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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經濟雜志》2014年第五期
在社會媒體化時代,眾多的中國網民以及互聯網的高普及率使得網絡具有了巨大的影響力,公眾能夠通過網絡表達觀點、抒發情緒,網絡群體性事件發生的主體特征逐步形成,這也成為溝通政府與民意的主渠道。
(一)緊扣即時化的要求,及時化解輿論焦點在社會化媒體時代,信息傳播突破了時空的限制。無論空間距離大小,只要社會上一出現“風吹草動”,信息就會以“秒速度”傳向各處。2013年1月6日,署名“巴蜀妹子”的網友將河北遵化市政府門口農民工下跪討薪事件在“四川在線”論壇上予以,隨后騰訊新聞在1月13日又以配圖新聞形式轉發,1月22日的央視《東方時空》對此進行深入報道,監察大隊個別工作人員不端行為被曝光,至此這一事件在短短10天內迅速發酵成輿論的焦點。由此可見,網絡群體性事件在眾多網友不明真相的互相轉發中持續發酵、醞釀,直至發生,時間之短、速度之快,亟需采取有效的機制化解焦點,回應社會公眾的質疑。
(二)針對隱匿性特點,亟需法律手段的規范在互聯網大量普及的今天,基于其虛擬空間的特點,網絡平臺的傳播作用日益凸現出來,直接導致“匿名性、隨意性”問題的出現。在這一橫向、縱向交錯并存的虛擬空間里,者即有話語權,而接受者在看到網絡上的文字并配圖后,常常是以感性的態度去判斷這一事件,在不論及者信息真實性條件下予以轉發。2013年9月12日,一起普通死亡案件,被一個叫楊輝的孩子在其微博和QQ空間不斷造謠,散布“警察與群眾發生爭執,毆打死者家屬”“、兇手警察早就知道了”等虛假信息煽動游行,導致謠言大量傳播。9月14日部分社會閑散人員聽信誤導,糾集數十人在案發現場呼喊口號,導致案發現場數百名群眾聚集,交通堵塞、場面一度失控,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嚴重干擾公安機關依法辦案。這一事件的發生凸顯了網絡群體性事件隱匿性強這一特點,其負面影響不言而喻。這就要求通過應對機制的完善及時修正負面影響,使之走上法律化規范發展的道路。
(三)通過縱深性的剖析,積極主動引導輿論導向在社會媒體化時代,網絡給我們提供了一個開放性平臺,它不局限于任何一個區域,它面向廣度可以是整個國家甚至是整個世界?;诙绦?、QQ、微博、微信等信息載體和形式,一些網絡事件在短時間內就能吸引成千上萬的網民進行跟帖或是發表意見,從而產生連鎖反應,達到一呼百應的效果,網絡輿論會以極大的傳播面和極快的擴散程度在虛擬空間中傳播使得群體聚合能量成倍增加。2012年8月26日,陜西延安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改變了楊達才的命運,其燦爛無羈的笑容使得公眾將著眼點放到了對其“人肉搜索”上來,事件朝著無任何預定方向縱深發展,“表哥”的稱呼隨之使楊達才成為網絡群體性事件的“主人公”,站到了公眾的對立面,最終接受人民的審判。由此來說,完善應對機制是十分必要的,其目的就是通過建構科學合理機制,對現實生活進行主觀性的描述,使得公眾能夠明晰整個整個事件的發生與發展,從而達到正確引導輿論的目的。
二、網絡群體性事件社會管理對策
(一)夯實法律基石在社會媒體化時代,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體現出相關法律存在漏洞,基于此,就應該通過虛擬網絡領域法律體系的完善,使之走上有法可依的規范化發展道路。因為網絡空間所具有的虛擬性,建議制定《網絡媒體管理法》,從法律的角度對參與網絡媒體活動各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予以制約。同時,進一步提升網絡犯罪處罰的權威性,有必要適度引進刑法適用法規,加大處罰力度。尤其是要加強對于虛假信息的制作與交流、網絡管理中個人隱私的保護、未成年網站的合法性運營、網絡監控等民事方面的立法力度,以保障虛擬領域的國民合法權益。
(二)以積極的態度應對網民的合理訴求政府部門在網絡群體事件不能采取躲避或是畏首畏尾一味的堵和壓的被動應對方式,不能在網絡群體性事件發生后成為事件的被動接受者。應積極發揮官方信息的權威作用,在網絡群體性事件中積極主動承擔信息導向者這一重要角色,在第一時間對發生的事件作出合理的判斷和適度的反應,及時澄清事實真相,并通過傳統媒體和現有的微博、微信等流行媒體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布。政府部門不能抱有怕出事的心態,從而把群眾放在自己的對立面上,要協商,對于群眾的合理言論要大度坦誠,正面應對群眾的質問,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從而樹立政府的正面形象和政治自信。
(三)構建信息公開和監管體系基于社會媒體化時代網絡輿論多元化發展現狀,政府有限監管、媒體依法報道和社會公眾訴求應該實現良性的互動交流,基于此,就應該在法律的框架內構建信息公開和監管體系,從而積極應對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與發展。具體來說,首先政府應推進制度供給從單一向多元的轉變,不斷完善制度的供給渠道。對于一個社會性事件群眾具有基本的知情權,在這一點上不能有特意隱瞞或是掩蓋的地方,因為的閃爍其詞就可能成為了一些別有用心之人可以大作輿論文章之處。其次政府應著手在整合網絡輿論管理部門和政府應急監管職能部門的職責的基礎上,建立網絡群體事件監管機構,繼而簡化危機事件報道的審批流程,從而力促主流媒體獲取對網絡群體性事件獨立采訪權和報道權,同時要主動回應社會公眾對事件的質疑,引導其朝向良性趨向的發展。
(四)完善預警機制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往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醞釀,進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社會媒體化時代環境下的網絡群體性事件往往表現為復雜而影響廣泛的特點,易于聚集民意、引發熱點,因此建立健全網絡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十分重要。首先建立危機處理預案,可根據嚴重程度將網絡群體性事件分為一般嚴重(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級重大(I級)四等級,網絡群體性事件發生以發現、報告、備案予以處理。其次培育整合各種網絡群體性事件預警資源的能力,政府部門要建立以監管職能部門為核心既分工又統一協調的預警機制,以實現各有關部門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為媒體和公眾對接創造條件,讓事實真相以最客觀真實的方式流向社會。
(五)實現網絡技術有效利用在網絡群體性事件發生的過程中,人們往往是借助百度、搜狗等主流搜索引擎的鏈接網頁獲取網絡群體性事件的信息,并據此發表評論、傳播信息,搜索引擎提供的首頁結果(或最近數頁)通常就成為公眾獲取信息的發源地,因此監管部門應專門針對網絡群體性事件以及與相關搜索引擎實現技術合作,或是開發相應的軟件,實現網絡群體性事件中官方或主流媒體的真實信息優先被公眾所獲取,而對有關網絡群體性事件的信息則可以利用相應的技術限制其傳播的空間和效果。對于政府而言,新媒體時代的網絡群體性事件的處置與監管帶來的不僅是挑戰,也是機遇。基于此,政府職能監管部門和主流媒體應充分認識到網絡群體性事件所具有的即時、隱匿、多元的特質及其在事件處置和報道中主流和并流相交織的趨勢,夯實法律基石、構建信息公開和監管體系、以積極的態度應對網民的合理訴求、完善預警機制、實現網絡技術有效利用,以實現網絡群體性事件處理模式的創新。
作者:尹文嘉陳洪波單位:廣西師范學院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