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不足與完善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由于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管理弊端,對當事人雙方均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才會出現當事人對于管轄權異議制度的不滿情緒。為此,需要進一步研究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中所存在的關鍵問題,并提出具體的完善措施。基于此,本文重點解析了我國民事訴訟中對于管轄權異議的相關問題,同時提出了部分完善的補充條件,以便為完善管轄權異議制度提供理論參考。
關鍵詞:管轄權;民事訴訟;異議制度;完善方向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第一百二十七條詳細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受理相關案件后,需要對當事人存在管轄權有異議分歧的,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質疑。對于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實施,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但管轄權異議制度本身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借助相應的補充條款予以完善。為此,本文從主體辨識度、客體界定范疇、及審理機制三重角度,分析了我國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目前所存在的不足,同時解析了完善策略的補充條件,以便為相關法律文獻的補充提供理論支持。
一、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基本內涵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雙方當事人如果對當前法院的管轄權存在質疑,需要在答辯狀提交期間及時提出。而人民法院也需要受理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問題給予核實,并受理審查。假設異議成立,需移送具備管轄權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件。異議不成立的案件,可以相應駁回訴訟裁定。對該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仍然存在異議條件或主觀傾向時,當事人仍然可以依法上訴。因此,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是針對當地審理存在質疑,對法院管轄權存在質疑,因而均需要滿足當事人的實體審理更換訴求。那么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實質上具備了較強的合理性,有利于雙方當事人處于平等狀態,是法律公平性的重要表現。但其中也存在了一定的制度缺陷,仍然需要通過一些完善措施加以彌補,方能展現出法律公平性的基本原則。
二、我國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不足之處
通過解讀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基本內涵,能夠分析出我國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分別為:主體辨識度較低、客體界定范疇窄、以及審理機制不合理等問題。
(一)主體辨識度較低當地司法機構在審理民事訴訟案件時,必須核實當事人身份,而這一身份的核實如果辨識度較低,則無法取證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趨向性。民事訴訟主體中對于當事人的確立主要為三個方向,分別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雖然被告具有管轄權異議權利已經被司法界所認可。但對于原告和第三人的管轄權異議權限仍然需要進一步探討。假設,原告具備了管轄權異議權,在當地并未疏通關系而轉向其他地區審理,實質上嚴重影響了司法程序的公平性。而第三人是否能夠界定為案件主體,學術界與司法界也并未達成一致觀點。因此,在案件主體辨識度較低的情況下,極易造成執行漏洞,是管轄權異議制度的主要不足之處。
(二)客體界定范疇窄管轄權異議客體,是在借助管轄規則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主張該法院無管轄權。目前司法界定義的管轄權異議客體,實質上僅為司法機構的地域性差異。而其他國家對于除地區限定之外的客體條件約束較為寬泛。如美國公民各州司法體系的相關文獻均有不同,在民事訴訟中由當事人主體身份而界定的管轄權異議仍然存在,可依據洲憲法審理。雖然我國管轄權異議的客體范疇較窄,對于司法呈現的簡化具有助益,但仍然受到了救濟功能與糾錯能力的限制,使得司法公平性無法真正發揮,因而也受到稍許質疑。①
(三)審理機制不合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對于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必須在答辯期內由當事人對當地法院提出管轄權中的異議,審查并裁定該案件是否真正存在異議條件。雖然出現管轄權異議時法院必須審理,但如何審理,如何核實,如何規制非法操作程序,相關法案并未明確指出。因此,異議處理的基本程序本身也存在一定弊端,且表現并未完全規范的執行程序,類似情況也導致了審查程序的被動性,且容易隱匿雙方當事人的真實信息。由程序透明度不足而造成司法公平性的破壞,更加影響了司法權威性與公正性的表現。因此,審理機制不合理是目前管轄權異議制度所體現出的不足問題。
