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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經濟雜志》2014年第五期
(一)村民之間由于鄰里糾紛誘發的輕微刑事案件此類案件的主要特點是易于爆發的同時也易于平息,農村社會村民之間相互熟識,且共處一個社交范圍,常因一些瑣事發生爭執,如果處理不好,情緒激化,就能夠導致輕微刑事案件的發生。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往往案件發生后雙方當事人都有悔意,為了維持親戚間的親情以及鄰里間的和睦,很快便能通過基層公安機關或者基層調解組織的調解定紛止爭,化解矛盾。
(二)村民之間由于臨時起意“突發”的輕微刑事案件此類案件的主要特點是犯罪嫌疑人多數為男性,事先雙方并沒有矛盾,也沒有蓄意犯罪的情況。由于男性情緒比較容易沖動,頭腦容易發熱,加之農村里男性多承擔重體力活,身體強健,思維簡單粗暴,促使原本沒有矛盾的案件當事人因幾句口角而大打出手,不計后果地采取暴力行為。
(三)宗族家族成員共同犯罪的案件屢有發生此類案件的特點是矛盾潛伏期長,糾紛復雜,案件的當事人人數眾多,涉及到兩個家族之間的矛盾,農村社會中家族各成員之間緊密居住,聯系頻繁,當家族中某一人受到“欺負”會引起整個家族的“同仇敵愾”,這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此類輕微刑事案件的條理不清晰,案件事實不明,難以還原案件真相,由于當事人過多,也為案件的秉公辦理帶來非常大的壓力。民事案件譬如債務糾紛、宅基地糾紛等,由于牽涉到經濟利益關系,并且矛盾糾紛日積月累,很容易引起家族之間的矛盾,發生輕傷害等“民轉刑”案件。
(四)村民之間已經采取“私了”形式解決的輕微刑事案件,再次爆發刑事案件此類案件往往性質較為嚴重,已經不屬于輕微刑事案件的范疇,但其誘因是輕微刑事案件,此處納入農村輕微刑事案件的調查范圍。輕微刑事案件的“私了”是一種缺乏法律依據的不正當行為,盡管輕微刑事案件具備可調解性,但其前提是在基層公安機關的監督下進行的調解。而涉案當事人之間進行的“私了”其結果不僅無效,[2]而且還會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危害社會安全,給爆發新的矛盾埋下隱患。
二、農村輕微刑事案件的成因
(一)農村經濟逐漸發展,由此帶來的經濟糾紛也逐年遞增21世紀以來,農村鄉鎮企業如雨后春筍般涌現,農村中村民之間、村企之間經濟往來越加頻繁,農村經濟開始向多元化延伸,隨著整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也開始向農村擴張,由此帶來的土地征用、宅基地使用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屢見不鮮。
(二)農村村民的素質普遍偏低,在矛盾糾紛中篤信暴力,法制意識淡薄當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首先想到的不是通過法律途徑去維權,而是憑著人多勢眾或者野蠻暴力去壓制對方,采取簡單粗暴的方式對侵害者進行報復。[3]
(三)農村基層組織的工作不到位,缺乏安全預警防范機制一些鄉鎮的基層組織脫離群眾,作風浮躁,不能很好地深入群眾中,傾聽群眾的心聲,為解決群眾矛盾提供良好的平臺。農村村委會對村民之間民事方面的矛盾糾紛缺乏及時的疏導,常導致“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四)村民缺乏多樣化的業余文化活動隨著農村經濟的逐年提升,農村群眾的文化生活水平卻未能與經濟的發展同步,精神文化需求的必要資源相對貧乏的局面卻沒有得到改善。村民在農忙之余或下班休息時無所事事,因此賭博、盜竊、非法電力捕魚等違法犯罪活動便開始走進生活,更容易因此產生糾紛,激化矛盾,導致輕傷害等輕微刑事案件的發生。
(五)農村普法缺乏針對性和實效性,村民評價較低由于基礎設施等方面的限制,農村普法工作不到位,很多普法活動都流于形式,村民對于單調乏味的廣播宣傳已經感到疲倦。沒有探索出新穎有效、貼近農村生活的普法形式,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農村地區村民總體法制意識的薄弱。
三、預防農村輕微刑事案件的對策建議
在對農村群眾進行抽樣調查的過程中,為了能夠掌握輕微刑事案件在基層公安機關處理的現狀,項目組成員還咨詢了基層公安民警,結合群眾走訪,筆者對當下農村輕微刑事案件的預防及處理提出如下完善的對策:
(一)加強基層組織的服務功能建設,切實解決農民的實際困難在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過程中,應重點強化矛盾糾紛調解功能。由于農村輕微刑事案件的起因大都不復雜,矛盾具有可調和性,這就要求基層組織要及時發現矛盾,對于簡單的民事糾紛盡力調解,對于復雜的具有犯罪苗頭的糾紛,及時反映到基層公安機關。要加強基層公安機關的服務職能,接警后要迅速趕赴現場,開展調查取證,查清案件發生的經過,并及時調查走訪,固定相關證據,注意收集現場證據,做好錄音錄像資料,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積極開展審查工作。在案件具備相關條件的基礎上正確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快速辦理,迅速結案。
(二)提升農村法制宣傳力度,擴大普法廣度,增強普法深度應切實提升農村的法制宣傳力度,擴大普法的廣度和增強普法的深度,使農村村民在潛移默化中形成法律意識,增強農民依法規范自身行為的自覺性,提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創新農村普法教育形式,克服過去單調、乏味、難懂的方式,考慮農村的實際情況,聯系實際案例,采取看得見、摸得著、聽得懂的形式來開展法制教育,[4]做到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識,培養村民依據法律解決問題的觀念。
(三)加大對“私了”案件的查處工作,正確引導調解農村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進行私了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得到及時的賠償,以及將所謂的“家丑”消滅在最小范圍內,而對輕微刑事案件進行法律程序上的調解完全能夠達到以上目的,更何況通過調解途徑所達成的調解協議賦有法律的效力,因此“私了”是不合法且沒有存在的必要。實踐中受害人之所以同意“私了”,是因為怕聲譽受損,這就要求基層組織切實加強對受害人隱私的保護,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保護受害人的隱私權,消除其思想顧慮,使之建立起對法律的信任感。
(四)規范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尤其是農村基層調解組織近些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多元化發展,大量農民進城務工,同時存在城市居民到農村體驗農家樂的情況,農村人口流動較大,打破了農村原有的經濟利益結構,這就要求農村基層調解組織在化解村民矛盾方面的水平進一步加強,使其充分發揮作用。
(五)加快推進新農村建設的步伐,改善豐富農民的業余文化生活[5]要著眼于新農村建設,同時兼顧農村文化氛圍的營造,通過宣傳、教育等方式將農民的業余文化生活引導到健康積極的軌道上來,創新引入科技產品,豐富文化活動的形式,從而改善農村生活單調的局面,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降低農村輕微刑事案件發生的可能,從根本上預防該類犯罪的發生。
作者:李海峰蔣婕栩祁穎單位:江蘇警官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