解釋權的主體,不是地方人大和政府,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①此外,由唐慧事件以及彭洪事件等推動的勞教制度改革,則體現了立法統一的重要性。由上述兩個案例可見,只有充分保證立法實踐的統一,法的權威才能得到承認和信仰。第二司法克制與司法能動的權衡。司法權的重要特征在于其被動性。然而,常有“能動司法”的醒目標題充斥于各種媒體。司法的屬性決定了司法克制與司法能動之間有著十分復雜關系。從世界范圍看,司法克制與司法能動并非完全對立。司法克制主義為常態,但其并非總成為司法過程中的優勢理念,在特定的情況下,司法也需要能動。“權衡司法克制與司法能動兩者之間的關系是保護公民權利的現實選擇。”[17]但是,司法能動性不能以犧牲司法獨立性為代價,司法機關尤其不能成為其他機關的工具。在司法活動中,要切實把握好司法克制性與能動性之間的平衡,這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二)法治主體的高參與度
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參與主體,同時他還是法治建設的領導主體。習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強調:“新形勢下,我們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政府也是重要的法治主體,政府的責任在于依法行政,為人民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創造有利條件。公民當然是最廣泛、最基本的法治主體,要切實保障其主體地位。特別要使人們感覺到法律是自己的法律,法律是為自己的法律,法治的終極目標是保障其充分享有權利和正確履行義務。
(三)法治根基的本土化
毋庸質疑,在全球法治化的大背景下,法治具有普適性的價值。但是,我們必須將社會主義法治根植于中國土壤。一方面要借鑒西方的法治經驗,另一方面又要突破西方法治模式,這是一個揚棄的過程。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既不妄自菲薄,也不盲目自大,既立足于本土,又保持開放。我們要把傳統文化中精華部分保存并繼承下來,以使國人在“失范的和混亂的世界上尋找到歸屬”[18]。在這種理念的引導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必將為世界法治作出不朽的貢獻。
作者:宋立軍單位:江蘇省司法警官高等職業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