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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誠信原則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合理原則等行政法原則,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于相平行的一般行政法原則,具有行政法原則的功能法解釋基準。
(一)誠信原則在行政法中的地位1.誠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不能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對于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我國學者多數以誠信原則為信賴保護原則的法理基礎,有三種觀點,其一為等同說,其二為依據說,其三為類推適用說。筆者認為,二者從法源上、內涵上及所起的作用上均具有不同的內容。但二者均是法安定性并列的子原則,均體現公平正義法的基本精神。(1)淵源不同。信賴保護原則起源于德國,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行政法承認和適用,通說認為該原則是基于多個支柱形成的法律思想,目前較為一致的觀點是“法治國家原則———法安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推論模式;誠實信用原則起源于羅馬法的善意與平衡觀念,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政府職能的轉變引起行政機關行為方式的變化,更注重說服和合作,而不再是單純的行政命令。私法領域的行為方式引入公法領域,目前在行政法學界學者一般將誠實信用原則看成行政法的一般原則。(2)內涵不同。信賴保護原則系保護相對人的權益,通常是指相對人對公權力的信賴應予以保護的問題,相對方基于一定的理由對行政主體作出地行政行為產生信賴而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或為一定行為預期得到一定的利益或已實際獲取一定的利益,強調的是對相對方利益的保護;誠實信用的內涵,依《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包括誠實的信念,不存在惡意,沒有騙取或追求不合理的好處的目的。總起來講它是一個倫理的范疇,具有真誠、信用、合理的道德精神,并不具備明確的規范性內涵,強調對道德的維護,不能提供可予適用的標準。(3)作用不同。信賴保護原則盡管也有建立誠信之作用,但它更注重國家之安定和人權利益之基本保障;誠信更注重道德規范的實現,具有善意之互待,實施行政行為之真誠,信用之穩定,正當合理利益之保障功能,具有道義上的要求。兩個原則都是法律移植的結果,貌似一致,實則具有不同的法源,不同的內涵,發揮不同的作用。但體現的精神是一致的,那就是真誠善意,公平合理,體現法的精神。2.誠信原則與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如為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的范圍和限度內,保持二者處于適度比例。誠信原則與比例原則都是從善意出發,合理處理事務,但比例原則側重點是強調適度的比例,目的比較明確,它要求達到行政目的是必要的,其衡量標準是可能取得的公益大于可能損失的私益,在多種方案中擇其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方案。3.誠信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管理公共事務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并依據法律規定。它包括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依法行政原則要求任何行政活動必須有法律依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誠信原則體現的是一種人本思想,自由裁量權較大,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是統治階級的意志體現和核心利益所在,在依法治國的大方略下,盡管誠信原則隨著社會的發展登上行政法原則舞臺,但必然受其決定,產生較大影響。4.誠信原則與合理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機關行使權力應當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它要求行使權力的內容和結果應當公平適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合理性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之義,但它比誠實信用原則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和執行性。從上述誠信原則與諸原則的關系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誠信原則有自已的內容和機能,在行政法中,誠信原則不能視作包羅萬象的萬能“帝王”原則,而只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則而已。
(二)誠信原則在行政法中的作用誠信原則作為行政法中的一般原則,起到指導協調補充法和解釋法的基準作用。日本學者田中二郎精辟論斷:在行政法領域,成文法未加以調整的范圍更為廣泛。即使有成文法的情況下,由于成文法所規范的對象復雜多樣,法律之間存在矛盾與不一致,且成文法所調整地對象亦處于變遷之中,因此對于既存的法律而言,便出現無法應對的情況。此時,行政機關和法院應當如何確定其行動或裁判基準,便成問題。由此,作為法之基礎的正義與公平理念便作為一種自然法的原理登場了,其在填補法律之欠缺,作為法解釋之原理方面發揮較大作用。即使在立法當中,誠信原則仍發揮著統領協調作用。在法執行和司法中起到指導平衡補充作用。
二、誠信原則的構建
(一)在行政立法中構建誠信原則我國行政許可法已列誠信原則,具有指導和調整行政法的立法功能。原則的設定不能停留在總則的設定上,而是具體貫徹到條文中,具體表現為:第一,義務設定可履行。在行政立法設定相對人義務時,必須考慮該項義務是維護行政秩序所不可或缺且對相對人來說能夠履行,否則就是違反了誠信原則。第二,權力的增設要正當。行政權力的增加要有正當性,不能從本部門出發非理性擴張權力。當前,政治體制改革,要簡政放權,增加政府的服務功能。第三,立法不朔及既往。第四,行政立法應當穩妥推進。
(二)在行政執法中構建誠信原則首先,行政主體要恪守信用,誠實不欺,做到互不越權,避免不作為,一事不再罰。在行使自由裁量權中,必須出于善意,裁量的結果必須具有相當合理性,在行政公開中,要保證公布地信息客觀真實及時準確完整。在行政指導中,要從實告知積極規訓與勸導。行政行為的變更與撤銷,要衡量公益與私益,在撤銷變更行政行為以維護公共利益與保護相對人信賴利益之間做出抉擇,如選擇了撤銷變更,則應對相對人的損失進行彌補。如相對人的行為經斟酌值得保護時不得撤銷。在行政強制中,要以善意的動機實施強制,要以善良的方式做出強制行為。在行政合同中,要向相對人提供真實信息,充分考慮相對人利益,減少相對人損失。
(三)在行政司法中構建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意味著承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梁慧星老師認為,誠信原則是將道德原則與法律原則融合一體,因而同時具有法律調節與道德調節雙重功能,法律獲得更大彈性,法官因而享有較大的公平裁量權,能夠排除當事人意志自治而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徐國棟先生亦指出,誠信原則產生法官進行衡平性司法活動權力。在行政司法活動中,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一般在無相關法律規范或相關法律規范效力較低,或存在法律沖突時適用誠信原則,目前有宣示性適用,有作為解釋規則時適用,有作為填補法律漏洞時適用,一般是對行政權的審查。通過誠信原則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調和矛盾,闡明法律的真正含義,達到公平正義。法官是誠信原則的堅強實踐者和勇敢貫徹者,同時又可能是誠信原則的踐踏者,法官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慎用自由裁量權,依據誠信原則,必須依據誠信原則之價值觀念來分析案情,得出正確裁判,不能參入其他任何價值觀念、感情好惡的成分。
作者:王亞麗單位:遼寧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