三、針對我國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問題的完善策略
針對我國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不足之處,在結合相關文獻資料的研究建議,本文提出完善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三個方向,分別為:明確異議主體的考察范疇,拓寬異議客體的管轄范圍,以及明確管轄權審查方向內容。現針對完善策略做如下分析:
(一)明確異議主體的考察范疇為了完善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首先需要解決主體辨識度較低的問題。當事人身份信息的核實,是進一步確立司法程序的基礎條件。那么主體辨識度從何而來才是關鍵問題,需要進一步尋找界定當事人主體身份的鮮明指標,方能解決主體辨識度較低的審理弊端。目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已經對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主體中的第三人進行了權限界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并不具備管轄權異議權,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否可提供管轄權異議權限則無從考證。如果僅以審理效率或便捷性為借口,剝奪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管轄權異議權限方面的主體權利,實則很難達到法律公平性。由于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于案件所產生的影響力較高,判定案件類型、因素、動機、證據鏈是否成立,均需要與該名第三人的證詞核對。如果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接受裁決之前,受到原告或被告的威脅,實質上啟動司法程序的制約因素也會隨之增加。那么考慮擴大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管轄權異議權限也應當重新設計。只有在明確異議主體的考察范疇之后,方能達到消解主體質疑,重塑法律公正性的目的。
(二)拓寬異議客體的管轄范圍一方面,有必要拓寬管轄異議審查范圍,針對遞交管轄異議的時間限度適當放寬,能夠為被告人提供權利保護。在遞交答辯狀之后的期間,假設為被告延長了管轄異議的提出時間,則能夠限定原告在改時間段內的疏通協調,相對與異議客體管轄效力也會有所增強。必須明確法院審理管轄權異議的實際期限。對管轄權異議審查期限加以限制,是確保審理成本縮短,人為干預弱化,增強司法透明度的重要補充。從審理時效性角度分析,應當將審查期限界定為15d左右,并保留當事人在此期間所具備的基本舉證權限。而對于駁回的異議裁定,其限定的上訴期應當調整為7d之內。另一方面,如果異議客體權限由于管轄級別的遷移而造成異議提出無法規范,實質上也是異議客體受限的主要弊端。為此,需要限定管轄級別的客體參與度,規避由于管轄權轉移提出異議所產生的弊端,體現民事訴訟本身的公證性。除此之外,指定管轄,或者移送管轄,并不能完全作為異議制度唯一客體。對于雙方當事人制定管轄存在不服從的情況,不應當應允當事人上訴條件擴大,建議對當事人履行復議權。從而消解司法程序的執法成本和時間周期,利用拓寬異議客體的管轄范圍的方式,保持司法公證性。
(三)明確管轄權審查方向內容異議處理方式過于書面化,當判斷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時并未提出司法解釋,才會受到當事人的強烈反感。如果對證據本身的舉證、質證、認證并形成將其的規范性,實質上已經脫離了案件本身的處理結果實際需求,更加是違背司法透明度的嚴重誤區。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法院對當事人異議審查期間,審查形式本身所存在的不明確性,仍然造成了實踐維度的規范化條件不足。補充這一規范化條件,才是完善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關鍵所在。在設計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過程中,必須有法可依,遵循事實依據,令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時,獲得當事人的認可度。如果僅為惡意規避管轄提供便捷渠道,實則嚴重影響了司法呈現的公正性。一方面,需要限定審查機制中的多實體參與狀況,如多實體參與到管轄權異議的審核時,極易造成私法裁決界定指標的模糊狀態。如果審核條件或提出證據因素不足,則對執法效力產生阻礙,也會嚴重限制管轄權審查方向的明確度。②因此,無論審查形式是否能夠統一,首先需要確定審查實體的唯一性,并將具體的審查流程作為唯一參考標準,方能解決管轄權審查結論存在質疑現象的弊端。另一方面,如果對管轄異議上訴案件實時全部補齊的方法,仍然為實踐操作的主要范式。現行舉證資料需等待全部案件材料補齊,包括:上訴狀、送達回證、及上訴費等相關要素補齊之后,方能開始審理管轄異議。顯然,案卷裝訂后再次遞交上級法院,其中所產生的時間成本也會有所疊加。那么由于訴案件的受理和移送等程序中存在的制度弊端,也會嚴重影響審查程序的效率性。故此,需要針對立法維度加以完善,盡量縮短案件審核時間,或者辦理所產生的時間周期,方能維護雙方當事人在異議情況下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分別為:主體辨識度較低、客體界定范疇窄以及審理機制不合理等問題。針對類似問題,需要明確異議主體的考察范疇,同時界定拓寬異議客體的管轄范圍的基本原則。在此基礎之上,進一步明確管轄權審查方向及內容,通過規范訟管轄權異議制度,加強法律效力本身的透明度與公正性,繼而達到預期的完善效果。
作者:王葉嬌;傅麟單位:遼寧省大連市大連財經學院